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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1659-1989
铅蓄电池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11659
1989
蓄电池
卫生
防护
距离
标准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铅蓄电池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1659一 89He a l t h p r o t e c t i o nf o r l e a d s t o r a g e z o n e s t a n d a r db a t t e r y p l a n t s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铅蓄电池厂与居住区之间所需卫生防护距离。本标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微丘地区的新建铅蓄电池厂及其扩建改建工程。现有铅蓄电池厂可参照执行。地处复杂地形条件下的铅蓄电池厂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大气环境质量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与建设项 目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卫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确定。2 术语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系指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3 标准内容31 铅蓄电池厂的卫生防护距离,按其所在地区近五年的平均风速规定为:生产规模 k VA近五年平均风速,m/s 4 1 0 0 0 0 060 0 m4 0 0 m3 0 0 m)1 0 0 0 0 08 0 0 m5 0 0 m4 0 0 m3.2 铅蓄电池厂与居住区的位置,应考虑风向频率及地形等因素的影响,尽量减少其对居住区大气环境的污染。4 监督与执行本标准由各级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及环境保护监测站监督执行。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卫生监督司提出。本标准由青岛市卫生防疫站、山东省环境卫生监测站、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与卫生工程研究所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蒋福清、胡坤元、刘刚柱。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1 9 8 9 一 0 7 一 2 4 批准1 9 9 0 一 0 6 一 0 1 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