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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053-2013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50053
2013
20
kV
以下
变电所
设计规范
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p GB 50053-2013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20k V and below substation 2013-12-19发布2014-07-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20k V and below substation GB 50053-2013 主编部门: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 1 4 年7 月1 日中国计划出版社2013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26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53 2013,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2.0.2、4.1.3、4.2.3、6.1.1、6.1.2、6.1.3、6.1.5、6.1.6、6.1.7、6.1.9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lO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同时废止。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3年12月19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印发二00一二00二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2 85号)的要求,由中机中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在原国家标准lO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 94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经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完善规范,最后经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6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所址选择,电气部分,配变电装置的布置,并联电容器装置和对有关专业的要求。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将规范名称由lO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改为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2.将规范的适用植围从“lO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扩大为“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3.增加了20kV变电所设计的各方面的技术要求;4.增加了高层民用建筑物内变电所的设计要求和防火要求;5.增加了“预装式变电站”一节的内容;6.增加了变电所新型操作电源设计条款;7.补充了并联电容器装置工程设计条款;8.补充、完善和修改了变电所的防火、建筑等方面的设计条款;9.补充、完善和修订了原规范的其他条款。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 1 释,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负责日常管理,由中机中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的地方,请将意见和建议寄送至中机中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中国电工大厦,邮政编码:100048)。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主编单位:中机中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中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航空规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国际铜专业协会北京代表处主要起草人:黄宝生姚大林袁颖杨维迅崔育忠姚家讳苏碧萍马建忠王增尧徐辉丁杰王大刚柴冰主要审查人:王素英李道本林岚岚毛文中黄妙庆许小满范景昌高小平胡剑辉韩敬军余小军张青孙美君马静波徐华陈济良周岸平 2 l总则2 所址选择3 电气部分目次(1)(2)(4)3.1 般规定(4)3.2 主接线(4)3.3 变压器(6)3.4 所用电源(7)3.5 操作电源(7)3.6 预装式变电站(8)4 配变电装置的布置(9)4.1 型式与布置(9)4.2 通道与周栏(10)5 并联电容器装置(14)5.1 般规定(14)5.2 电气接线及附属装置(15)5.3 布置(16)6 对有关专业的要求(17)6.1 防火(17)6.2 建筑.(1们6.3 采暖与通风(20)6.4 其他(20)本规范用词说明(21)引用标准名录(22)附:条文说明(23)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1)2 Selection of substation location(2)3 Electrical part(4)3.1 General requirement(4)3.2 Mam circuit connect10n(4)3.3 Transformer(6)3.4 Power supply(7)3.5 Operat10nal power supply(7)3.6 Prefabricated substat10n.(8)4 Layout of switchgear and transformer(9)4.1 Form and layout(9)4.2 Access and enclosure(10)5 Shunt capacitor.(14)5.1 General requirement(14)5.2 Electrical circuit connection and accessory(15)5.3 Layout(16)6 Requirements on relevant specialties(17)6.1 Fire protection(17)6.2 Bmldmg(18)6.3 Heating and ventilation(20)6.4 The others(20)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e code(21)List of quoted standards(22)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23)2 1总则1.0.1 为使变电所设计做到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装和维护方便,制定本规范。