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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国有企业
退休
人员
社会化
管理工作
实施办法
工作方案
实施方案
精编
xx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23)19号)、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x政办发(2023)x号)和xx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法的通知(x政办通(2023)x号)等要求,进一步推进全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结合xx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立足退休人员法定权益保障和效劳需求,完善管理效劳功能,保障社会化管理效劳经费,提升乡镇和村(社区)效劳能力和水平,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现社会化管理后的各项效劳保障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
(二)适用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xx县县属国有企业,以及驻武中央企业、省州属企业(以下统称“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效劳工作。国有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原那么上参照本方法实行社会化管理。金融企业退休人员管理工作,中央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三)工作目标
2023年5月底前,完成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摸底调查,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县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具体实施方法。
2023年6月底前,完成国有企业已退休人员档案移交和党组织关系转移接收,深入开展资产无偿划转和统筹外费用处理等工作。
2023年底前,将尚未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国有企业已退休人员移交乡镇和村(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实现新办理退休人员管理效劳工作与原企业别离,常态化移交地方管理。国有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原那么上一并移交实行社会化管理,国有企业离休人员原那么上保持现有管理方式不变。国有企业主体已消失的退休人员,未移交的由现管理单位负责办理移交工作。全力做好效劳保障,依法依规确保待遇和权益不受损,确保有序移交、平稳过渡,努力提高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后的归属感、获得感、幸福感。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完善管理效劳功能。乡镇和村(社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效劳内容主要包括:管理退休人员人事关系和退休党员组织关系;建立标准统一的退休人员管理效劳电子台账,实现退休人员管理效劳信息化,为退休人员提供有关咨询、查询效劳;跟踪掌握和上报退休人员生存及流动状况,做好领取社保待遇资格确认工作,负责死亡退休人员遗属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的申报;符合条件的建立退休人员健康档案,有方案地开展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和保健工作;建立救助帮扶机制,帮助高龄、孤寡、病残等生活困难退休人员解决根本生活诉求问题;组织退休党员参加党组织活动;积极创造条件,保证退休人员能够按照有关规定阅读文件、了解情况、查阅信息、参加有关会议,组织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开展对退休人员的走访和节日慰问工作,指导和帮助退休人员开展自我管理和互助效劳。各乡镇要结合本地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规模和需求,加大配套效劳设施建设,赋予村(社区)相应职权及资源手段,做好村(社区)工作力量配备、经费保障以及配套设施等各项保障工作,不断提高村(社区)管理效劳能力,确保村(社区)接得住、接得稳、接得好;要标准完善国有企业退出人员从企业到村(社区)的移交工作以及村(社区)对接政府部门的有关效劳事项和工作流程,精简移交环节和手续,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不协调、不顺畅问题,实现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平稳有序移交。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和县属国有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兼职(任职)、因私出国(境)等事项审批工作。(县委组织部、县开展改革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国资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卫生健康局、县信访局、县医保局、县档案馆,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社会保障管理效劳有效衔接。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后,各类社会保障待遇要按时足额支付。已参加根本医疗保险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按照规定继续享受相应待遇,根本医疗保险未纳入地方管理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有关企业和地区要协调做好其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原享受的补充医疗保险、医疗互助帮困等有关待遇仍按照原渠道解决,确保待遇水平不降低。军转干部、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劳动模范、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及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等特殊退休人员的待遇由县、乡镇有关部门统筹做好移交工作,暂不能移交的,由有关职能部门统筹研究解决方案,在解决方案出台前按照原渠道解决。(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医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退休人员党组织关系转移接收。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中党员的组织关系转入相应的乡镇和村(社区)党组织进行管理。国有企业党组织要与乡镇和村(社区)党组织密切衔接,跟进做好党组织关系结转和有关效劳工作,并在党员结转组织关系前负有管理责任。国有企业负责做好退休人员党组织关系接转前党费缴纳基数核准、接转前应缴党费收缴、党员根本信息梳理汇总等工作。乡镇和村(社区)要加强党组织建设,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做好党组织移交工作,及时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编入党支部。要严肃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党组织关系接转工作纪律,对在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中推诿扯皮、无故拒转拒收的党组织和党员,上级党组织要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县委组织部、县工信商务科技局、县财政局(县国资委),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移交。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移交属地集中统一管理,由指定单位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国有企业将档案标准整理后统一移交给档案管理指定单位,档案移交后,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档案提供利用工作,并实现档案效劳数字化、便捷化。退休人员移交后新形成或变更的档案材料,由负责提供社会化管理效劳的乡镇和村(社区)按照规定移交指定的档案管理单位。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中由县委管理的领导人员人事档案不移交。