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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8485-2014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18485
2014
生活
垃圾
焚烧
污染
控制
标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GB 18485-2014代替 GB 18485-2001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Standard for pollution control on the municipal solid waste incineration(发布稿发布稿)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2014-05-16 发布2014-07-01 实施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 布 环卫科技网 w w w.c n-HW.n e t目目次次前 言.i1适用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24选址要求.25技术要求.26入炉废物要求.27运行要求.28排放控制要求.29监测要求.210实施与监督.2附录 A(规范性附录)PCDD/Fs 的毒性当量因子.2 环卫科技网 w w w.c n-HW.n e ti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厂的选址要求、技术要求、入炉废物要求、运行要求、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等内容。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2000 年,2001 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调整了标准的适用范围,将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专用焚烧炉的污染控制纳入本标准;增加了生活垃圾焚烧炉启动、停炉、故障或事故等时段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提高了生活垃圾焚烧厂排放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重金属及其化合物、二噁英类等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生活垃圾焚烧厂排放的水污染物、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鉴别与污染控制标准。本标准附录 A 是规范性附录。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为基本要求。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限值严于本标准或地方标准限值的,按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限值执行。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清华大学、城市建设研究院、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浙江大学。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 2014 年 4 月 28 日批准。新建生活垃圾焚烧炉自 2014 年 7 月 1 日、现有生活垃圾焚烧炉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本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自 2016 年 1 月 1 日废止。各地也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环卫科技网 w w w.c n-HW.n e t1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厂的选址要求、技术要求、入炉废物要求、运行要求、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焚烧厂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以及运行过程中的污染控制及监督管理。掺加生活垃圾质量超过入炉(窑)物料总质量 30%的工业窑炉以及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专用焚烧炉的污染控制参照本标准执行。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文件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文件。GB 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889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30485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 77.2环境空气和废气 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 543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48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硝酸银容量法(暂行)HJ 549环境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HJ 629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57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693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T 20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 环卫科技网 w w w.c n-HW.n e t2HJ/T 2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HJ/T 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44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一氧化碳的测定 非色散红外吸收法HJ/T 5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HJ/T 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T 75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规范HJ/T228医疗废物化学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T229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T276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28 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39 号)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 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焚烧炉 incinerator利用高温氧化作用处理生活垃圾的装置。