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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8871-2002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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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8871-2002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18871 2002 电离辐射 防护 辐射源 安全 基本 标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0 1+2 1,3 4 25 2 4/6./-4 0+7+-0,/-4 0-8-0 72+1-+/-4 0+0 13 4 2/9 6,+3 6/:4 3 2+1-+/-4 0,4;2.6,)*)&*发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 布!#$%#&(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均为强制性的)本标准是根据六个国际组织*即+联合国粮农组织,国际原子能机构,国际劳工组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核能机构,泛美卫生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批准并联合发布的.国际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基本安全标准/*国际原子能机构安全丛书0 0 1号2 0 3 3 4年版-对我国现行辐射防护基本标准进行修订的2其技术内容与上述国际组织标准等效)依据上述国际组织标准对我国现行辐射防护基本标准进行修订时2还充分考虑了我国十余年来实施现行辐射防护基本标准的经验和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2保留了现行标准中实践证明适合我国国情又与国际组织标准相一致的那些技术内容)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2同时代替5 67 8 3 9:0 3;7和5 6;8,附录6,附录?,附录,附录A,附录B和附录C是标准的附录2附录5和附录D是提示的附录)本标准由*以部门名称笔画为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原中国核工业总公司联合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联合编制组2编制组秘书单位为核工业标准化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潘自强*以下以姓氏笔画为序-叶常青,张延生,吴德强,郑钧正,金家齐,夏益华,禚凤官)E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0-#*-&1+*)($&$+#+2)%-#3!4 5 5 6 4 7 8 9 9 8代 替:;?7 A A A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8 9 9 8 D 4 9 D 9 5批准8 9 9 E D 9 F D 9 4实施4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对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G以下简称H防护与安全I J的基本要求K本标准适用于实践和干预中人员所受电离辐射照射的防护和实践中源的安全K本标准不适用于非电离辐射G如微波L紫外线L可见光及红外辐射等J对人员可能造成的危害的防护K8定义本标准所采用的术语和定义见附录M G标准的附录J KE一般要求E N 4适用E N 4 N 4实践适用本标准的实践包括OP J源的生产和辐射或放射性物质在医学L工业L农业或教学与科研中的应用Q包括与涉及或可能涉及辐射或放射性物质照射的应用有关的各种活动RS J核能的产生Q包括核燃料循环中涉及或可能涉及辐射或放射性物质照射的各种活动RT J审管部门规定需加以控制的涉及天然源照射的实践RU J审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实践KE N 4 N 8源E N 4 N 8 N 4适用本标准对实践的要求的源包括OP J放射性物质和载有放射性物质或产生辐射的器件Q包括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L密封源L非密封源和辐射发生器RS J拥有放射性物质的装置L设施及产生辐射的设备Q包括辐照装置L放射性矿石的开采或选冶设施L放射性物质加工设施L核设施和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RT J审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源KE N 4 N 8 N 8应将本标准的要求应用于装置或设施中的每一个辐射源R必要时Q应按审管部门的规定Q将本标准的要求应用于被视为单一源的整个装置或设施KE N 4 N E照射E N 4 N E N 4适用本标准对实践的要求的照射Q是由有关实践或实践中源引起的职业照射L医疗照射或公众照射Q包括正常照射和潜在照射K!