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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1321-2018
电子工业厂房综合自动化工程技术标准
51321
2018
电子工业
厂房
综合
自动化
工程技术
标准
UDC P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iE9 GB 51321-2018 电子工业厂房综合自动化工程技术标准Technical standard for integrated automation engineering of electronic industry plant 2018-09-11 发布2019-03-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子工业厂房综合自动化工程技术标准Technical standard for integrated automation engineering of electronic industry plant GB 51321-201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 0 1 9 年3 月1 日中国计划出版社2018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子工业厂房综合自动化工程技术标准GB 51321-2018 会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网址,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北旦甲11号国宏大厦C座3层邮政编码100038电话(010)63906433(发行部北京市科星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印刷850mm X 1168mm 1/32 2.5印张59千字2019年2月第l版2019年2月第1次印刷食统一书号155182 0432 定价15.00元版权所有侵权必究侵权举报电话(010)63906404 如有印装质量问题.请寄本社 出版部调换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20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子工业厂房综合自动化工程技术标准的公告现批准电子工业厂房综合自动化工程技术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13212018,自2019年3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3.10、4.4.12、4.4.13、4.8.2、4.8.3、4.8.5、4.8.6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公开,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8年9月11日目。言本标准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3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J6号)的要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工业标准化研究院、中国电子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总结了国内最新的实践经验,并参考国内外有关的标准,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本标准共分6章和7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系统设计、工程施工和验收移交等。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日常管理,由中国电子系统技术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标准在执行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至中国电子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小屯路8号,邮政编码:100141),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及主要审查人:主编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工业标准化研究院中国电子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参编单位:世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深圳融科科技有限公司郑州春泉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机房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 1 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上海交通大学太仓有恒精工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李书苇杜宝强庄振鹏史猛李中原周启彤古炳文黄守峰邵森安庆姜淑忠徐平吴鑫明朱文建刘建华马卫华张强乔森林刘志军李军杨东葛亚洲穆文涛董轶超张秦赵亮夏广成沈开广王情郑文辉主要审查人:薛长立刘东杨景安朱纯文王五奇史均社张素伟洪明王维平黄群骥郑述兵 2 目次1总则(1)2术语(2)3 基本规定.(5)3.1 基本功能(5)3.2 基本组成(5)3.3 厂务管理控制系统(6)3.4 公共安全系统(7)3.5 信息设施系统(7)4 系统设计(8)4.1 一般规定(8)4.2 洁净室(区)环境监控设计(9)4.3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监控设计(9)4.4 冷热源系统监控设计(10).5 工艺冷却水系统监控设计.(1)4.6 压缩空气、真空及大宗气体系统监控设计(12)4.7 纯水站系统监控设计.(13)4.8 特种气体及化学品输配系统监控设计(13)4.9 给排水系统监控设计(14)4.10 工业污水处理系统监控设计(15)4.11 工厂能源管理及节能系统设计(16)4.12 公共安全系统设计(17)4.13 信息设施系统设计(18)4.14 自动化集成系统设计(19)4.15 信号传输线路设计门们4.16 控制中心设计.(20)5 工程施工(24)5.1 一般规定5.2 施工准备5.3 工程施工(24)5.4 系统调试(26)6 验收移交(28)6.1 一般规定(28)6.2 验收条件及验收组织(28)6.3 工程验收(28)6.4 工程移交(30)附录A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31)附录B材料、设备进场检验记录(32)附录C设备开箱检验记录(33)附录D隐蔽工程检查记录(34)附录E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35)附录F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36)附录G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本标准用词说明(38)引用标准名录(39)附:条文说明M门 2 Contents 1 Genera l provislo n s(1)2 T erms(2)3 Basic requirem巳nts.