3.2 焚烧处理能力 incineration capacity单位时间焚烧炉焚烧生活垃圾的设计能力。3.3 炉膛 furnace焚烧炉中由炉墙包围起来供燃料燃烧的空间。3.4 烟气停留时间 retention time of flue gas燃烧所产生的烟气处于高温段(850)的持续时间。3.5 焚烧炉渣 incineration bottom ash生活垃圾焚烧后从炉床直接排出的残渣,以及过热器和省煤器排出的灰渣。3.6 焚烧飞灰 incineration fly ash烟气净化系统捕集物和烟道及烟囱底部沉降的底灰。3.7 热灼减率 loss on ignition焚烧炉渣经灼烧减少的质量占原焚烧炉渣质量的百分数。其计算方法如下:环卫科技网 w w w.c n-HW.n e t3P=(A-B)/A 100%式中:P热灼减率,%;A焚烧炉渣经 110干燥 2h 后冷却至室温的质量,g,B焚烧炉渣经 600(25)灼烧 3 小时后冷却至室温的质量,g。3.8 二噁英类 dioxins多氯代二苯并-对-二噁英(PCDDs)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PCDFs)的统称。3.9 毒性当量因子 toxic equivalency factor(TEF)二噁英类同类物与 2,3,7,8-四氯代二苯并-对-二噁英对 Ah 受体的亲和性能之比。3.10 毒性当量 toxic equivalency quantity(TEQ)各二噁英类同类物浓度折算为相当于 2,3,7,8-四氯代二苯并-对-二噁英毒性的等价浓度,毒性当量浓度为实测浓度与该异构体的毒性当量因子的乘积。3.11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non-hazardous industrial solid waste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除外。3.12 现有生活垃圾焚烧设炉 existing municipal solid waste incinerator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入使用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获批准的生活垃圾焚烧炉。3.13 新建生活垃圾焚烧炉 new municipal solid waste incinerator本标准实施之日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获批准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生活垃圾焚烧炉。3.14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s温度在 273.16K,压力在 101.325kPa 时的气体状态。3.15 测定均值 average value取样期以等时间间隔(最少 30 分钟,最多 8 小时)至少采集 3 个样品测试值的平均值;二噁英类的采样时间间隔为最少 6 小时,最多 8 小时。3.16 1 小时均值 hourly average value任何 1 小时污染物浓度的算术平均值;或在 1 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 4 个样品测试值的算术平均值。3.17 24 小时均值 daily average value连续 24 个 1 小时均值的算术平均值。3.18 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 emission concentration at baseline oxygen content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污染物浓度的排放限值,均指在标准状态下以 11%(V/V%)O2(干烟气)作为换算基准换算后的基准含氧量排放浓度,按下式进行换算:=(21-11)/(0(O2)-(O2))环卫科技网 w w w.c n-HW.n e t4式中: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mg/m3;实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mg/m3;0(O2)助燃空气初始氧含量,%。采用空气助燃时为 21;(O2)实测的烟气氧含量,%。4 选址要求4.1 生活垃圾焚烧厂的选址应符合当地的城乡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并符合当地的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自然生态保护等要求。4.2 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生活垃圾焚烧厂厂址的位置及其与周围人群的距离。经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这一距离可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4.3 在对生活垃圾焚烧厂厂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重点考虑生活垃圾焚烧厂内各设施可能产生的有害物质泄漏、大气污染物(含恶臭物质)的产生与扩散以及可能的事故风险等因素,根据其所在地区的环境功能区类别,综合评价其对周围环境、居住人群的身体健康、日常生活和生产活动的影响,确定生活垃圾焚烧厂与常住居民居住场所、农用地、地表水体以及其他敏感对象之间合理的位置关系。5 技术要求5.1 生活垃圾的运输应采取密闭措施,避免在运输过程中发生垃圾遗撒、气味泄漏和污水滴漏。5.2 生活垃圾贮存设施和渗滤液收集设施应采取封闭负压措施,并保证其在运行期和停炉期均处于负压状态。这些设施内的气体应优先通入焚烧炉中进行高温处理,或收集并经除臭处理满足 GB 14554 要求后排放。5.3 生活垃圾焚烧炉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应满足下列要求。(1)炉膛内焚烧温度、炉膛内烟气停留时间和焚烧炉渣热灼减率应满足表 1 的要求。表 1生活垃圾焚烧炉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序号项目指标检验方法1炉膛内焚烧温度850在二次空气喷入点所在断面、炉膛中部断面和炉膛上部断面中至少选择两个断面分别布设监测点,实行热电偶实时在线测量2炉膛内烟气停留时间2 秒根据焚烧炉设计书检验和制造图核验炉膛内焚烧温度监测点断面间的烟气停留时间3焚烧炉渣热灼减率5%HJ/T 20(2)2015 年 12 月 31 日前,现有生活垃圾焚烧炉排放烟气中一氧化碳浓度执行 GB18485-2001 中规定的限值。(3)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现有生活垃圾焚烧炉排放烟气中一氧化碳浓度执行表 2 规定的限值。环卫科技网 w w w.c n-HW.n e t5(4)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新建生活垃圾焚烧炉排放烟气中一氧化碳浓度执行表 2 规定的限值。表 2新建生活垃圾焚烧炉排放烟气中一氧化碳浓度限值取值时间限值(mg/m3)监测方法24 小时均值80HJ/T 441 小时均值1005.4 每台生活垃圾焚烧炉必须单独设置烟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