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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2023年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2023
土壤污染
防治
工作方案
XX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XX县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落实XX省“净土行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冀政发【2023】
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XX县区土壤污染防治,改善土壤环境质量,切实保障农产品平安和人居环境健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XX省决策部署,以推动全县生态文明建设为主线,以改善全县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平安为目标,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平安利用,明确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促进土壤与大气、水污染协同治理,严控新增污染,减少污染存量,提升土壤环境承载力;突出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两大重点,系统实施分类别、分用途管理,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强化技术、政策、法治和组织保障,建立政府主导、市场驱动、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的全县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为建设经济强县提供有力保障。
工作目标。到2023年,全县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重点区域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控制,农用地土壤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平安得到根本保障,全县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得到显著提升。
主要指标。到2023年,受污染耕地平安利用率到达91%左右(此指标为省考核指标,以市下达为准);污染地块平安利用率到达90%以上。
一、加强根底监测调查,全面掌握土壤污染状况
1、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在分析整合相关调查成果的根底上,以农用地和石油开采、化工、电镀、制革(以下简称重点行业)和生活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全县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23年3月底前,配合市编制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方案;2023年底前,全面查明农用地污染面积、分布及其污染程度;2023年底前,全面掌握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和关闭搬迁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及污染地块分布,初步掌握污染地块环境风险情况。建立10年为一个周期的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制度。(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农业局、县卫生计生局等部门参与,以下均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农场落实,不再列出)
2、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2023年底前,完成全县国控监测点位布设,启动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工作。2023年底前,结合土壤详查情况,在产粮(油)重点乡镇、蔬菜产业重点乡镇、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和交通干线两侧等重点区域,补充设置省控监测点位,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工程,提高监测频次。2023年底前,综合考虑农用地利用方式、地形地貌、集中连片度、土壤类型、区域产业结构布局等因素,逐步完善全县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实现全县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全覆盖。(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等参与)
3、提升土壤环境监测能力
加强全县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的整体规划,整合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现有资源,进一步提升各级各相关部门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装备水平,引导企业完善自行监测能力,到2023年,建成职责明确、分工合作、优势互补、统一高效的全县土壤监测体系。(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等参与)
4、建立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
推进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等相关部门土壤环境数据整合集成,2023年底前,利用各部门相关土壤环境监测、农产品质量检测、耕地质量监测、污染源排放、土地利用现状等数据,建立全县土壤环境根底数据库,促进构建县级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云存储、大数据集成等信息技术,拓宽数据获取渠道,2023年底前,实现数据实时查询、动态更新。完善土壤环境信息共享机制,编制数据资源共享目录,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逐步扩大共享范围,提高大数据在土壤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资源利用和农业生产中的应用水平,2023年底前,建立较为完善的全县土壤资源管理决策支持系统。(县环境保护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县农业局等参与)
二、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平安
5、科学划分农用地质量类别根据国家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要求,将农用地按污染程度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平安利用类、严格管控类三个类别,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2023年底前,制定全县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估和类别划分工作方案。结合土壤详查结果,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2023年底前,完成全县耕地土壤质量类别划定。2023年底前,逐步建立全县耕地土壤环境质量档案和分类清单,数据上传省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依照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农用地面积、分布、质量等信息进行更新,并对各乡镇不同类型的耕地面积变化情况开展评估。(县环境保护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牵头)
6、加快建立优先保护制度
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根本农田或纳入永久根本农田整备区,结合土地整治规划,加快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依法修改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选址特殊、国家、省和市重点建设工程确实无法避让优先保护类耕地的,按规定报批。根据省市文件内容,我县既是产粮(油)大县又是蔬菜产业重点县。2023年底前,产粮(油)大县和蔬菜产业重点县要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推广实施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标准农膜使用与回收利用等措施,确实保障优先保护类耕地质量。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村土地流转的过程中受让方和出让方要对土壤环境质量及修复保护工作进行约定,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乡镇,实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用地限批、环评限批等措施。(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环境保护局、县水务局等参与)
7、着力提升平安利用水平
平安利用类耕地集中的乡镇,要根据土壤和农产品的污染类型与程度,结合当地主要农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耕地平安利用规划和年度工作方案,因地制宜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轮耕休耕等有效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的风险。(县农业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8、全面落实严格管控措施
制定严格的用途管制措施,加强重度污染耕地风险管控。涉及重度污染耕地的乡镇,要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明确界限,设立标识,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和饲草;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平安的,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方案。2023年底,完成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定。到2023年,完成省市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目标任务。(县农业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境保护局、县水务局等参与)
9、加强其他农用地管理
严格控制林地、园地农药使用量,鼓励推广生物农药、引诱剂等鼠虫病害绿色防控技术,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建立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定期检测制度,检测超标的禁止进入食用领域,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确保林地、园地平安利用。(县农业局负责)
三、推进建设用地用途管控,防范城乡人居环境风险
10、开展建设用地调查评估
对已搬迁、关闭企业原址场地土壤污染状况进行排查,建立已搬迁、关闭企业原址场地的潜在污染地块清单,并及时更新。2023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石油加工、化工、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和生活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2023年起,对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等参与)
11、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
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2023年起,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实施动态管理。加强建设用地用途管理,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方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县环境保护局、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县住建局、县水务局等参与)
12、强化土地利用监管责任
建立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县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县国土资源局、县环境保护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负责)
13、严格用地审批管理
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县国土资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应当进行修复,未经修复或者修复后不能满足新的用地要求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应的规划、供地、建设等审批手续。(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县环境保护局参与)
四、推动产业优化升级,促进经济社会绿色开展
14、严格建设工程环境准入
在规划和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中,强化土壤环境调查,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明确防范土壤污染具体措施,并列入环保“三同时〞管理。严控涉重金属行业新增产能,对排放镉、汞、砷、铅、铬5种重金属的新增产能和淘汰产能实行“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对涉重金属行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实行新增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倍量替代。对区域重金属排放量继续上升的地区,停止审批新增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工程。完善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工程。禁止向涉重金属相关行业落后产能和产能过剩行业提供土地。(县环境保护局、县发改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等参与)
15、加强未利用地开发管控
未利用地的开发,应当符合土地整治规划,经科学论证与评估,依法批准前方可进行。拟开发为农用地的,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达不到相关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和饲草。拟开发为建设用地的未利用地,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方可进入用地程序;不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按照相关规定采取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县环境保护局、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农业局等参与)
16、加强未利用地环境保护
加强盐碱荒地等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加大对向盐碱地、荒地等未利用地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布。加强对油田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责令有关企业及时采取防治措施。对受污染的未利用地,采取隔离、阻断、清理、修复等措施,控制污染范围扩大,逐步减缓污染程度;暂时难以修复治理的,应明确监管的责任主体,禁止农业生产、商业开发等活动。(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17、强化空间布局优化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