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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5013-2021
市容环卫工程项目规范
55013
2021
市容
环卫
工程项目
规范
t J DC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看冒GB 5 5 0 1 3 一 2 0 2 1 市容环卫工程项目规范P r oj e c t c o d e fo r e n g i n e e ri n g o f u r b an 即p e aran c ea n d e n v i ron me n t a l s a n i t a t i o n2021一 04 一 09发布2 0 2 2 一 0 1 一 0 1 实施富 督柔 瞥显 住 睿 瞥霍 臀馨 联 合 发 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市容环卫工程项目规范P r oj e c t c o d e fo r e n gi n e e ri n g of u r b an apP e aran c e a n d e n v i ron me n t al s a n i t ati o nGB 5 5 0 1 3一2 0 2 1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 期:2 0 2 2 年1 月1 日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 0 2 1 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市容环卫工程项目规范P roje c t c o d e for e n g i n e e r i n g o f u r b a n a p p e a r a n c e a n d e nvi ron 幻 n e n t a l s a n i t a t i o n GB5 5 0 1 3一2 0 2 1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北京海淀三里河 路 9 号)各地新华书店、建筑书店经销 北京红光制版公司制版 廊坊市海涛印刷有限公司印刷开本:8 50 毫米xl l 68 毫米1/3 2 印张:2%字数:60 千字 2 0 21年12月 第一版2 0 21年12月 第一次 印刷 定价:28.00 元 统一书号:1 5 1 1 2 3 7 5 1 9 版权所有 翻印必究 如有印装质量问题,可寄本社图书出版中心退换 (邮政编码 1 0 0 0 3 7)本社网址:h t t p:/www.c a b p.。o m.C n 网上书店:h t t p:/www.c h i n a-b u i l d i n g.。o m.C n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告2 0 2 1 年第7 3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市容环卫工程项目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 市容环卫工程项目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 B5 5 0 1 5 一 2 0 2 1,自2 0 2 2 年1 月1 日 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项目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本规范在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门户网 站(www.moh u 吐)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 0 2 1 年 4月 9日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 强制性条文1.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 7 一 2 012第 2.0.4、2.0.8、3.4.1、3.4.6条2.生活垃圾收集站技术规程CJJ 1 79一 2 0 1 2第 7.1.2、7.1.5、7.2.2、7.2.3、9.0.5 条3.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技术规程CJJ 2 05一 2 0 1 3第 3.0.8、4.0.3条4.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 1 0 9 一 2 0 0 6第 2.1.3、2.1.6、2.2.1 2、2.3.1、2.3.3、2.3.4、4.1.6、4.1.8、4.1.9、4.1.1 3 条5.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一 2 0 1 6第 4.2.7、4.5.4、5.0.1 1、7.0.1 条6.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 1 4 9 一 2 010第 2.0.2、2.0.1 1、3.4.1、7.1.1条7.(城市容貌标准G B 5 0 4 4 9 一 2 0 0 8第 4.0.2、5.0.9、7.0.5、8.0.4、1 0.0.6 条前 、曰 为适应国际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通行规则,2 016年以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陆续印发 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等文件,提出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社会团体制定自愿采用性标准的长远目 标,明确了逐步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取代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的改革任务,逐步形成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技术性规定与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构成的“技术法规”体系。关于规范种类。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覆盖工程建设领域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分为工程项目类规范(简称项目规范)和通用技术类规范(简称通用规范)两种类型。项目规范以工程建设项目整体为对象,以项目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等五大要素为主要内容。通用规范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 功能性能要求的各专业通用技术为对象,以勘察、设计、施工、维修、养护等通用技术要求为主要内容。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中,项目规范为主干,通用规范是对各类项目共性的、通用的专业性关键技术措施的规定。关于五大要素指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中各项要素是保障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体系化和效率提升的基本规定,是支撑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基本要求。项目的规模要求主要规定了建设工程项目应具备完整的生产或服务能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项目的布局要求主要规定了产业布局、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总体设计、总平面布置以及与规模相协调的统筹性技术要求,应考虑供给能力合理分布,提高相关设施建设的整体水平。