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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油气
回收
综合治理
工作方案
新编
XX县区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XX省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国家开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环发(2023)130号)和X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工作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23)33号)精神,全面开展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综合治理,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现状和意义
随着我省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汽油消耗量也在飞速增加。目前,全省加油站超过312023个,油库70多座,油罐车约1400辆,汽油年消耗量达250万吨以上,其中关中地区消耗约175万吨。汽油挥发性较强,每年排入大气的油气(挥发性有机物vocs,由多种碳氢化合物组成,其中某些成分具有致癌作用)1.9万多吨。这些排放到大气中的vocs,使大气活性大大提高,其多数更是产生pm2.5的前体物,还易导致氮氧化物之间发生光化学反响而产生光化学烟雾,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态平安。
此外,汽油挥发掉的成分是最具经济价值的轻质局部,预计全省完成油气排放治理后,每年可回收约1260万升汽油。因此,高效收集和密闭贮存油气,并对收集到的油气进行集中处理,具有良好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工作步骤
我省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
1.各设区市(区)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根本情况以及是否安装油气回收系统情况进行调查摸底。
2.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及本方案要求,制订辖区内油气回收综合治理方案。
3.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开展全省油气回收综合治理验收培训。
(二)治理改造阶段。
1.全面开展油气回收综合治理。由各设区市(区)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商务、质监、安监等部门催促本辖区内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2023年底前,完成关中地区城市建成区及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现有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工作;2023年底前,完成榆林、XX市城市及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现有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工作;2023年底前,完成汉中、安康、商洛市城市及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现有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工作。
2.同步启动油罐车油气排放治理工作。环境保护部门会同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催促有关单位加强对油罐车的油气排放治理。
3.治理改造中涉及的防爆、平安、消防、车辆管理、特种设备等方面的要求,需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验收阶段。
油气回收治理完成后,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验收技术标准进行验收。各设区市(区)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商务、质监、安监、消防等部门,对所辖县(市、区)治理工作进行验收,并将治理工作完成情况报省环境保护厅备案。省环境保护厅要对各地油气回收验收工作进行核查。
1.验收标准。
严格按照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202350-202223)、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202352-202223)、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202351-202223)、国家储油库、加油站大气污染治理工程验收检测技术标准(hj/t431-202223)以及省上有关验收要求进行。
2.验收时间。
2023年底前完成关中地区城市建成区及县城规划区油气回收治理工作验收;2023年底前完成榆林、XX市城市及县城规划区油气回收治理工作验收;2023年底前完成汉中、安康、商洛市城市及县城规划区油气回收治理工作验收。
3.验收程序。
(1)油气回收治理完成后,加油站、储油库业主须委托环境监测部门对油气排放进行检测;油罐车业主需按照危险化学品平安管理条例有关要求,委托相关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2)检测合格后,加油站、储油库业主向当地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提交油气回收改造工程备案材料、验收申请材料及检测报告;油罐车业主向当地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提交治理方案、设计施工图纸、检测报告、道路运输证、行驶证原件或复印件。
(3)接到验收申请后,各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查并对加油站、储油库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验收合格的,由环境保护部门发放验收合格通知书;对油罐车,环境保护部门在材料审查合格后进行备案管理。
4.其他要求。
加油站及油库完成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后,要经过防爆电气检验、计量检测合格前方可投入使用;油罐车完成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后,经质监部门检测合格,并获得交通运输部门颁发的道路运输证前方可运营。县级以上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对加油站、油库和油罐车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实施日常监管。
三、工作要求
(一)油气排放治理要求。
1.加油站、储油库的油气回收治理方案须按建设工程环保审批权限,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
2.加油站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原那么上要同步安装在线检测系统和处理装置,确有困难的要预留相应接口。
3.年销售汽油5000吨以上、距离民宅建筑缺乏50米及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有特殊要求区域内的加油站,应预留油气后处理装置接口。
