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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4443-2007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涂层烘干室安全技术规定
14443
2007
装作
安全
规程
涂层
烘干
安全技术
规定
ICS13.100 C6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44432007代替GB 144431993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涂层烘干室安全技术规定 Safety code for painting -Safety rules for paint drying oven 2007-06-26 发布 2008-02-01 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发布GB 144432007 I 目 次 前 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结构要求.2 5 防火、防爆.4 6 设计.5 7 安装.5 8 检验.5 9 安全运行及检修.6 附 录 A(规范性附录)溶剂型涂料涂层烘干室新鲜空气量计算.7 附 录 B(规范性附录)烘干室铭牌中应注明的安全技术项目.8 附 录 C(资料性附录)溶剂蒸气特性表.9 GB 144432007 II 前 言 本标准除第1、2、3章外,其余的条款为强制性。本标准除第1、2、3章外,其余的条款为强制性。涂装作业安全规程系列国家标准已发布的共有十二项:GB65141995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76912003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安全管理通则;GB76921999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涂漆前处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123672006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静电喷漆工艺安全;GB129422006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要求;GB/T144411993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术语;GB144431993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涂层烘干室安全技术规定;GB144442006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GB147731993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静电喷枪及其辅助装置安全技术条件;GB156071995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粉末静电喷涂工艺安全;GB177501999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浸涂工艺安全 GB201012006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有机废气净化装置安全技术规定 本标准为涂装作业安全规程系列标准之一,是该标准体系中针对涂层烘干室的一项通用安全技术标准,与本标准系列中的其它标准相配套,和国家的有关法规、标准协调一致。本标准是对GB144431993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涂层烘干室安全技术规定的首次修订。本次修订保留了GB144431993中已实践证明适合我国国情又与国外先进标准相适应的一些内容,同时参考了美国国家标准NFPA86烘箱与熔炉(2003版)中有关烘干室的内容。本标准与原标准GB144431993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在结构编排上作了一些调整。原标准共12章,现调整为9章。将原第4、9章内容并入了第5章防火、防爆。原第5、8章并入了第4章。在第4章增加了4.1材料与附属设备一节,对其他内容进行了重新编排,并增加了新的内容 原第7、12章并入了第9章。并增加了新的内容 对烘干室安全通风和空气循环系统定义进行了重新表述。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附录C是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江苏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常州正英工业燃烧设备有限公司、浙江明泉工业涂装有限公司、扬州琼花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华立涂装有限公司、上海博缘燃烧设备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沈 立、孙明义、金雪芳、黄立明、奚兴宜、吕春华、吴中直。GB 144432007 1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涂层烘干室安全技术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涂层烘干室的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使用和维修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基材涂层的干燥、固化用烘干室。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4942.1 电机外壳防护等级 GB 65141995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 GB 14444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 GB 76912003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安全管理通则 GB/T 144411993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术语 GB 20101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有机废气净化装置安全技术规定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5005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J 87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144411993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引燃温度 ignition temperature 按照标准试验方法引燃爆炸性混合物的最低温度。