1.o.2 本规范适用于交流电压为ZOkV及以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变电所设计。1.0.3 ZO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负荷性质、用电容量、所址环境、供电条件、节约电能、安装、运行和维护要求等因素,合理选用设备和确定设计方案,并应考虑发展的可能性。1.0.4 ZO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1 2所址选择2.0.1 变电所的所址应根据下列要求,经技术经济等因素综合分析和比较后确定:1 宜接近负荷中心;2 宜接近电源侧;3 应方便进出线;4 应方便设备运输;5 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6 不宜设在多尘或有腐蚀性物质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的下风侧,或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7 不应设在厕所、浴室、厨房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处,也不宜设在与上述场所相贴邻的地方,当贴邻时,相邻的隔墙应做无渗漏、无结露的防水处理;8 当与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的建筑物毗连时,变电所的所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9 不应设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10 不宜设在对防电磁干扰有较高要求的设备机房的正上方、正下方或与其贴邻的场所,当需要设在上述场所时,应采取防电磁干扰的措施。2.0.2 油浸变压器的车间内变电所,不应设在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当设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时,建筑物应采取局部防火措施。2.0.3 在多层建筑物或高层建筑物的裙房中,不宜设置油浸变压器的变电所,当受条件限制必须设置时,应将油浸变压器的变电所 2 设置在建筑物首层靠外墙的部位,且不得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处以及疏散出口的两旁。高层主体建筑内不应设置油浸变压器的变电所。2.0.4 在多层或高层建筑物的地下层设置非充油电气设备的配电所、变电所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有多层地下层时,不应设置在最底层;当只有地下一层时,应采取抬高地面和防止雨水、消防水等积水的措施。2 应设置设备运输通道。3 应根据工作环境要求加设机械通风、去温设备或空气调节设备。2.0.5 高层或超高层建筑物根据需要可以在避难层、设备层和屋顶设置配电所、变电所,但应设置设备的垂直搬运及电缆敷设的措施。2.o.6 露天或半露天的变电所,不应设置在下列场所:1 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2 挑檐为燃烧体或难燃体和耐火等级为四级的建筑物旁;3 附近有棉、粮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集中的露天堆场;4 容易沉积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灰尘或导屯尘埃且会严重影响变压器安全运行的场所。3 3电气部分3.1一般规定3.1.1 配电装置的布置和导体、电器、架构的选择,应符合正常运行、检修以及过电流和过电压等故障情况的要求。3.1.2 配电装置各回路的相序排列宜一致。3.1.3 在海拔超过lOOOm的地区,配电装置的电器和绝缘产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特殊环境条件高原用高压电器的技术要求GB/T 20635的有关规定。当高压电器用于海拔超过lOOOm的地区时,导体载流量可不计海拔高度的影响。3.1.4 电气设备的接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50065和低压电气装置(或建筑物电气装置)GB/T16895系列标准的有关规定。3.2主接线3.2.1 配电所、变电所的高压及低压母线宜采用单母线或分段单母线接线。当对供电连续性要求很高时,高压母线可采用分段单母线带旁路母线或双母线的接线。3.2.2 配电所专用电源线的进线开关宜采用断路器或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当进线元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要求且无须带负荷操作时,可采用隔离开关或隔离触头。3.2.3 配电所的非专用电源线的进线侧,应装设断路器或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3.2.4 从同一用电单位的总配电所以放射式向分配电所供电时,分配电所的进线开关宜采用隔离开关或隔离触头。当分配电所的进线需要带负荷操作、有继电保护、有自动装置要求时,分配电所 4 的进线开关应采用断路器。3.2.5 配电所母线的分段开关宜采用断路器;当不需要带负荷操作、无继电保护、无自动装置要求时,可采用隔离开关或隔离触头。3.2.6 两个配电所之间的联络线,应在供电侧装设断路器,另一侧宜装设负荷开关、隔离开关或隔离触头;当两侧都有可能向另一侧供电时,应在两侧装设断路器。当两个配电所之间的联络线采用断路器作为保护电器时,断路器的两侧均应装设隔离电器。3.2.7 配电所的引出线宜装设断路器。当满足继电保护和操作要求时,也可装设负荷开关一熔断器组合电器。3.2.8 向频繁操作的高压用电设备供电时,如果采用断路器兼做操作和保护电器,断路器应具有频繁操作性能,也宜采用高压限流熔断器和真空接触器的组合方式。3.2.9 在架空出线或有电摞反馈可能的电缆出线的高压固定式配电装置的馈线回路中,应在线路侧装设隔离开关。3.2.10 在高压固定式配电装置中采用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时,应在电源侧装设隔离开关。3.2.11 接在母线上的避雷器和电压互感器,宜合用一组隔离开关。接在配电所、变电所的架空进、出线上的避雷器,可不装设隔离开关。3.2.12 由地区电网供电的配电所或变电所的电源进线处,应设置专用计量柜,装设供计费用的专用电压互感器和电流互感器。3.2.13 变压器一次侧高压开关的装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电源以树干式供电时,应装断路器、负荷开关一熔断器组合电器或跌落式熔断器;2 电源、以放射式供电时,宜装设隔离开关或负荷开关。当变压器安装在本配电所内时,可不装设高压开关。3.2.14 变压器二次侧电压为3kVlOkV的总开关可采用负荷开关一熔断器组合电器、隔离开关或隔离触头。但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采用断路器:5 1 配电出线回路较多;2 变压器有并列运行要求或需要转换操作;3 二次侧总开关有继电保护或自动装置要求。3.2.15 变压器二次侧电压为lOOOV及以下的总开关,宜采用低压断路器。当有继电保护或自动切换电源要求时,低压侧总开关和母线分段开关均应采用低压断路器。3.2.16 当低压母线为双电源、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