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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489-2009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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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489-2009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 50489 2009 化工企业 总图 运输 设计规范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2009 2009年 10月 1 日起实施目录前言.2 1 总则.3 2 术语.3 3 厂址选择.4 3.1 一般规定 .4 3.2 技术要求 .5 3.3 居住区.6 4 化工区总体布置.6 4.1 一般规定 .6 4.2 交通运输 .7 4.3 公用工程设施 .8 4.4 仓储设施 .9 4.5 居住区.10 4.6 施工基地及施工用地.10 4.7 固体废物堆场 .10 5 总平面布置 .11 5.1 一般规定 .11 5.2 生产设施 .13 5.3 公用工程及辅助生产设施.14 5.4 仓储设施 .16 5.5 运输设施 .17 5.6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18 6 竖向设计.19 6.1 一般规定 .19 6.2 设计标高的确定.20 6.3 阶梯式竖向设计.20 6.4 场地排水 .21 6.5 土(石)方工程.22 7 管线综合布置.22 7.1 一般规定 .22 7.2 地下管线 .23 7.3 地上管线 .24 8 绿化设计.30 8.1 一般规定 .30 8.2 绿化布置及植物选择.31 8.3 卫生防护林带 .33 9 运输设计.33 9.1 一般规定 .33 9.2 企业铁路 .34 9.3 厂内道路及汽车运输.37 9.4 企业码头 .40 10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40 附录 A 投资强度、建筑系数、厂区利用系数和工厂容积率的计算.42 A.1 投资强度.42 A.2 建筑系数.42 A.3 厂区利用系数.42 A.4 工厂容积率 .43 附录 B 土壤松散系数.44 附录 C 厂区绿地率的计算规定.45 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5 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函 20053124 号文)的要求,由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全国化工总图运输设计技术中心站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本规范共分10 章和 3 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厂址选择、化工区总体布置、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管线综合布置、绿化设计、运输设计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力求有较强的适应性,对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能起到指导作用,大力推进我国的化工总图运输设计与国际接轨,以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编制组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现行的法规和制度,结合工程项目的实践,参照国内、外先进技术标准和成熟理念,总结了几十年来我国总图运输设计方面的经验,广泛征求了国内化工、石油、医药及铁路等行业的意见,经过多次讨论、反复修改,最后审查定稿。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全国化工总图运输设计技术中心站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请各单位在规范执行过程中,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随时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全国化工总图运输设计技术中心站(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小营路l5 号院 l 号楼中乐大厦406 房间,邮政编码:iOOlOi,传真:010 一 51372789),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1 总则1.0.1为统一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原则和技术要求,使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符合国家的工程建设方针政策,做到技术先进、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布置合理、生产安全、方便管理,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除矿山外的化工企业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总图运输设计。1.0.3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语2.0.1逆温层 inversion layer 对流层中出现的气温随高度增加而升高的大气层。2.0.2化工区 chemical works area 由多个化工企业和相关联的企业组成自成一体的区域。2.0.3管理服务区management service area 化工区内为多个化工厂服务的行政管理、商贸和生活服务区域。2.0.4居住区 residential area 具有一定人口和用地规模,人们日常生活居住的地方。2.0.5仓储设施storage facility 化工区或化工厂内公用的仓库、堆场、储罐区。2.0.6固体废物堆场solid waste dump field 化工区暂时不能处理的固体废物存放区。2.0.7施工基地construction base 化工区建设期间,各施工单位集中的临时生产和生活区。2.0.8自备热电站self supply heating and power station 化工区或化工厂内以供热为主要功能的热电厂。2.0.9集中供热锅炉房central heating boiler house 为化工区或化工厂的各厂或车间供热的锅炉房。2.0.10厂区 plant area 由生产设施或装置、辅助生产设施、公用工程设施、仓储设施、运输设施、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等组成的区域。2.0.11生产区 production area 指为完成生产过程的生产设施或装置集中布置的区域。2.0.12工艺装置process units 按工艺流程完成一个完整的生产过程的组合体,包括生产区(含若干个生产单元)、装置储罐及棚库、控制及配电室、污水预处理等设施。