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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6875.5-2011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第5部分:受理软件功能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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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6875.5-2011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第5部分:受理软件功能要求 26875.5 2011 城市 消防 远程 监控 系统 部分 受理 软件 功能 要求
GB26875.5-2011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第5部分:受理软件功能要求1范围GB26875的本部分规定了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中报警受理系统和火警信息终端的受理软件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功能要求和试验方法。本部分适用于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中报警受理系统和火警信息终端安装使用的受理软件。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7544-1998信息技术软件包质量要求和测试GB50440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3术语和定义GB5044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火警信息终端 fire alarm information terminal设置在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或其他接处警中心,用于接收城市消防远程监控中心报警受理系统发送的联网用户火灾报警信息的终端。4基本要求受理软件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a)受理软件界面应采用中文显示;b)操作过程应有明确的受理流程指示;c)软件在运行期间不应发生异常情况;d)受理软件的用户文档应满足GB/T17544-1998中3.2的要求。5功能要求5.1受理软件通用功能要求5.1.1运行或经登录后,应自动进入监控受理工作状态。5.1.2应具有文字信息显示界面和地理信息显示界面,分别显示文字信息和地理信息。5.1.3界面应显示下列信息:a)未受理信息;1GB26875.5-2011b)日期和时钟信息;c)软件版本信息;d)受理座席、受理员信息;e)受理员离席或在席状态信息。上述信息中,a)项内容不应被覆盖。5.1.4应能记录、查询其启停时间和人员登录、注销时间、值班记事等。5.1.5应有受理、查询、退出等操作权限。5.1.6应与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标准时钟同步。5.1.7应具有违规操作提示功能。5.2报警受理系统受理软件功能要求5.2.1应能接收、显示、记录及查询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发送的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5.2.2应能接收、显示、记录及查询通信服务器发送的系统告警信息。5.2.3收到各类信息时,应能驱动声器件和显示界面发出声信号和显示提示。火灾报警信息声提示信号和显示提示应明显区别于其他信息,且显示及处理优先。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当收到新的信息时,声信号应能再启动。信息受理后,相应声信号、显示提示应自动消除。5.2.4受理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发送的火灾报警、故障状态信息时,应能显示下列内容:a)信息接收时间、用户名称、地址、联系人姓名、电话、单位信息、相关系统或部件的类型、状态等信息。b)该用户的地理信息、建筑消防设施的位置信息以及部件在建筑物中的位置信息;部件位置在系统平面图中显示应明显。c)该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发送的不少于五条的同类型历史信息记录。5.2.5应能对火灾报警信息进行确认和记录归档。5.2.6应能向火警信息终端传送经确认的火灾报警信息,信息内容应包括:报警联网用户名称、地址、联系人姓名、电话、建筑物名称、报警点所在建筑物详细位置、监控中心受理员编号或姓名等;并能接收、显示和记录火警信息终端返回的确认时间、指挥中心受理员编号或姓名等信息;通信失败时应告警。5.2.7应能对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发送的故障状态信息进行核实、记录、查询和统计,并向联网用户相关人员或相关部门发送经核实的故障信息;对故障处理结果应能进行查询。5.2.8应能人工向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发送测试命令,对通信链路、用户信息传输装置进行测试,测试失败应告警;并能记录、显示和查询测试结果。5.3火警信息终端受理软件功能要求5.3.1应能接收、显示、记录及查询监控中心报警受理系统发送的火灾报警信息。5.3.2收到火灾报警及系统内部故障告警信息时,应能驱动声器件和显示界面发出声信号和显示提示。火灾报警信息声提示信号和显示提示应明显区别于故障告警信息,且显示及处理优先。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当收到新的信息时,声信号应能再启动。信息受理后,相应声信号、显示提示应自动消除。5.3.3受理火灾报警信息时,应能显示报警联网用户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姓名、电话、建筑物名称、报警点所在建筑物位置、联网用户的地理信息、监控中心受理员编号或姓名、接收时间等信息;经人工确认后,向监控中心反馈确认时间、指挥中心受理员编号或姓名等信息;通信失败时应告警。5.3.4应能检测与监控中心之间的通信状况,出现故障时应告警,并能记录和查询故障类型、故障出现及消除时间。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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