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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全面
推行
河长制
工作方案
XX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
XX县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陇南市委办公室、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通知(陇办(2023)42号)的精神,进一步强化对全县河流、沟溪、湖泊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生命,构建我县生态屏障,加快建设绿水青山生态XX县区,决定全面推行河长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等部署和市委“433〞开展战略,按照“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开展的理念,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为主要任务,全面推行河长制,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为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提供制度保障。
(二)根本原那么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开展。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绿色开展理念,处理好河湖治理开发与管理
-12钱河、窑坪河、解板河(店子河)、三河河、阳坝河、王坝河、三官河、太平河、麻柳河、清河(简称“一江十四河〞)设立县级河长,分别由县级负责同志担任。
跨县区、乡镇的河段按属地原那么由河湖所地在负责同志担任本辖区范围内河流河长,次要河流由乡镇负责同志担任河长;流域面积较小、流程较短的河流(支流、沟道)由村党支部、行政村(居委会)负责同志任河长,选聘责任心强、热爱社会事业的村民担任河道巡查员、保洁员。
县级负责同志担任河长的主要河流(湖泊)名录由水务局、环保局研究提出,报县委、政府批准。乡镇、行政村负责同志担任河长目录由乡镇党委政府确定,报县水务局、环保局备案。河长实行动态管理,遇人事变动,由继任者担任。各乡(镇)党委、政府,要加强与县河长制办公室的沟通衔接,进一步细化河湖、沟道名录,明确河长人员,由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审批下发。
积极探索分片打捆设置河长,实施片区网格化管理。积极创新“河长制+〞河湖管理保护方式,建立健全长效的河湖管理体制和保护机制。
(四)河长职责
1、县级河长职责
总河长负责领导全县河长制工作,承担总督导、总调度职责。
县级河长全面负责“一江十四河〞的管理保护工作,包括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河道采砂取土、水域岸线管理等,牵头清理整治侵占河道、非法采砂、超标排污等突出问题,监督指导并协调解决流域、片区重点难点问题,明晰跨行政区域河道的管理责任,协调干支流、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督导下级河长和包抓部门履行职责。
2、乡(镇)级河长职责
落实河道管理的主体责任,对县级河长负责。负责生活垃圾处理和生活污水排放、处理的监管工作,负责防汛工作,建立日常巡查、监管制度,信息报送制度,及时制止河道管理范围内的乱修乱建、乱堆乱倒、乱排乱取、乱采乱挖、围垦河道、破坏工程设施的行为,重大事项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举报,主动配合执法。加强领导村级河长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按要求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民(居民)自觉维护河道整洁。
3、村级河长职责
落实河道管理的直接责任,对乡级河长负责。负责本村范围内河道、沟道、涉河设施的日常管护、巡查、监管和环境卫生的保洁,负责防汛工作,保持行洪畅通,保障不被侵占。负责信息报送。确定河道、沟道保洁员。及时制止河道管理范围内乱修乱建、乱堆乱倒、乱排乱取、乱采乱挖、破坏工程设施的行为,重大事项向上级河长、有关职能部门及时举报。
全面负责相应河湖的管理保护工作,包括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以及河湖采砂等,牵头
-56核工作;对污水处理厂(设施)出水水质、水量进行监督;负责制定相关考核方法,并组织实施考核。
县水务局。负责开展水资源管理保护和水生态文明建设,组织水域岸线登记及管理、河道划界确权、河道采砂管理、堤防工程管理与养护、河道水工程建设等,依法查处水事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
县农牧局。负责对农业面源污染、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和畜牧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指导工作。
县交通局。负责对堤路结合交通主干线河道岸线整治保护,禁止随意向路边河道倾倒弃石弃土。
县卫计局。负责指导和监督饮用水卫生监测、农村卫生改厕和医疗处置等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引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上游的水源修养林及相关植被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推进河道沿岸绿化和湿地修复工作。
县法制局。负责对县政府制定出台的涉及河长制内容的标准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县教育体育局。负责对中小学师生进行热爱环境卫生、节约用水、水环境保护的知识的普及推广和宣传教育。
县文体局。负责做好推行河长制和河道管护等方面典型经验的造树、培育推广。
县旅游局。负责监督景区、农家乐经营户做好水资源保护和河道水域清洁工作。