2.0.13辅助生产设施auxiliary production facilities 配合主要生产装置完成其生产过程而必需的设施,如罐区、中央化验室、污水处理场、维修间、火炬等。2.0.14公用工程设施public engineering facilities 指水、电、气、汽、冷冻水等设施的统称,如循环水系统、变配电所、锅炉房、空压站、冷冻站等。2.0.15运输设施transportation facilities 为完成特定物流而设置的专用铁路、道路、码头等相关的设施及装卸机具。2.0.16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区administration office andliving servicing facility area 在厂区内为工厂生产调度、经营管理而独立设置的行政办公楼、食堂、浴室、急救站、倒班宿舍、行政车库、停车场等生活服务设施的区域。2.0.17罐组 tank group 布置在一个防火堤内的一个或多个储罐。2.0.18罐区 tank yard 由两个或多个储罐组集中布置的区域。2.0.19通道 access 街区间设置的全厂系统性的道路、管廊、管线和进行绿化的地带。2.0.20街区 block 指用通道分隔成的独立区域。2.0.21工厂绿化9reen for plant为防止工厂污染扩散,改善和保护自然环境,在厂区内选择不同的植物(树木、花卉、草皮等)种植绿化。2.0.22厂区绿地率greening rate for plant 厂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计算面积的总和与厂区用地面积的比率。2.0.23投资强度investment strength 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额。2.0.24建筑系数building coefficient 厂区用地范围内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占(用)地面积总和(包括露天生产装置或设备、露天堆场及操作场地的用地面积)与厂区用地面积的比率。2.0.25厂区利用系数utilization coefficient for plant 厂区用地范围内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占(用)地面积,铁路和道路用地面积,露天设备及堆场、操作场地用地面积,工程管线用地面积总和与厂区用地面积的比率。2.0.26工厂容积率.plot ratio for plant 计算工厂容积率的总建筑物、构筑物面积与厂区用地面积的比值。3 厂址选择3.1 一般规定3.1.1厂址选择应符合国家工业布局和当地城镇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厂址选择应严格执行国家建设前期工作的有关规定。3.1.2厂址选择应由有关职能部门和有关专业协同对建厂条件进行调查,并全面论证和评价厂址对当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影响,同时应满足防灾、安全、环境保护及卫生防护的要求。3.1.3厂址选择应充分利用非可耕地和劣地,不宜破坏原有森林、植被,并应减少土石方开挖量。3.1.4厂址选择应同时满足交通运输设施、能源和动力设施、防洪设施、环境保护工程及生活等配套建设用地的要求。3.1.5厂址宜靠近主要原料和能源供应地、产品主要销售地及协作条件好的地区。3.1.6厂址应具有方便和经济的交通运输条件。临江、河、湖、海的厂址,通航条件能满足工厂运输要求时,应充分利用水路运输,且厂址宜靠近适于建设码头的地段。3.1.7厂址应有充足、可靠的水源和电源,且应满足企业发展需要。3.1.8厂址应位于城镇或居住区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3.1.9可能散发有害气体工厂的厂址,应避开易形成逆温层及全年静风频率较高的区域。3.1.10事故状态泄漏或散发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工厂的厂址,应远离城镇、居住区、公共设施、村庄、国家和省级干道、国家和地方铁路干线、河海港区、仓储区、军事设施、机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国家重要设施。3.1.11事故状态泄漏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液体工厂的厂址,应远离江、河、湖、海、供水水源防护区。3.1.12产生环境噪声超过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l2348规定的工厂,不应在噪声敏感区域内选择厂址;对外部噪声敏感的工厂,应根据其正常生产运行的要求选择厂址。3.1.13厂址不应选择在下列地段或地区:1 地震断层及地震基本烈度高于9 度的地震区。2 工程地质严重不良地段。3 重要矿床分布地段及采矿陷落(错动)区。4 国家或地方规定的风景区、自然保护区及历史文物古迹保护区。5 对飞机起降、电台通信、电视传播、雷达导航和天文、气象、地震观测以及军事设施等有影响的地区。6 供水水源卫生保护区。7 易受洪水危害或防洪工程量很大的地区。8 不能确保安全的水库,在库坝决溃后可能淹没的地区。9 在爆破危险区范围内。10 大型尾矿库及废料场(库)的坝下方。11 有严重放射性物质污染影响区。12 全年静风频率超过60的地区。3.1.14设置洁净厂房的医药化工企业厂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1 应在大气含尘、含菌和有害气体浓度较低、自然环境较好的区域。2 应远离铁路、码头、飞机场、交通要道以及散发大量粉尘和有害气体的工厂、储仓、堆场等有严重空气污染、振动或噪声干扰的区域。不能远离严重空气污染源时,应位于全年最小频率风向下风侧。3.2 技术要求3.2.1厂址应具有建设必需的场地面积和适于建厂的地形,并应根据工厂发展规划的需要,留有适当的发展余地。3.2.2厂址的自然地形应有利于工厂布置、厂内运输、场地排水及减少土(石)方工程量等要求.且自然地面坡度不宜大于5。3.2.3厂址应具有满足建设工程需要的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3.2.4厂址不应受洪水、潮水和内涝威胁,其防洪标准应按表3.2.4的规定执行。其他防洪要求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的有关规定表 3.2.4防洪标准等级企业规模防洪标准 重现期(年)特大型200100 大型10050 中型5020 小型2010 注:1 企业规模的划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2 滨海地区的中型及以上的化工企业,按本表确定的设计高潮位低于当地历史最高潮位时,应采用历史最高潮位进行校核。3 当企业遭受洪水淹没后,损失巨大、影响严重、恢复生产所需时间较长时,其防洪标准可取表中的上限或提高一级;当企业遭受洪灾后,其损失和影响较小,很快可恢复生产时,其防洪标准可按表中规定的下限确定。4 辅助生产设施区如单独进行防护时,其防洪标准可适当降低。但自备电站和全厂总变电站等对生产有较大直接影响的设施的防洪标准不得降低。3.2.5 当企业遭受洪水淹没后,会引起爆炸或导致毒液、毒气、放射性等有害物质大量泄漏、扩散时,其防洪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中、小型化工企业的企业规模应按提高两级确定。2 特大、大型化工企业,尚应采取专门的防护措施。3.2.6 当厂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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