3.2 烘干室安全通风 safety ventilation of drying oven 烘干室内控制可燃气体(或粉末)浓度的专用通风,用以保证烘干室内任何部位在任何工作状态下可燃气体(或粉末)的浓度都低于爆炸下限。安全通风包括:供给适量的新鲜空气;组织合理的空气循环气流,将浓度过高的废气净化或排至适当区域等。3.3 直接燃烧加热 direct-fired 烘干室加热系统的燃烧产物进入其工作空间,并直接接触和加热工件。3.4 间接燃烧加热 indirect-fired 烘干室加热系统的燃烧产物与其工作空间气密地隔开,并间接加热工件。3.5 空气循环系统 air re-circulation system 有组织地将烘干室工作空间的空气抽出并送回的整套装置,用以满足热风对流加热的要求,并组织安全通风,避免室内空气中可燃物集聚。3.6 间歇式烘干室 batch process oven 间歇地装入工件并周期地进行干燥、固化作业的烘干室。3.7 连续式烘干室 continuous process oven 连续地装入工件并连续地进行干燥、固化作业的烘干室。GB 144432007 2 4 结构要求 4.1 材料与附属设备 4.1.1 烘干室室体 4.1.1.1 烘干室室体及其保温层均应使用不燃材料制造并保证结构强度。4.1.1.2 烘干室及循环风管应有良好保温层,外壁表面温度不应高于室温 15。4.1.1.3 烘干室与燃烧装置之间的连接管道应使用不燃材料隔热,外壁表面温度不应超过 70。4.1.2 风机 4.1.2.1 烘干室通风系统所用风机宜选用低噪声产品。4.1.2.2 空气循环及排气系统中所用风机,当用于溶剂型涂料烘干时,必须采用防止火花产生的可靠技术。4.1.3 电气设备 4.1.3.1 烘干室的电气设备应符合 GB 50058 的规定。4.1.3.2 烘干室应设置静电接地,其接地电阻值小于 l00。4.1.3.3 装有电器设备的烘干室,其金属外壳应有保护接地,接地电阻值小于 10。金属外壳的各部件之间,应保持良好的电气连接。4.1.3.4 烘干室内部电气导线应有耐高温绝缘层。4.1.3.5 烘干室外部电气接线端应有防护罩。4.1.3.6 烘干室使用的电动机、电控箱及电气元件,如设置在第 5 章中规定的爆炸危险区内,则应按 GB 50058 规定选型,达到整体防爆要求;如设置在非爆炸危险区内,其防护等级应不低于表 1 要求。表1 非爆炸危险区内电动机防护等级 烘干室用途 防护等级(按GB 4942.1)烘干溶剂型涂料涂层 IP 44 烘干粉末涂料涂层 1P 54 4.2 加热系统 4.2.1 加热器表面温度 4.2.1.1 连续式烘干室,未采用可燃气体浓度报警仪进行直接监测爆炸危险浓度的情况下,其加热器表面温度应低于工件涂层溶剂引燃温度。4.2.1.2 间歇式烘干室,当设置不同的安全装置时,其加热器表面温度应分别符合以下要求:a)未设置4.4.1.2规定的安全通风监测装置时,加热器表面温度不应超过工件涂层溶剂引燃温度()的80;b)设置4.4.1.2规定的安全通风监测装置时,加热器表面温度应低于工件涂层溶剂引燃温度;c)设置4.4.1.2规定的安全通风监测装置外,在安全通风系统的排气使用专用排气风机并与加热系统联锁的情况下,加热器表面温度允许超过工件涂层溶剂的引燃温度。4.2.2 加热器设置 4.2.2.1 烘干室内宜使用有足够机械强度的加热器,如使用易碎加热元件,内部应有防护装置,防止因机械损伤引起的火灾及触电事故。4.2.2.2 加热器不应设置在被加热工件的正下方。GB 144432007 3 4.2.3 电加热系统 电加热器与金属支架间应有良好的电气绝缘,其常温绝缘电阻不应小于 1M。4.2.4 燃油及燃气加热系统 4.2.4.1 烘干室宜选用间接燃烧加热系统。不得不使用直接燃烧加热系统时,应符合4.2.4.2 的规定。4.2.4.2 使用燃烧加热系统的烘干室,应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空气循环系统。4.2.4.3 燃烧装置使用自动点火系统,则应安装窥视窗和火焰监测器,并使燃烧器熄火时能自动切断该燃烧器的燃料供给。4.2.4.4 燃烧装置的燃料供给系统应设置紧急切断阀。4.3 通风系统 4.3.1 空气循环系统 4.3.1.1 烘干室根据工艺需要设置空气循环系统,其气流布置应同时满足使室内的可燃气体不产生积聚的要求。4.3.1.2 采用直接燃烧加热的烘干室,其空气循环系统的体积流量应不少于加热系统燃烧产物体积流量的 10 倍。4.3.2 安全通风 4.3.2.1 烘干室的安全通风系统应使用有组织气流通风,以保证烘干室内挥发性溶剂的浓度低于爆炸下限。4.3.2.2 烘干室内可燃气体最高体积浓度不应超过其爆炸下限值的 25。空气中粉末最大含量不应超过爆炸下限值的 50。各种类型及工作温度的烘干室,应按表2选取烘干室内可燃气体或空气粉末混合气体爆炸下限计算值。表2 烘干室内可燃气体或空气粉末混合气体爆炸下限计算值 烘干温度120 烘干温度120 烘干室类型 可燃气体或空气粉末混合气体爆炸下限计算值 间歇式 取室温时爆炸下限值 取室温时爆炸下限值的 1/1.4 连续式 取室温时爆炸下限值 取室温时爆炸下限值 4.3.2.3 溶剂型涂料涂层烘干室可按附录 A 的计算方法确定安全通风所需的新鲜空气量。4.3.2.4 当确定安全通风所需的新鲜空气量时,应用带入烘干室内溶剂量的实测值。当有经验数据时,也可用估算法确定带入烘干室的溶剂量。4.3.2.5 涂层烘干室宜设置排气装置,烘干室内排气口位置应设在可燃气体浓度最高的区域。4.3.2.6 每台烘干室宜单独设置废气排放总管,不宜兼作燃烧设备排烟管或与其他设备共用排放管道。4.3.2.7 多区的烘干室,允许设一个废气排放总管,但烘干室在各种工作状态下,各支管的排气量不应低于设计值。4.3.2.8 排气管道上装设余热回收换热器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凝结物堵塞废气排气系统。4.3.2.9 排气管道和检修口应保持良好的气密性。4.3.3 废气处理 GB 144432007 4 4.3.3.1 烘干室排出的废气应符合 GB 16297 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排放限值的规定。4.3.3.2 烘干室废气净化系统的安全要求,应符合 GB 6514 和 GB 20101 中的有关规定。4.4 控制 4.4.1 控制与连锁 4.4.1.1 烘干室应设置温度自动控制及超温报警装置。4.4.1.2 需设置安全通风监测装置的烘干室,优先使用可燃气体浓度报警仪,直接监测爆炸危险浓度;也可使用设备的故障监测装置,间接地进行监测。每种情况均应与加热系统连锁。4.4.1.3 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的报警浓度及连锁浓度,应设定在可燃气体爆炸下限的50以内。这种情况下,烘干室内可燃气体浓度允许高于爆炸下限的 25。4.4.1.4 控制系统的连锁应保证,开机时先启动循环风机及排气风机,再启动加热系统及工件输送系统,排气时间按 9.3 计算;停机时先关闭加热系统和工件输送系统,再停止风机运行,风机运行时间符合 9.4 的要求。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