县工商局。负责监督、标准涉水企业、商户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县水保局。负责水土流失治理工作。
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共同推动“河长制〞工作落实。
(六)河长制办公室设置
成立县河长制办公室,县办公室设置在XX县区水务局,行政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副县长兼任,第一副主任由水务局局长兼任,设置行政编制正科级专职副主任一名。办公室事业编制人员五至七名,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编办在水务局超编人员中调剂。
乡镇河长制办公室设在乡(镇)政府,机构建制、人员编制由编办按相关规定和程序,结合我县实际确定。
村级河长制办公室设在村党支部、村委会,组成人员由村两委班子成员及有责任心的村民代表组成。
河长制办公室职责。保障河长制的推进和落实,承担河长交办的日常工作,指导健全完善河湖管理保护地方法规规章、规程标准、规划方案并监督实施;协调部门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考核指标,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考核。
县、乡(镇)、村(社)三级河长制办公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三、主要任务
(一)严格水资源管理。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
-910进农田轮作轮休、退耕还林还草、退田还河还湖还湿,恢复河湖水系自然功能;加强水生生物资源报护,提升湿地生态系统稳定性和生态效劳功能,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开展河湖健康评估,加快生态水利建设,促进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强化山水林田湖系统治理,加大河流源头区、水源修养区保护力度,对饮用水水源地等重要保护区实行更严格的管理保护;积极探索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强水土流失预防监督和综合整治,建设生态清洁型小流域,维护河湖生态环境。
牵头单位:水务局;配合单位:环保局、国土局、发改局、财政局、建设局、农牧局、林业局、交通局、旅游局、水保局。
(六)加强行政执法。建立健全法规制度,加大河湖管理保护监管,建设河湖管理地理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河湖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加强河湖水域环境动态监管力度;落实河湖管理保护执法监管责任主体、人员、设备和经费;严厉打击涉河涉湖违法行为,坚决清理整治非法排污、倾倒垃圾粪便、设障、养殖、采砂、围垦、侵占水域岸线等活动。
牵头单位:水务局;配合单位:国土局、公安局、环保局、执法局、财政局、农牧局。
(七)优化河库水量调度。严格制度和规划约束,科学制定水库、水电站调度方案,加强对水库、水电站的防汛监管,优化河湖水量及水库调度管理运行,保持平稳泄流,保证河湖根本生态流量,严禁无序截流取水,维护河湖健康生命。
牵头单位:水务局;配合单位:国土局、发改局、环保局、财政局。
(八)标准河道采砂管理。按照河道管理层级,进一步明确河道采砂管理权责,全面标准采砂行为,维护河势稳定,增大水域面积,保障防洪、供水和生态安全;科学制定河道采砂规划,确定禁采区、可采区、保存区和禁采期、可采期,全面禁止饮用水源保护区、重要水生态功能区采砂;贯彻落实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推进砂石资源有序开采,完善日常执法巡查制度,禁止超时超量超范围采砂;及时监督清理河道砂石、废弃堆体,覆平坑穴,平整河道,恢复河道原貌。
牵头单位:水务局;配合单位:国土局、发改局、环保局、公安局、交通局。
(九)综合整治河道环境卫生。围绕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新农村建设,按照全城环境绿、美、净要求,遵循“属地管理,分段治理〞的原那么,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道管理保护机制,以乱排生活污水、乱倒生活垃圾为重点,通过控源截污、雨污分流、清淤疏浚、生态修复、加强管护等措施,综合整治河道环境卫生,推进美丽乡村建设。落实XX县区河段分段包干责任制,大力开展以河道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使河道水质、水环境、水生态明显改善,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高。
牵头单位:各乡(镇);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各村。
-1314附件1
XX县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李廷俊
县委书记
副组长:文元旦
陈宇星
王卫平
成
员:高
洪
李应章
苟长途
景小军
王树学
沈小煊
张贤清
梁佐慧
邵
勇
左生禄
杨
勇
高
军
陈树辉
杨
毅
巩
林
罗尚玉
县委副书记、政府县长
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
县公安局局长
县政府督学、财政局局长
县委办主XX县区政府办主任
县委组织部副部长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县委政府督考办主任(局长)县水务局局长
县人社局局长
县编委办主XX县区委农办主任
县发改局局长县国土局局长县住建局局长县教育体育局局长
县审计局局长
胡志文
县工信局局长
黄康斌
县交通局局长
冯东升
县环保局局长
张成明
县农牧局局长
左永国
县卫计局局长
雍
涛
县林业局局长
吴怀勤
县文体局局长
王正杰
县安监局局长
李国荣
县工商局局长
王俊强
县执法局局长
董生平
县水保局局长
王维成
县旅游局局长
张
辉
县法制局局长
各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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