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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8599-2020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18599
2020
一般
工业
固体废物
贮存
污染
控制
标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 18599-2020 代替 GB 18599-2001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 污染控制标准 Standard for pollution control on the non-hazardous industrial solid waste storage and landfill (发布稿)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出版集团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2020-11-26 发布 2021-07-01 实施 生 态 环 境 部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发 布 ICS Z I 目目 次次 前 言.I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贮存场和填埋场选址要求.4 5 贮存场和填埋场技术要求.4 6 入场要求.5 7 贮存场和填埋场运行要求.6 8 充填及回填利用污染控制要求.6 9 封场及土地复垦要求.7 10 污染物监测要求.7 11 实施与监督.9 附录 A(资料性附录)单人工复合衬层系统说明.10 GB GB 185992020 II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填埋技术进步,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填埋场的选址、建设、运行、封场、土地复垦等过程的环境保护要求,以及替代贮存、填埋处置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充填及回填利用环境保护要求,以及监测要求和实施与监督等内容。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2001 年,本次为首次修订。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修改标准名称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明确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填埋场的定义;明确了第 I 类及第 II 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定义;细化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填埋场的选址要求;增加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充填、回填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要求;完善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填埋场运行期,封场及后期管理污染控制技术要求;增加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填埋场土地复垦污染控制技术要求。本标准附录 A 是资料性附录。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为基本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大气、水污染物控制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大气、水污染物控制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上海交通大学、中节能清洁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0 年 11 月 26 日批准。本标准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废止。各地可根据当地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GB GB 185992020 1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填埋场的选址、建设、运行、封场、土地复垦等过程的环境保护要求,以及替代贮存、填埋处置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充填及回填利用环境保护要求,以及监测要求和实施与监督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和填埋场的选址、建设、运行、封场、土地复垦的污染控制和环境管理,现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和填埋场的运行、封场、土地复垦的污染控制和环境管理,以及替代贮存、填埋处置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充填及回填利用的污染控制及环境管理。针对特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发布的专用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其贮存、填埋过程执行专用环境保护标准。采用库房、包装工具(罐、桶、包装袋等)贮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过程的污染控制,不适用本标准,其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5562.2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6889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36600 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7643 土工合成材料 聚乙烯土工膜 HJ 25.3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 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GB GB 185992020 2 HJ 557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水平振荡法 HJ 761 固体废物 有机质的测定 灼烧减量法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NY/T 1121.16 土壤检测 第 16 部分:土壤水溶性盐总量的测定 TD/T 1036 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1 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9 号)3 术语和定义 3.1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non-hazardous industrial solid waste 企业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且不属于危险废物的工业固体废物。3.2 贮存 storage 将固体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3.3 填埋 landfill 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3.4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 non-hazardous industrial solid waste storage facility 用于临时堆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土地贮存设施。封场后的贮存场按照填埋场进行管理。3.5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填埋场 non-hazardous industrial solid waste landfill 用于最终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填埋设施。3.6 第 I 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class I non-hazardous industrial solid waste 按照 HJ 557 规定方法获得的浸出液中任何一种特征污染物浓度均未超过 GB 8978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照一级标准执行),且 pH 值在 69 范围之内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3.7 第 II 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class II non-hazardous industrial solid waste 按照 HJ 557 规定方法获得的浸出液中有一种或一种以上的特征污染物浓度超过 GB 8978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照一级标准执行),或 pH 值在69 范围之外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3.8 GB GB 185992020 3 I 类场 class I non-hazardous industrial solid waste storage and landfill facility 可接受本标准6.1条规定的各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并符合本标准相关污染控制技术要求规定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及填埋场。3.9 II 类场 class II non-hazardous industrial solid waste storage and landfill facility 可接受本标准 6.2 条、6.3 条规定的各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并符合本标准相关污染控制技术要求规定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及填埋场。3.10 充填 mining with backfilling 为满足采矿工艺需要,以支撑围岩、防止岩石移动、控制地压为目的,利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为充填材料填充采空区的活动。3.11 回填 backfilling 在复垦、景观恢复、建设用地平整、农业用地平整以及防止地表塌陷的地貌保护等工程中,以土地复垦为目的,利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替代土、砂、石等生产材料填充地下采空空间、露天开采地表挖掘区、取土场、地下开采塌陷区以及天然坑洼区的活动。3.12 天然基础层 native foundation 位于防渗衬层下部,未经扰动的岩土层。3.13 人工防渗衬层 artificial liner 人工构筑的防止渗滤液进入土壤及地下水的隔水层。3.14 单人工复合衬层 single composite liner system 由一层人工合成材料衬层和粘土类衬层构成的防渗衬层,其结构参见附录 A。3.15 相容性 compatibility 某种固体废物同其他固体废物接触时不会产生有害物质,不会燃烧或爆炸,不发生其他可能对贮存、填埋产生不利影响的化学反应和物理变化。3.16 人工防渗衬层完整性检测 artificial liner integrity testing 采用电法及其他方法对高密度聚乙烯膜等人工合成材料衬层是否发生破损及破损位置进行检测。3.17 封场 closure GB GB 185992020 4 贮存场及填埋场停止使用后,对其采取关闭的措施。尾矿库的封场也称闭库。4 贮存场和填埋场选址要求 4.1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填埋场的选址应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定规划要求。4.2 贮存场、填埋场的位置与周围居民区的距离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确定。4.3 贮存场、填埋场不得选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4.4 贮存场、填埋场应避开活动断层、溶洞区、天然滑坡或泥石流影响区以及湿地等区域。4.5 贮存场、填埋场不得选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国家和地方长远规划中的水库等人工蓄水设施的淹没区和保护区之内。4.6 上述选址规定不适用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充填和回填。5 贮存场和填埋场技术要求 5.1 一般规定 5.1.1 根据建设、运行、封场等污染控制技术要求不同,贮存场、填埋场分为 I 类场和 II 类场。5.1.2 贮存场、填埋场的防洪标准应按重现期不小于 50 年一遇的洪水位设计,国家已有标准提出更高要求的除外。5.1.3 贮存场和填埋场一般应包括以下单元:a)防渗系统、渗滤液收集和导排系统;b)雨污分流系统;c)分析化验与环境监测系统;d)公用工程和配套设施;e)地下水导排系统和废水处理系统(根据具体情况选择设置)。5.1.4 贮存场及填埋场施工方案中应包括施工质量保证和施工质量控制内容,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作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依据,同时可作为建设环境监理的主要内容。5.1.5 贮存场及填埋场在施工完毕后应保存施工报告、全套竣工图、所有材料的现场及实验室检测报告。采用高密度聚乙烯膜作为人工合成材料衬层的贮存场及填埋场还应提交人工防渗衬层完整性检测报告。上述材料连同施工质量保证书作为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依据。5.1.6 贮存场及填埋场渗滤液收集池的防渗要求应不低于对应贮存场、填埋场的防渗要求。5.1.7 贮存场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污染控制技术要求之外,其设计、施工、运行、封场等还应符合相关行政法规规定、国家及行业标准要求。5.1.8 食品制造业、纺织服装和服饰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农副食品加工业等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与生活垃圾性质相近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以及有机质含量超过 5%GB GB 185992020 5 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煤矸石除外),其直接贮存、填埋处置应符合 GB 16889 要求。5.2 I 类场技术要求 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