(5)3.1 Basic f unction(5)3.2 Basic composition(5)3.3 Facility management control systems(6)3.4 Public security control system:GB50174的有关规定执行。23 5工程施工5.1一般规定5.1.1 电子工业厂房综合自动化工程施工前,应在技术设计的基础上进行深化设计,并应绘制施工图。施工图应得到原设计单位的认可。5.1.2 电子工业厂房综合自动化工程施工应编制施工方案。5.2施工准备5.2.1 施工前应做图纸会审及施工前技术交底。5.2.2 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各项准备情况进行自检,检查记录按照本标准附录A的要求填写,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进行检查,并应做出检查结论。5.2.3 施工单位应协调相关专业做好预留孔洞、预埋管件工作。5.2.4 材料、设备应进场检验合格,检验记录应按照本标准附录B的要求填写。5.2.5 施工机具应齐备并应满足使用要求。5.2.6 施工单位应确认现场具备施工条件。5.2.7 施工所使用的测试仪器和仪表性能应稳定可靠,其精度等级应能满足测定的要求,标定应合格有效。5.3工程施工5.3.1 设备安装前应做开箱检查,检查记录应按照本标准附 录C的要求填写。5.3.2 各种类型传感器、变送器安装应满足设计、产品技术文件和安装工艺的要求。5.3.3 执行机构的驱动气源压力应满足阀门正常动作的压力要求,气源通断宜采用电磁换向阀控制,电磁换向间应安装于专门控制箱内,控制箱宜安装在气动阀门较集中区域。5.3.4 压缩空气主管道接入电磁换向阅控制箱时,应安装气功三联件。气功阀安装于室外时,气管宜选用包塑铜管或不锈钢管;当选用尼龙管作为气动间进气管道时,尼龙管应穿热镀饵电线管保护。气功阀安装在室内时,直选用尼龙管或PU管,进气管应敷设于线槽内或穿镀辞管。5.3.5 各种类型传感器、变送器应安装在能真实反映输入变量的位置。取源部件安装位置应选择在介质变化灵敏和具有代表性的位置。5.3.6 取源阅门与工艺设备或管道的连接不直采用卡套式接头。5.3.7 在压力工艺管道和设备上开孔时,应确保安全性能。5.3.8 在合金、有色金属的工艺管道和设备上开孔时,不得影响材料的性能。5.3.9 风管上安装空气压力、压差传感器时,应在风管绝热施工前开测压孔,测压点与风管连接处应采取密封措施。5.3.10 风管温度传感器应设在风速平稳的风管直管段上。传感器插入时应加密封圈,固定后周围用密封胶密封。5.3.11 检测气体密度小于空气密度时,传感器应安装在风管或房间的上部;检测气体密度大于空气密度时,传感器应安装在风管或房间的下部。5.3.12 测量室内温湿度的敏感元件和监测元件,应设置在不受局部热、湿源影响,且空气流通较好的地点和高度。5.3.13 安装在管道上的传感器、变送器应在管道吹扫后试压前安装。5.3.14 系统安装应满足电磁屏蔽的要求。5.3.15 有底座设备的底座尺寸,应与设备相符,其直线允许偏差为士lmm/m;当底座的总长超过5m时,全长允许偏差为士5mm。5.3.16 设备底座安装时,其上表面应保持水平,水平方向的倾斜允许偏差为士lmm/m;当底座的总长超过5m时,全长允许偏差为士5mm。5.3.17 柜式中央控制器及网络通信设备的安装应垂直、平正、牢固。5.3.18 线缆敷设应整齐、有序,线缆两端应有防水、耐摩擦的长效标签,标签书写应清晰、准确。5.3.19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进行检查,检查记录应按照本标准附录D的要求填写。5.4系统调试5.4.1 系统调试应编制调试方案,并应经过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批准后方可实施。5.4.2 系统调试应分为点对点调试和联动调试。5.4.3 点对点调试应满足下列规定:1 调试前应对线缆进行校验,保证控制柜设备接线端与实际所接设备相符;2 系统通电后应检查控制设备是否正常运行;3 应检查传感器的读数是否正确;4 应逐个核实传感器与实际位置是否相符;5 应对控制设备逐个进行输出控制,并应确定实际状态是否与输出相符。5.4.4 联动调试应满足下列规定:1 通过改变设定参数,输出状态应与设计相符;2 通过模拟报警动作,输出状态应与设计相符。5.4.5 厂务管理控制系统的调试应包括单机调试和系统联动试运转调试。通风与空调子系统的调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的有关规定。5.4.6 公共安全系统调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的有关规定。5.4.7 信息设施系统调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GB50606的有关规定。27 6验收移交6.1一般规定6.1.1 电子工业厂房综合自动化工程应通过工程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6.1.2 工程验收应包括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功能验收和资料验收。6.2 验收条件及验收组织6.2.1 工程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1 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 系统检测合格;4 系统检测项目的抽检和复核符合设计文件要求;5 观感质量验收符合技术要求;6 有完整的竣工图纸。6.2.2 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自检。施工单位应在自检合格后报监理单位进行竣工预验收。施工单位应在预验收通过后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6.2.3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6.3工程验收6.3.1 电子工业厂房综合自动化工程验收应按先产品,后系统;先分系统,后系统集成的顺序进行。6.3.2 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应包括与前期工程的交接和工程实施工作准备,进场材料和设备的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和过程检查,工程安装质量检查,系统自检和试运行等。施工单位应分别按照本标准附录E、附录F和附录G的要求填写验收记录,并应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签署验收意见。6.3.3 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技术文件和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对设备、材料和软件进行进场验收。进场验收应有书面记录和参加人签字,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验收人员签字。未经进场验收合格的设备、材料和软件不得在工程上使用和安装。经进场验收的设备和材料应按产品的技术要求妥善保管。6.3.4 对工程设备安装质量进行检查和观感质量验收应采用现场观察、核对施工图、抽查测试等方法。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