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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5002-2021 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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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5002-2021 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 55002 2021 建筑 市政工程 抗震 通用 规范
兀 J DC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唇冒GB 5 5 0 0 2 一2 0 2 1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 G e n e ra l c o d e fo r s e i s m i c P re c aut i o n o f b u i l d i n g s a n d m u n i c i P al e n gi n e e ri n g2 0 2 1 一 0 4 一 0 9 发布2 0 2 2 一 0 1 一 0 1 实施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局联 合 发 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 e n e ral c o d e fo r s e i s m i c P re c ant i o n ofb u i ld i n 邵and mun i c i p al e n g in e e ri n gGB 5 5 0 0 2一2 0 2 1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 期:2 0 2 2 年1 月1 日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 021 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 e n e r a l c o d e fo r s e i s m i c p r e c a u t i o n o f b u i l d i n g s a n d mu n i c i P a l e n g i n e e r i n g GB 5 5 0 0 2一2 0 2 1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北京海淀三里 河路9 号)各地新华书店、建筑书店经销 北京红光制版公司制版 廊坊市海涛印刷有限公司印刷开本:8 50毫米xl l 68 毫米1/3 2 印张:3%字数:97 千字 2 0 2 1 年 n月第一版2 0 2 2 年 1 月第二次印刷 定价:38.00 元 统一书号:1 5 1 1 2 3 8 1 9 8 版权所有 翻印必究 如有印装质量问题,可寄本社图书出版中心退换 (邮政编码 1 0 0 0 3 7)本社网址:h t t p:/www.c a b p c o m c n 网上书店:h t tp:/www.c h i n a-b u i ld in g c o m c n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告2 0 2 1 年第6 1 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 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 B 5 5 0 0 2 一 2 0 2 1,自2 0 2 2 年1 月1日 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本规范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 w w.m o h urd.g o v.。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 0 2 1 年 4月 9日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 强制性条文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 B 5 0 0 1 1 一 2 0 1 0(2 0 1 6 年版)第 1.0.2、1.0.4、3.1.1、3.3.1、3.3.2、3.4.1、3.5.2、3.7.1、3.7.4、3.9.1、3.9.2、3.9.4、3.9.6、4.1.6、4.1.8、4.1.9、4.2.2、4.3.2、4.4.5、5.1.1、5.1.3、5.1.4、5.1.6、5.2.5、5.4.1、5.4.2、5.4.3、6.1.2、6.3.3、6.3.7、6.4.3、7.1.2、7.1.5、7.1.8、7.2.4、7.2.6、7.3.1、7.3.3、7.3.5、7.3.6、7.3.8、7.4.1、7.4.4、7.5.7、7.5.8、8.1.3、8.3.1、8.3.6、8.4.1、8.5.1、1 0.1.3、1 0.1.1 2、1 0.1.1 5、1 2.1.5、1 2.2.1、1 2.2.9 条2.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 B 5 0 2 2 3 一 2 0 0 8 第 1.0.3、3.0.2、3.0.3 条3.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 BS O O 3 2 一 2 0 0 3.0.3、3.4.4、3.4.5、3.6.2、3.6.3、4.1.1、4.1.42.2、4.2.5、5.1.1、5.1.4、5.1.1 0、5.第4.5.4.2、5.5.2、5.5.3、5.5.4、6.1.2、69.1.5、1 0.1.2条1 1、5、5.4.1、7.2.8、4.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 B 5 0 9 8 1 一 2 0 1 4第 1.0.4、5.1.4、7.4.6条5.城市桥梁抗震设计规范CJJ 1 6 6 一 Z O n 第 3.1.3、3.1.4、4.2.1、6.3.2、6.4.2、8.1.1、9.1.3条6.镇(乡)村建筑抗震技术规程J GJ 161 一 2 0 0 8 第 1.0.4、1.0.5 条7.(非结构构件抗震设计规范J GJ 339 一 2 0 15第 3.3.1、3.3.2 条8.(建筑消能减震技术规程J GJ 297 一 2 0 1 3第 4.1.1、7.1.6 条9.底部框架一 抗震墙砌体房屋抗震技术规程J GJ 2 48一 2 0 1 2第 3.0.2、3.0.6、3.0.9、5.1.1 5、5.5.2 8、6.2.1、6.2.3、6.2.5、6.2.8、6.2.1 3、6.2.1 5 条前 、曰 为适应国际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通行规则,2 016年以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陆续印发 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等文件,提出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社会团体制定自愿采用性标准的长远目 标,明确了逐步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取代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的改革任务,逐步形成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技术性规定与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构成的“技术法规”体系。关于规范种类。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覆盖工程建设领域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分为工程项目类规范(简称项目规范)和通用技术类规范(简称通用规范)两种类型。