(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档案馆,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资产无偿划转。国有企业现有专门用于退休人员的效劳场所、活动场所、设备设施等,能够分割移交的,按审批程序审核批准后,原那么上按照现状及时无偿划转给乡镇和村(社区)用于开展社会化管理效劳工作。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居住较为集中,现有专用于退休人员的效劳活动场所确实难以分割划转的,国有企业可与乡镇和村(社区)协商采取调换等方式妥善处理。国有企业确无专用于退休人员效劳活动场所和设施的,乡镇和村(社区)不得将活动场所或设施划转作为接收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前置条件,也不应要求国有企业新建或提供新建所需资金。多元股东的国有企业应当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后,按照持有股权的比例核减国有股东所有者权益。国有企业因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对经营业绩产生较大影响的,可在考核时给予支持。各乡镇负责整合本行政区域内资源,拓宽活动场所保障渠道,完善乡镇和村(社区)根本活动配套设施。(县开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国资委)、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民政局、县信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分类处理统筹外费用。按照新人新方法、老人老方法、统筹兼顾、逐步消化的原那么,妥善解决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问题。县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各国有企业要统筹考虑企业年金实施等情况,分别加强对所监管企业、所属企业分类处理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的审核把关、监督检查,严肃财经纪律,严禁借机巧立名目违规提高福利待遇,严格标准资产管理,坚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有企业要对退休人员现有统筹外费用进行认真清理、分类处理,不再新增统筹外工程,原那么上不再提高发放标准。已实施企业年金的国有企业,不再发放统筹外费用。对符合有关规定的现有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国有企业可一次性计提,按照现有方式发放;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国有企业经与退休人员协商一致,也可参考所在城市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一次性支付。对国有企业自行发放的现有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由国有企业按照现行途径妥善处理。国有企业一次性计提或支付的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处理。
国有企业要采取一定的过渡期方法,妥善解决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问题,社会化管理实行前或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原享受的各类合法保障待遇仍按照原渠道解决,在对职工工资福利统一标准管理根底上,逐步减少新办理退休人员的统筹外费用,过渡期原那么上不超过3年;过渡期满后办理退休的人员,按照国有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有关规定应享受的待遇,由国有企业一次性支付,国有企业不再发放统筹外费用。(县财政局(县国资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卫生健康局、县信访局、县医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妥善安置职工。对国有企业从事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职工,乡镇和村(社区)予以优先聘用,国有企业和当地政府协商采取灵活方式,在尊重本人意愿根底上,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仍留在国有企业的职工,通过企业内部转岗、交流任职等多种途径妥善安置,依法变更劳动合同。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实行内部退养、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国资委)、县信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职责分工
国有资产监管、组织、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牵头推进全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效劳工作,各乡镇相关部门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效劳主管部门,各乡镇和村(社区)作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效劳的接收主体,要按照党委、政府赋予的职责,积极推行首问负责、一窗受理、全程代办、效劳承诺等制度,县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效劳工作。
(一)县属国有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是本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工作的责任主体。一是要制定国有企业工作方案,摸清退休人员底数。二是主动联系接收单位签订移交协议。三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合规进行效劳场所、活动场所和设备设施资产无偿划转或调换;难以采取调换方式处理的,可对相应村(社区)免费开放。四是负责按照属地档案管理部门、单位确定的档案规定要求进行处理后移交。五是妥善做好统筹外费用清理和发放工作。按照新人新方法、老人老方法统筹兼顾、逐步消化的原那么,对现有统筹外费用进行认真清理、分类处理。六是妥善安置企业从事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职工。根据企业实际可设不超过3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企业可以继续保存退休人员管理机构和适当工作人员,协助村(社区)做好退休人员管理效劳工作。七是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宣传及思想工作。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制定社会化管理效劳政策规定,指导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档案工作,加强对村(社区)退休人员管理效劳工作的指导。通过社会化确保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根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建立根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体系。按照统一标准和内容,建立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效劳根本信息库。组织实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移交,集中管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负责社区社会化管理效劳工作的业务指导、工作人员培训和考核认证。直接承担或指导标准不具备移交社区国有企业的退休人员管理效劳工作。做好社会化管理效劳经费的方案、管理和使用。
(三)乡镇和村(社区)负责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的根底性工作。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提供社会保险政策咨询和各项查询效劳。跟踪了解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生存状况,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帮助死亡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家属办理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申领工作。组织退休人员中的党员开展经常性组织活动,加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