4.油气排放治理装置或设施须通过具备相应资质认证机构的认证;油气排放治理的设计和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二)油气治理改造防爆要求。
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过程中,应按照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gb3836)系列标准及相关文件要求,做好防爆电气改造,落实好治理过程中的防爆、防火工作。
(三)其他要求。
1.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必须在不影响本地区油品稳定有序供应的前提下,有方案地分期分批实施,按时保质完成任务。
2.加装油气回收装置(系统)的,按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不得影响税务、计量、消防、车辆平安等性能。
3.各地可通过招标等方式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验收检测;各检测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技术标准与检测方法开展相关工作。
4.新建加油站、储油库以及新登记的油罐车必须按照环保“三同时〞制度要求配套油气回收系统,经验收合格后,相关部门方可发放加油站、储油库的营运证和油罐车的道路运输证。
5.已建加油站、储油库和正在运营的油罐车必须按时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油气回收治理的加油站、储油库,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并抄告同级商务主管部门,纳入年检监管范围;对逾期未完成油气回收治理的油罐车,发证机关暂缓审验其道路运输证。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
全省油气回收治理工作由省环境保护厅牵头,会同省商务、交通运输、质监、安监、能源、公安消防等部门,组织各地相关部门监督油品经营单位按要求完成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全省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建立油气回收综合治理部门协作机制,保证责任到位,措施落实,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油气回收治理工作进行日常监管。
(二)责任分工。
1.在我省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运输的各类企业是加油站系统油气回收综合治理专项工程的责任主体,负责实施本企业所属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工作。
2.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油气回收治理实施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环保审查验收及监管,以及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的推进协调和催促检查,各设区市(区)环境保护部门要将辖区内油气回收治理工作进展情况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报送省环保厅,并抄送同级有关部门;
财政部门负责补助资金的落实和监督管理;
商务部门负责催促相关经营企业按照国家标准及本方案要求有序开展治理改造工作,严格成品油经营企业资质管理;
安监部门负责加油站、储油库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对油气回收治理工程中的改建、扩建工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竣工验收;
质监部门负责计量器具和有关压力管道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催促对油罐车实施油气回收改造。
(三)资金保障。
省、市将按“以奖促治〞、“早治多奖〞、“不治重罚〞的原那么积极鼓励和推进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的油气综合治理工作。扶持奖励资金按一定比例从省、市两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资金中统筹支出。中石油陕西分公司和中石化陕西分公司、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油品销售和储运企业要按照有关时间节点要求制定油气回收治理方案,加强资金保障,确保整治工作按期完成。
1.省、市奖励资金比例。
省级奖励资金从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中三年安排6500万元、各设区市(区)从市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中共安排7500万元,省市奖励资金按照关中地区1:
1.2、陕北地区1:
1.
5、陕南地区1.5。1的比例用于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综合治理“以奖促治〞工作。
2.奖励标准。
分区域、分时限对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的油气综合治理完成情况进行奖励,具体条件和标准如下:
(1)加油站。
只奖励2023年12月31日前已面向社会公开经营的,之后新建的不在奖励范围内。
关中地区。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改造且通过环保验收的加油站,每个给予0.5万元奖励补助;每条油汽回收加油枪给予0.4万元奖励补助。
2023年12月31日前进行改造但未完工的加油站,每个给予0.3万元奖励补助;每条油汽回收加油枪给予0.2万元奖励补助。
2023年底前未开始改造的加油站,一律不予补助,并依法进行处分。
陕北地区。2023年7月31日前完成改造且通过环保验收的加油站,每个给予0.5万元奖励补助;每条油汽回收加油枪给予0.4万元奖励补助。
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改造且通过环保验收的加油站,每个给予0.3万元奖励补助;每条油汽回收加油枪给予0.2万元奖励补助。
2023年12月31日前未完成改造或未通过环保验收的加油站,一律不予补助,并依法进行处分。
陕南地区。2023年7月31日前完成改造且通过环保验收的加油站,每个给予0.5万元奖励补助;每条油汽回收加油枪给予0.4万元奖励补助。
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改造且通过环保验收的加油站,每个给予0.3万元奖励补助;每条油汽回收加油枪给予0.2万元奖励补助。
2023年12月31日前未完成改造或未通过环保验收的加油站,一律不予补助,并依法进行处分。
(2)储油库。
关中地区。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油气排放污染治理的储油库给予30万元/座的补助。
2023年12月31日前进行改造但未完工的储油库给予15万元/座的补助。
2023年12月31日前未开始改造的储油库,一律不予补助,并依法进行处分。
陕北地区。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改造且通过环保验收的储油库给予30万元/座的补助。
2023年12月31日前未完成油气排放污染治理的储油库,一律不予补助,并依法进行处分。
陕南地区。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改造且通过环保验收的储油库给予30万元/座的补助。
2023年12月31日前未完成油气排放污染治理的储油库,一律不予补助,并依法进行处分。
(3)油罐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