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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8484-2020 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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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8484-2020 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18484 2020 废物 焚烧 污染 控制 标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 184842020 代替 GB 184842001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Standard for pollution control on hazardous waste incineration(发布稿)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出版集团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2020-11-26发布 2021-07-01实施 发 布 生 态 环 境 部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ICS Z I 目 次 前 言.I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选址要求.6 5 污染控制技术要求.6 6 排放控制要求.8 7 运行环境管理要求.9 8 环境监测要求.10 9 实施与监督.12 附录 A(规范性附录)PCDDS/PCDFS的毒性当量因子.13 II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选址、运行、监测和废物贮存、配伍及焚烧处置过程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1999 年,2001 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完善了危险废物的定义;增加了焚烧炉高温段、测定均值、1 小时均值、24 小时均值、日均值、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现有焚烧设施和新建焚烧设施的定义;修改了焚烧残余物、烟气停留时间、焚烧炉、焚烧炉温度、焚烧量、焚毁去除率等术语和定义;优化了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选址要求;调整了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焚烧物要求以及焚烧设施排放污染物的监测要求;增加了焚烧炉烟气一氧化碳浓度技术指标;取消了烟气黑度排放限值指标;补充了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在线自动监测装置、助燃装置的要求及运行要求;取消了对危险废物焚烧设施规模的划分;完善了污染物控制指标和排放限值要求;删除了多氯联苯、医疗废物专用焚烧设施污染控制要求。本标准附录 A 是规范性附录。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为基本要求。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大气、水污染物控制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大气、水污染物控制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科学院大学、生态环境部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国家环境保护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沈阳)中心。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0 年 11 月 26 日批准。III 本标准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01)废止。各地可根据当地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1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选址、运行、监测和废物贮存、配伍及焚烧处置过程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危险废物焚烧设施(不包含专用多氯联苯废物和医疗废物焚烧设施)的污染控制和环境管理,以及新建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设计与施工、竣工验收、排污许可管理及建成后运行过程中的污染控制和环境管理。已发布专项国家污染控制标准或者环境保护标准的专用危险废物焚烧设施执行其专项标准。危险废物熔融、热解、气化等高温热处理设施的污染物排放限值,若无专项国家污染控制标准或者环境保护标准的,可参照本标准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利用锅炉和工业炉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20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 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44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一氧化碳的测定 非色散红外吸收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63.1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3.2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3.3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丁二酮肟-正丁醇萃取分光光度法 HJ/T 64.1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2 HJ/T 64.2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4.3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对-偶氮苯重氮氨基偶氮苯磺酸分光光度法 HJ/T 65 大气固定污染源 锡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7.2 环境空气和废气 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 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 212 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HJ/T 365 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焚烧处置设施二噁英排放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540 固定污染源废气 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HJ 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4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硝酸银容量法 HJ 549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J 561 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焚烧处置设施性能测试技术规范 HJ 604 环境空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57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685 固定污染源废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8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氟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HJ 916 环境二噁英类监测技术规范 HJ 973 固定污染源废气 一氧化碳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1012 环境空气和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便携式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1024 固体废物 热灼减率的测定 重量法 HJ 2025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9 号)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28 号)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生态环境部令 第 10 号)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 3.1 危险废物 hazardous waste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3.2 焚烧 incineration 危险废物在高温条件下发生燃烧等反应,实现无害化和减量化的过程。3.3 焚烧设施 incineration facility 以焚烧方式处置危险废物,达到减少数量、缩小体积、消除其危险特性目的的装置,包括进料装置、焚烧炉、烟气净化装置和控制系统等。3.4 焚烧处理能力 incineration capacity 单位时间焚烧设施焚烧危险废物的设计能力。3.5 焚烧残余物 incineration residues 焚烧危险废物后排出的焚烧残渣、飞灰及废水处理污泥。3.6 热灼减率 loss on ignition 焚烧残渣经灼烧减少的质量与原焚烧残渣质量的百分比。根据公式(1)计算:()100%ABPA=(1)式中:P热灼减率,%;A(10525)干燥 1 h 后的原始焚烧残渣在室温下的质量,g;B焚烧残渣经(60025)灼烧 3 h 后冷却至室温的质量,g。3.7 焚烧炉高温段 high temperature section of incinerator 焚烧炉燃烧室出口及出口上游,燃烧所产生的烟气温度处于1100的区间段。3.8 烟气停留时间 flue gas residence time 燃烧所产生的烟气处于高温段(1100)的持续时间,可通过焚烧炉高温段有效容积和烟气流量的比值计算。3.9 焚烧炉高温段温度 temperature of high temperature section of incinerator 4 焚烧炉燃烧室出口及出口上游保证烟气停留时间满足规定要求的区域内的平均温度。以焚烧炉炉膛内热电偶测量温度的 5 分钟平均值计,即出口断面及出口上游断面各自热电偶测量温度中位数算术平均值的 5 分钟平均值。3.10 燃烧效率 combustion efficiency(CE)烟道排出气体中二氧化碳浓度与二氧化碳和一氧化碳浓度之和的百分比。根据公式(2)计算:22COCOCOCE100%CCC=+(2)式中:2COC燃烧后排气中 CO2的浓度;COC燃烧后排气中 CO 的浓度。3.11 焚毁去除率 destruction removal efficiency(DRE)被焚烧的特征有机化合物与残留在排放烟气中的该化合物质量之差与被焚烧的该化合物质量的百分比。根据公式(3)计算:()ioiDRE100%WWW=(3)式中:Wi为单位时间内被焚烧的特征有机化合物的质量,kg/h;Wo为单位时间内随烟气排出的与 Wi相应的特征有机化合物的质量,kg/h。3.12 二噁英类 dibenzo-p-dioxins and dibenzofurans 多氯代二苯并-对-二噁英(PCDDS)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PCDFS)的总称。3.13 毒性当量因子 toxic equivalency factor(TEF)二噁英类同类物与 2,3,7,8-四氯代二苯并-对-二噁英对芳香烃受体(Ah 受体)的亲和性能之比。典型二噁英类同类物毒性当量因子见附录 A。3.14 毒性当量 toxic equivalent quantity(TEQ)各二噁英类同类物浓度折算为相当于 2,3,7,8-四氯代二苯并-对-二噁英毒性的等价浓度,毒性当量为实测浓度与该异构体的毒性当量因子的乘积。根据公式(4)计算:()TEQTEF=二噁英毒性同类物浓度 (4)式中:TEQ毒性当量;TEF毒性当量因子。5 3.15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s 温度在273.15 K,压力在101.325 kPa时的气体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3.16 测定均值 average value 在一定时间内采集的一定数量样品中污染物浓度测试值的算术平均值。二噁英类的监测应在612 小时内完成不少于 3 个样品的采集;重金属类污染物的监测应在 0.58 小时内完成不少于 3个样品的采集。3.17 1 小时均值 1-hour average value 任何 1 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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