#!$通常情况下应将天然源照射视为一种持续照射%若需要应遵循本标准对干预的要求&但下列各种情况%如果未被排除或有关实践或源未被豁免%则应遵循本标准对实践的要求()涉及天然源的实践所产生的流出物的排放或放射性废物的处置所引起的公众照射*+)下列情况下天然源照射所引起的工作人员职业照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或因与其工作直接有关而受到的氡的照射%不管这种照射是高于或低于工作场所中氡持续照射情况补救行动的行动水平-见附录.-提示的附录)*/)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受到氡的照射虽不是经常的%但所受照射的大小高于工作场所中氡持续照射情况补救行动的行动水平-见附录.-提示的附录)*0)喷气飞机飞行过程中机组人员所受的天然源照射*1)审管部门规定的需遵循本标准对实践的要求的其他天然源照射&!#2干预!#2#适用本标准的干预情况是()要求采取防护行动的应急照射情况%包括,)已执行应急计划或应急程序的事故情况与紧急情况*/)审管部门或干预组织确认有正当理由进行干预的其他任何应急照射情况*+)要求采取补救行动的持续照射情况%包括,)天然源照射%如建筑物和工作场所内氡的照射*/)以往事件所造成的放射性残存物的照射%以及未受通知与批准制度-见3 /,及3 /)控制的以往的实践和源的利用所造成的放射性残存物的照射*0)审管部门或干预组织确认有正当理由进行干预的其他任何持续照射情况&!$排除任何本质上不能通过实施本标准的要求对照射的大小或可能性进行控制的照射情况%如人体内的3 456到达地球表面的宇宙射线所引起的照射%均不适用本标准%即应被排除在本标准的适用范围之外&!实施的责任方与责任!#责任方!#对本标准的实施承担主要责任的责任方-以下简称7主要责任方8)应是()注册者或许可证持有者*+)用人单位&!#$其他有关各方应对本标准的实施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其他有关各方可以包括()供方*+)工作人员*1)辐射防护负责人*9)执业医师*:)医技人员*;)合格专家*#?#A$B B$源!#保持对这些措施和资源的经常性审查$并定期核实防护与安全目标是否得以实现!%#鉴别防护与安全措施和资源的任何失效或缺陷$并采取步骤加以纠正和防止其再次发生!&#根据防护与安全需要$做出便于在有关各方间进行咨询和合作的各种安排!#保存履行责任的有关记录()*+实施的监督管理)*+*,本标准的贯彻和本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由审管部门负责!对于干预情况$干预组织应对本标准有关要求的贯彻负主要责任()*+*-主要责任方应接受审管部门正式授权的人员对其获准实践的防护与安全的监督$包括对其防护与安全记录的检查()*+*)发生违反本标准有关要求的情况时$主要责任方应./#调查此违反行为及其原因与后果!0#采取相应的行动加以纠正并防止类似的违反事件再次发生!1#向审管部门报告违反标准的原因和已经采取或准备采取的纠正行动或防护行动!2#按照本标准的要求采取其他必要的行动()*+*+主要责任方应及时报告违反本标准的事件(如果因违反标准已经演变成或即将演变成应急照射情况$应立即报告()*+*3发生违反标准的事件后$如果主要责任方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国家有关法规采取纠正或改进行动$则审管部门应修改4中止或撤销原先已颁发的注册证4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对实践的主要要求+*,基本原则+*,*,任何实践的引入4实施4中断或停止$以及实践中任何源的开采4选冶4处理4设计4制造4建造4装配4采购4进口4出口4销售4出卖4出借4租赁4接受4设置4定位4调试4持有4使用4操作4维护4修理4转移4退役4解体4运输4贮存或处置$均应按照本标准的有关要求进行$除非有关实践或源产生的照射是被排除的或有关实践或源是被本标准的要求所豁免的(+*,*-对于适用本标准的任何实践4实践中的任何源或&*5*5所规定的任何活动$本标准各项有关要求的实施应与该实践或源的特性及其所致照射的大小和可能性相适应$并应符合审管部门规定的有关要求(+*,*)放射性物质的运输应遵循国家有关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法规与标准的要求(+*-管理要求+*-*,通知+*-*,*,拟进行某项实践或本标准&*5*5中所规定的任何活动的任何法人$均应向审管部门提交通知书$说明其目的与计划!