项目规范以工程建设项目整体为对象,以项目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等五大要素为主要内容。通用规范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各专业通用技术为对象,以勘察、设计、施工、维修、养护等通用技术要求为主要内容。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中,项目规范为主干,通用规范是对各类项目共性的、通用的专业性关键技术措施的规定。关于五大要素指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中各项要素是保障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体系化和效率提升的基本规定,是支撑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基本要求。项目的规模要求主要规定了建设工程项目应具备完整的生产或服务能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项目的布局要求主要规定了产业布局、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总体设计、总平面布置以及与规模相协调的统筹性技术要求,应考虑供给能力合理分布,提高相关设施建设的整体水平。项目的功能要求主要规定项目构成和用途,明确项目的基本组成单元,是项目发挥预期作用的保障。项目的性能要求主要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水平或技术水平的高低程度,体现建设工程项目的适用性,明确项目质量、安全、节能、环保、宜居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水平。关键技术措施是实现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基本技术规定,是落实城乡建设安全、绿色、韧性、智慧、宜居、公平、有效率等发展目标的基本保障。关于规范实施。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具有强制约束力,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众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维修、养护、拆除等建设活动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其中,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配套的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是经过实践检验的、保障达到强制性规范要求的成熟技术措施,一般情况下也应当执行。在满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规定的项目功能、性能要求和关键技术措施的前提下,可合理选用相关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使项目功能、性能更加优化或达到更高水平。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要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协调配套,各项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相关技术水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实施后,现行相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应及时修订,且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中有关规定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为准。目次1 总则 12 基本规定 2 2.1 性能要求 。2 2.2 地震影响 。2 2.3 抗震设防分类和设防标准 3 2.4 工程抗震体系 53 场地与地基基础抗震 73.2场地抗震勘察地基与基础抗震4 地震作用和结构抗震验算 10 4.1 一般规定 1 0 4.2 地震作用 n 4.3抗震验算 135 建筑工程抗震措施 17 5.1 一般规定 1 7 5.2混 凝土 结构 房 屋 2 0 5.3 钢结构房屋 2 2 5.4 钢一 混凝土组合结构房屋 2 3 5.5砌体结构房屋 2 5 5.6木结构房屋 2 9 5.7 土石结构房屋 3 0 5.8 混合承重结构建筑 3 16 市政工程抗震措施 34 8 6.1 城镇桥梁 3 4 6.2 城乡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 3 6 6.3 地下工程结构 1 4 0附:起草说明 431 总则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筑和市政工程防震减灾的法律法规,落实预防为主的方针,使建筑与市政工程经抗震设防后达到减轻地震破坏、避免人员伤亡、减少经济损失的目的,制定本规范。1.0.2 抗震设防烈度6 度及以上地区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建筑与市政工程必须进行抗震设防,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使用维护等必须执行本规范。1.0.3 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2 基 本 规 定2.1 性 能 要 求2.1.1 抗震设防的各类建筑与市政工程,其抗震设防目标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遭遇低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响时,各类工程的主体结构和市政管网系统不受损坏或不需修理可继续使用。2 当遭遇相当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设防地震影响时,各类工程中的建筑物、构筑物、桥梁结构、地下工程结构等可能发生损伤,但经一般性修理可继续使用;市政管网的损坏应控制在局部范围内,不应造成次生灾害。3 当遭遇高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罕遇地震影响时,各类工程中的建筑物、构筑物、桥梁结构、地下工程结构等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市政管网的损坏不致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经抢修可快速恢复使用。2.1.2 抗震设防的建筑与市政工程,其多遇地震动、设防地震动和罕遇地震动的超越概率水准不应低于表2.1.2 的规定。表 2.1.2 建筑与市政工程的各级地皿动的超越概率水准多遇地震动设防地震动罕遇地震动 居住建筑与公共建筑、城镇桥梁、城镇给水排水工程、城镇燃气热力工程、城镇地下工程结构(不含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城市地下综合管廊6 5.2%/5 0 年 1 1 0%/5 0 年 1 2 肠/5 0 年6 3。2%/1 0 0 年1 0%/1 0 0 年!2%/1 0 0 年2.2 地 震 影 响2.2.1 各类建筑与市政工程的抗震设防烈度不应低于本地区的抗震设防烈度。2.2.2 各地区遭受的地震影响,应采用相应于抗震设防烈度的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特征周期表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各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与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取值的对应关系应符合表2.2.2 一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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