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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166-200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50166
2007
火灾
自动
报警
系统
施工
验收
规范
U D C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PG B5 0 1 6 6一2 0 0 7火灾 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C odeforinstallationandacceptanceoffirealarmsystem2 0 0 7一1 0一2 3发布2 0 0 8一0 3一0 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总局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家标准火灾 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C ode forinstallationandacceptanceof firealarmsystemG B5016 6一200 7主编部门批准部门施行日期: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公安部: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建设 部:20 0 8年3月1日中国计划 出版社2 0 0 7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 B 5016 6一2 0 0 7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网址:www.j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木杯地北里甲n号国宏大厦C座4层邮政编码:1 0 0 0 3 8电话:(0 1 0)6 3 9 0 6 4 3 3(发行部)新华书店北京发行所发行北京世知印务有限公司印刷85 0 mmX11 6 8mml/3 23.1 2 5印张7 7千字2 0 0 8年1月第l版2 0 1 2年6月第6次印刷统一书号:1 5 80 0 5 89 6 6定价:1 9.0 0元版权所有侵权必究侵权举报电话:(0 1 0)6 3 9 0 6 4 0 4如有印装质量问题,请寄本社出版部调换中华人民共和 国建 设部公告第7 3 3号建设部关 于发布国家标准火灾 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公告现批 准火灾 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 验 收规 范为国家标 准,编号为G B5016 6一2 0 0 7,自2 0 0 8年3月1日起 实 施。其 中,第1.0.3、2.1.5、2.1.8、2.2.1、2.2.2、3.2.4、5.1.1、5.1.3、5.1.4、5.1.5、5.1.7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 格执行。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 B50 16 6一9 2同时废止。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 出版社 出版发行。中华人 民共和 国建设部二0 0七年十月二三 日,二 鸽抽.月lJ胃本规 范是 根据建设部建标1 9 9 91 5号文 的要求,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对 原 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 收规范 G B5016 6一9 2进行全面修订的基础上编制而成。在规范修订过程中,编制组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 了广泛深人的调查研究,认 真总结了我 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施工验 收 的实践 经验,征求了设计、监 理、施工、产品制造、消防监督等各有关单位 的意见,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规范,最后经专家审查 由有关部 门定稿。本次规范修订 主要是结合实际应 用 反 映 的 问题,补充完善了系统设备部件的安装、调 试、验 收等有关技术内容,增加了通 过管路采样的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 的施工及 验 收要求,修订 了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 范 G B5011 6一9 8不一致、不协调的技术内容,将火灾 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 收规范 G B5016 6一9 2中系统运行一节改写为系统使用 和维护,以强化系统 的维护使用,并对规范从格式 到 内容的编写进行 了全 面修改,进一步 明确了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在施工及 验 收 中的工作 职责、工作 程 序,补充修改 了施工及验 收工作中需要填写 的各类表格。本规 范 以黑体字标志 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 理 和对 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公 安部沈 阳消防研究所 负责具体技术 内容的解释。在本规 范执行 过程 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 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 和建议反馈给公安部沈阳消 防研究所(地址:辽 宁省沈 阳市皇姑区文大路2 1 8一2 0号甲,邮政编码:1 1 0 0 3 4),以供今后修订 时参考。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 编 单 位:公安部沈 阳消防研究所参编 单 位:辽宁省消防局北京市消 防局上海市消 防局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西安盛赛尔电子有 限公 司上海市松江 电子仪器 厂深圳赋安安全设备有 限公 司北京狮岛消防电子有限公司北京利达华信电子有限公司中国中安消 防安全工程有 限公 司北京利华消防工程公司主要起 草人:丁宏军徐宝林刘 阿芳张颖琼沈纹郭树林王世斌朱鸣赵冀生李宁李少军涂燕平罗崇篙沈希文平宇宇孙目次1总则 (1)2基本规定 (2)2.1质量管理 (2)2.2设备、材料进场检验 (3)3系统施工 (5)3.1一般规定 (5)3.2布线 ,(5)3.3控制器类设备安装 (8)3.4火灾探测器安装 ,(9)3.5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安装 (1 2)3.6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安装 (1 2)3.7模块安装 (1 3)3.8火灾应急广播扬声器和火灾警报装置安装 (1 3)3.9消防电话安装 (1 4)3.1 0消防设备应急 电源安装 、(1 4)3.n系统接地 (1 5)4系统调试 二(1 6)4.1一般规定 ,”(1 6)4.2调试准备 ,(1 6)4.3火灾报警控制器调试 (1 6)4.4点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调试 (1 8)4.5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调试 (1 8)4.6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调试 ,(1 8)14.7通过管路采样 的吸气式火灾探测器调试 (1 9)4.8点型火焰探测器和图像 型火灾探测器调试 (1 9)4.9手动火灾报警按钮调试 (2 0)4.1 0消防联动控制器调试 (2 0)4.n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调试 (2 2)4.1 2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调试 ,(2 3)4.1 3可燃气体探测器调试 (2 4)4.1 4消防电话调试 (2 4)4.1 5消防应急广播设备调试 ,(2 5)4.1 6系统备用 电源调试 (2 5)4.1 7消防设备应急 电源调试 ,(2 6)4.1 8消防控制 中心图形显示装置调试 (2 7)4.1 9气体灭火控制器调试 (2 8)4.2 0防火卷帘控制器调试 ,(2 9)4.2 1其他受控部件调试 (2 9)4.2 2火灾 自动报警 系统性能调试 ,(3 0)5系统验 收 (3 1)5.1一般规定 ,(3 1)5.2验收准备 (3 5)5.3验收 (3 5)6系统使用 和维护 ,(4 3)6.1使用前准备 (4 3)6.2使用和维护,(4 3)附录A火灾 自动报警 系统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划分 (4 5)附录B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 录 (4 7)附录C火灾 自动报警系统施工过程检查记 录 (4 8)附录D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质量控制资料 核查记 录 (5 5)附录E火灾 自动报警系统工程验收记 录 ,(5 6)2附录F火灾 自动报警系统日常维护检查记 录 t 二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条文说明(5 8)(5 9)(6 1)1总则1.0.1为 了保障火灾 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质量 和使用功能,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 于工业与民用建筑中设 置 的火灾 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不适 用 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生产和贮存场所设 置 的火灾 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 收。1.0.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交付使用前 必须经过验收。1.0.4火灾 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 的规定。2基本规定2,1质 量管理2.1.1火 灾 自动报警系统的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应 按本规 范附录A划分。么1.2火灾 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承担。2.1.3火灾 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应 按 设计要求编写 施工方案。施工现场应具有必要的施工技术标准、健 全 的施工质量管理体系和工程质量 检 验 制 度,并 应 按本规 范 附 录B的要求填写有关一记录。2.1.4火灾 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条件:1设计单位应向施工、建设、监理单位明确相应技术要求。2系统设备、材料及 配件齐全并能保证 正常施工。3施工现场及施工中使用 的水、电、气应满足正常施工要求。2.1,5火灾 自动报警系统 的施工,应按 照批 准的工程设计 文件 和施工技 术标 准进行。不得 随意 变 更。确 需变 更 设计 时,应 由原 设计 单位负责更 改。2.1.6火灾 自动报警系统 的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各工序应 按 施工技术标 准 进 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进人下道工序。2相关各专业工种之 间交接时,应 进 行检验,并经 监 理工程师签证后方 可进人下道工序。3系统安装完成后,施工单位应按相关专业 调试规定进行调试。4系统调试完成后,施工单位应 向建设单位提交 质量控制资2料和各类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 录。5施工过程质量检查 应由监 理工程师组 织 施工单位人 员完成。6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 录应按本规范附录C的要求填写。2.1.7火灾 自动报警系统质量控制资料应按本规范附录D的要求填写。2.1.8火灾自动 报警系统施工前,应对 设备、材料及 配件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不合格者不得使用。2.1.9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由建设单位项 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 目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和设计单位项 目负责人等进行,并按本规范附 录E的要求填写火灾 自动报警 系统工程验收记 录。2.2设备、材料进场检验2.2.1设备、材料及 配件进入施工现场应有清单、使用说 明书、质量合格证 明文件、国家 法定 质检机构的检验报告等文件。火 灾 自动报警系统中的强制认证(认可)产品还应有认证(认可)证书和认证(认可)标识。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查验相关材料。2.2.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 要设备应 是 通 过 国家认证(认 可)的产 品。产 品名称、型号、规格应与检验报告一致。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核对认证(认可)证 书、检验报告 与产品。2.2.3火灾 自动报警系统中非 国家强制认证(认 可)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应 与检验报告一致。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核对检验报告 与产品。2.2.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及配件表面应无明显划痕、毛刺等机械损伤,紧固部位应无松 动。3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检查。2.2.5火灾 自动报警系统设备及 配件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核对相关资料。3系 统 施工3.1一般 规 定3.1.1火灾 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应具备系统图、设备布置平面图、接线图、安装图 以及消防设备联动逻辑说明等必 要 的技术文件。3.1.2火灾 自动报警系统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包括隐蔽工程验 收)、检验(包 括 绝缘电阻、接 地 电阻)、调试、设 计 变更等相关记 录。3.1.3火灾 自动报警系统施工过程结束后,施工方应对系统的安装质量进行全数检查。3.1.4火灾 自动报警系统竣工时,施工单位应完成竣工图及竣工报告。3.2布线3.2.1火灾 自动报警系统的布线,应 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 B5030 3的规定。检查数量:全数检 查。检验方法:观察检查。3.2.2火灾 自动报警系统布线时,应根据现行 国家标准火灾 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 B5 0 1 1 6的规定,对 导线 的种类、电压等级进行检查。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对相关资料。3.2.3在管内或线槽内的布线,应在建筑抹灰及地 面工程结束后进行,管内或线槽内不应有积水及 杂物。5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检查。3.2.4火 灾自动 报警系统应 单独布线,系统内不 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 类别 的线路,不应布在同一管内或 线槽的 同一槽孔内。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检查。3.2.5导线在管内或线槽内,不应有接头或扭结。导线的接头,应在接线盒内焊接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