对于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只要求说明有关制造4装配4进口和销售等方面的计划(+*-*,*-如果实践或活动满足下列各项条件$并经审管部门确认$则可只履行通知程序$否则$还应按&*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批准程序./#所引起的正常照射不大可能超过审管部门规定的有关限值的某一很小份额!0#所伴随的潜在照射的可能性与大小可以忽略!1#所伴随的任何其他可能的危害后果也可以忽略(+*-*-批准.注册或许可+*-*-*,对任何密封源4非密封源或辐射发生器负责的任何法人均应向审管部门提出申请$以获得批准$除非其所负责的源是被豁免的(这类批准是采用注册的方式还是许可的方式$应由审管部门根据源%6 7,8 8 9,:-;-或利用该源的实践的性质及所致照射的大小与可能性决定!适于以注册方式批准的实践应具有如下特征#$通过设施与设备的设计可在很大程度上保证安全%&$运行程序简单易行%$对安全培训的要求极低%($运行历史上几乎没有安全问题!)*+*+*+对下列任何源负责的法人均应向审管部门提交申请以获得批准,对这类源的批准应采用许可的方式#$辐照装置%&$放射性矿石的开采或选冶设施%$放射性物质加工设施%($核设施%-$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非豁免的/审管部门尚未指明适于以注册方式批准的其他任何源!)*+*+*0任何申请者均应#$向审管部门提交支持其申请所需要的有关资料%&$在所提交的申请资料中,说明对其所负责的源所致照射的性质/大小和可能性所作的分析,并说明为保护工作人员/公众及环境所采取的或计划采取的各种措施!$如果照射可能大于审管部门规定的某种水平,则进行相应的安全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并作为其申请书的一部分提交给审管部门%($在审管部门颁发注册证或许可证之前,不进行本标准1*2*2中所规定的任何活动!)*+*+*)医疗照射实践及其用源的申请者在申请书中还应#$说明执业医师在辐射防护方面的资格%或&$承诺只有具备有关法规规定的或许可证中写明的辐射防护专业资格的执业医师,才允许开具使用其源的检查申请单或治疗处方!)*+*0获准的法人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0*3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应对制定和实施各项必需的技术与组织措施负责,确保其获准的源的防护与安全%它们可以委托其他方完成某些有关的活动或任务,但它们自己仍应对这些活动和任务承担主要责任!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应按需要选聘合格人员,负责确保符合本标准!)*+*0*+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如果拟对其获准的实践或源进行修改,并且拟议中的修改对防护或安全可能具有重要影响,则应将其修改计划通知审管部门%在获得审管部门认可前,不应进行这类修改!)*+*)豁免)*+*)*3如果源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经审管部门确认和同意,则该源或利用该源的实践可以被本标准的要求所豁免#$符合本标准附录45标准的附录$中所规定的豁免要求%&$符合审管部门根据本标准附录45标准的附录$规定的豁免准则所确定的豁免水平!)*+*)*+对于尚未被证明为正当的实践不应予以豁免!)*+*6解控)*+*6*3已通知或已获准实践中的源5包括物质/材料和物品$,如果符合审管部门规定的清洁解控水平,则经审管部门认可,可以不再遵循本标准的要求,即可以将其解控!)*+*6*+除非审管部门另有规定,否则清洁解控水平的确定应考虑本标准附录45标准的附录$所规定的豁免准则,并且所定出的清洁解控水平不应高于本标准附录45标准的附录$中规定的或审管部门根据该附录规定的准则所建立的豁免水平!17 8 3 9 9:3;+!#辐射防护要求!#$实践的正当性!#$对于一项实践%只有在考虑了社会&经济和其他有关因素之后%其对受照个人或社会所带来的利益足以弥补其可能引起的辐射危害时%该实践才是正当的对于不具有正当性的实践及该实践中的源%不应予以批准!#$(涉及医疗照射的实践的正当性判断应遵循第)章所规定的详细要求!#$#除了被判定为正当的涉及医疗照射的实践外%在下列实践中%通过添加放射性物质或通过活化从而使有关日用商品或产品中的放射性活度增加都是不正当的*+,涉及食品&饮料&化妆品或其他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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