项目的功能要求主要规定项目构成和用途,明确项目的基本组成单元,是项目 发挥预期作用的保障。项目的性能要求主要规定建设工程项目 建设水平或技术水平的高低程度,体现建设工程项目的适用性,明确项目质量、安全、节能、环保、宜居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水平。关键技术措施是实现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基本技术规定,是落实城乡建设安全、绿色、韧性、智慧、宜居、公平、有效率等发展目 标的基本保障。关于规范实施。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具有强制约束力,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众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维修、养护、拆除等建设活动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其中,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配套的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是经过实践检验的、保障达到强制性规范要求的成熟技术措施,一般情况下也应当执行。在满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规定的项目功能、性能要求和关键技术措施的前提下,可合理选用相关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使项目功能、性能更加优化或达到更高水平。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要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协调配套,各项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相关技术水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实施后,现行相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应及时修订,且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中有关规定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为准。目次1 总则 12 基本规定 23 垃圾收集设施 3 3.1 一般规定 3 3.2 垃圾收集点 3 3.3垃圾收集 站 44 垃圾转运站 65 公共厕所 106 户外广告及招牌设施 117 景观照明 设施 148 清洁维护 16 8.1 一般规定 1 6 8.2 道路、水域清洁维护 16 8.3 建(构)筑物、施工工地清洁维护 17 8.4 垃圾收运设施、户外广告及招牌、景观照明设施清洁维护 1 8 8.5 清洁维护保障设施 1 8附录A 环境区域划分 20附:起草说明 。.211 总则1.0.1 为规范市容环卫工程建设,保障工程运行安全、人身安全及公共卫生安全,防止二次污染和光污染,实现市容环境干净、整洁、有序,为政府监管提供技术依据,制定本规范。1.0.2 市容环卫工程项目 必须执行本规范。1.0.3 市容环卫工程建设、运行维护应遵循有效发挥服务功能、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原则。1.0.4 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2 基 本 规 定2.0.1 市容环卫工程布局应根据周边环境、交通人流、市政配套设施的影响,按照减少环境影响、方便市容环卫作业等原则确定。2.0.2 市容环卫工程应满足垃圾分类、垃圾及时清运、市容环境清洁及质量的要求。2.0.3 市容环卫工程应具备应对灾害性气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功能。2.0.4 市容环卫工程的建设和运行、市容环境清洁维护过程中应具备有效的污染控制和安全防护措施。2.0.5 应根据服务范围内的垃圾清运量、垃圾清运距离、处理设施布局以及垃圾分类要求等构建生活垃圾分类收运系统。2.0.6 垃圾收集设施和转运站的规模应满足服务范围内分类垃圾收集、转运的需求。2.0.7 户外广告及招牌、景观照明设施设置应安全、整洁,应注重昼夜景观效果,不应损害建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的重要特征,不应破坏被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不应影响被依附载体的使用功能,不应影响建(构)筑物安全,不应影响交通安全和消防通道使用。2.0.8 市容环卫工程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维护保养,及时更新。2.0.9 市容环卫工程的机械设备应由受过专业培训的人员使用、维护。3 垃圾收集设施3.1 一 般 规 定3.1.1 垃圾收集设施应满足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的要求,与分类运输方式相适应,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垃圾收集设施投放口高度应符合成人人体工程学的要求;2 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分类投放口位置、分类投放容器应设置分类标志;3 应设置分类储存设备或场所,容量应满足垃圾暂存的需求;4 垃圾收集桶/箱、垃圾集装箱应与垃圾收集运输车辆相匹 配。3.1.2 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规模应根据服务区域人口规模、分类垃圾清运量、收集频次等综合确定。3.1.3 垃圾收集设施位置应便于垃圾分类投放和收运车辆安全作业,不应占用消防通道和盲道。3.1.4 垃圾收集设施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有效控制噪声、污水、臭气和垃圾等二次污染,并满足消防安全要求。3.2 垃圾收集点3.2.1 生活垃圾收集点类型应根据垃圾清运量、分类类别、生活习惯、收运模式、地形、气候等因素选用。3.2.2 生活垃圾收集点布局应根据垃圾产生分布、投放距离、收集模式、周边环境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城镇住宅小区、新农村集中居住点的生活垃圾收集点服务半径应小于或等于1 20m;2 封闭式住宅小区应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村庄生活垃圾收集点应按自 然村设置;交通客运设施、文体设施、步行街、广场、旅游景点34(区)等人流聚集的公共场所应设置废物箱。3.2.3 生活垃圾收集房(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生活垃圾收集房(间)的地面应硬化处理;2 城镇住宅小区的生活垃圾收集房(间)、民用建筑内附属配套的生活垃圾收集房(间)应有给水排水设施,地面坡度应有利于排水,冲洗的污水应排人污水管网;3 民用建筑内附属配套的生活垃圾收集房(间)的地面和墙面应由防水和耐腐蚀材料制成或涂有相应材料的涂层;4 民用建筑内配套建设的生活垃圾收集房(间)设置在地下时,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3.2.4 新建及改建的生活垃圾收集房(间)的建筑面积应满足服务范围内分类垃圾桶/箱放置的需求。3.2.5 城市高层写字楼、商贸综合体、新建住宅小区应设置装修垃圾收集点,应指定大件垃圾投放场所,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装修垃圾收集点的地面应硬化处理;2 未设置垃圾箱时,装修垃圾收集点的四周应有遮挡。3.2.6 废物箱、垃圾桶/箱应符合下列规定:1 城镇废物箱应防雨、耐腐蚀;垃圾桶/箱应密闭、耐腐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