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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067-2014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50067
2014
汽车库
修车
停车场
设计
防火
规范
UDC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 GB B P GB 500672014 车库车库车场设计车库车库车场设计汽、修、停防汽、修、停防规规火范火范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garage,motor repair shop and parking area 2014122 发布 201581 实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联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garage,motor repair shop and parking area GB 50067-2014 主编部门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安 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5年8月1日 中国计划出版社 2015 北 京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 595 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50067-2012,自 2012 年 XX 月 XX 日起实施。其中,第 3.0.2、3.0.3、4.1.3、4.1.4、4.1.5、4.2.1、4.2.2、4.2.3、4.2.4、4.2.5、4.2.6、4.3.1、5.1.1、5.1.2、5.1.4、5.1.5、5.1.6、5.2.1、5.3.1、5.3.2、6.0.1、6.0.3、6.0.6、6.0.9、6.0.10、7.1.5、7.1.8、7.2.1、8.2.1、9.0.7 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 同时废止。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国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0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200677 号)的要求,由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会同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防火研究所、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自动化车库研究所、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停车设备工作委员会、北京中通国信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等单位共同修订。本规范的修订过程中,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广泛征求了有关科研、设计、生产、消防监督、高等院校及汽车库运行单位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同时研究和消化吸收了国外有关规范标准,最后经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 9 章,其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防火分类和耐火等级,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防火分隔和建筑构造,安全疏散和救援设施,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采暖通风和排烟,电气等。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的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注意经验的总结和积累,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至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中山西路 229 号,邮政编码:200051),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员和主要审查人员:主 编 单 位: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参 编 单 位: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 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防火研究所 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 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 上海自动化车库研究所 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上海城市交通设计院 0 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停车设备工作委员会 北京中通国信系统集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沈友弟 倪照鹏 沈 纹 胡 波 蒋 皓 杜 霞 曾 杰 王丹晖 钱 平 孙 旋 黄德祥 康 健 李正吾 许世文 杨永夷 龚建平 张永胜 主要审查人:高建明 刘梅梅 黄晓家 王金元 江 刚 李建广 彭 琼 陈应南 郭晋生 李文涛 程 琪 1 目 次 1 总 则(1)2 术 语(2)3 防火分类和耐火等级(3)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5)4.1 一般规定(5)4.2 防火间距(6)4.3 消防车道(9)5 防火分隔和建筑构造(10)5.1 防火分隔(10)5.2 防火墙、防火隔墙和防火卷帘(11)5.3 电梯井、管道井和其他防火构造(12)6 安全疏散和救援设施(13)7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16)7.1 消防给水(16)7.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8)7.3 其他固定灭火设施(18)8 采暖通风和排烟(20)8.1 采暖和通风(20)8.2 排烟(20)9 电气(22)本规范用词说明(24)引用标准名录(25)附:条文说明(26)1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1)2 Terms(2)3 Classification of fire protection and fire resistance class(3)4 General plan layout and plane arrangement(5)4.1 General requirement(5)4.2 Fire separation(6)4.3 Fire lane(9)5 Fire compartmentation and building construction (10)5.1 Fire compartmentation(10)5.2 Fire wall,fire partition wall and fire roll shutt(11)5.3 Elevator shaft,piping shaft and other fire protection cons(12)6 Safe evacuation and resue facilities(13)7 Fire water supply and fire fighting facilities(16)7.1 Fire water supply(16)7.2 Automatic sprinkler system(18)7.3 Other fixed fire fighting facilities(18)8 Heat,ventilate and smoke exhaust (20)8.1 Heat and ventilate(20)8.2 Smoke exhaust(20)9 Electric system(22)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24)List of quoted standards(25)Addition:Explanation of the articles(26)2 1 总 则 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以下统称车库)防火设计,不适用于消防站车库防火设计。1.0.3 车库的防火设计,应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1.0.4 车库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有关标准的规定。3 2 术 语 2.0.1 汽车库 garage 用于停放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建筑物。2.0.2 修车库 motor repair shop 用于保养、修理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建(构)筑物。2.0.3 停车场 parking area 专用于停放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露天场地或构筑物。2.0.4 地下汽车库 underground garage 室内地坪面低于室外地坪面高度超过该层车库净高 1/2 的汽车库。2.0.5 半地下汽车库 semi-underground garage 室内地坪面低于室外地坪高度超过该层车库净高 1/3 且不超过净高 1/2 的汽车库。2.0.6 高层汽车库 high-rise garage 建筑高度超过 24m 的汽车库或设在高层建筑内地面层以上楼层的汽车库。2.0.7 机械式汽车库 mechanical garage 采用机械设备进行垂直或水平移动等形式停放汽车的汽车库。2.0.8 敞开式汽车库 open garage 任一层车库外墙敞开面积超过该层四周外墙体总面积的 25%,敞开区域均匀布置在外墙上且其长度不小于车库周长的 50%的汽车库。4 3 防火分类和耐火等级 3.0.1 车库的防火分类分为四类,并应符合表 3.0.1的规定。表 3.0.1 车库的防火分类 名称 停车数量(辆)300 151300 51150 50 汽车库 或总建筑面积(m2)10000 500110000 20015000 2000车位数(个)15 615 35 2 修车库 或总建筑面积(m2)3000 10013000 5011000 500 停车场 停车数量(辆)400 251400 101250 100 注:1 当屋面露天停车场与下部汽车库共用汽车坡道时,其停车数量应计算在汽车库的总车辆数内。2 室外坡道、屋面露天停车场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车库的建筑面积之内。3 公交汽车库的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值增加 2.0 倍。3.0.2 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分为三级。各级耐火等级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表 3.0.2的规定。表 3.0.2 各级耐火等级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耐火等级 建筑构件名称 一级 二级 三级 防火墙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3.00 承重墙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2.50 不燃烧体 2.00 楼梯间的墙、防火隔墙 不燃烧体 2.00 不燃烧体 2.00 不燃烧体 2.00 墙 隔墙、框架填充墙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0.50 柱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2.50 不燃烧体 2.00 梁 不燃烧体 2.00 不燃烧体 1.50 不燃烧体 1.00 楼 板 不燃烧体 1.50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0.50 疏散楼梯、坡道 不燃烧体 1.50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1.00 屋顶承重构件 不燃烧体 1.50 不燃烧体 0.50 燃烧体 吊顶(包括吊顶搁栅)不燃烧体 0.25 不燃烧体 0.25 难燃烧体 0.15 注: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的外露部位应加设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表相应构件的规定。3.0.3 地下汽车库、半地下汽车库、高层汽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5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和类的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类的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类的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注:甲、乙类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规定执行。6 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 一般规定 4.1.1 在进行车库选址和总平面设计时,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合理确定车库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4.1.2 车库不应布置在易燃、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的生产装置区和贮存区内。4.1.3 汽车库不应与甲、乙类厂房、仓库贴邻或组合建造。汽车库不应与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人建筑、病房楼等组合建造;当确需组合建造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 应组合建造在上述建筑的地下;2 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楼板完全分隔;3 汽车库的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4 除楼梯间外的开口部位与上述建筑的外墙之间应保持 6m 的水平距离。当车库与其它建筑物贴邻或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按本规范第 5 章的有关规定进行防火分隔。4.1.4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应为单层、独立建造。当停车数量不超过 3 辆时,可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类汽车库贴邻建造,但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