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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4886-2006 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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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4886-2006 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 14886 2006 道路 交通 信号灯 设置 安装 规范
、ICS 93.080.30 R 8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48862006代替GB14886-1994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setting and installation of road traffic signals 2006-06-19 发布 2006-12-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发布 中 国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中 国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GB 148862006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信号灯设置条件.2 5 信号灯安装方式.4 6 信号灯排列顺序.4 7 信号灯安装数量和位置.6 8 信号灯安装方位.8 9 信号灯杆件.8 10 电缆线敷设.9 11 设计和施工资质.9 附 录 A(资料性附录)换算系数表.11 附 录 B(资料性附录)安装方式示意图.12 附 录 C(规范性附录)信号灯排列顺序.16附 录 D(资料性附录)安装数量示意图.18 附 录 E(资料性附录)安装数量和位置示意图.19附 录 F(资料性附录)安装方位示意图.31 附 录 G(资料性附录)灯杆基础图.32 参考文献.33 GB 148862006 II 前 言 本标准的第 6 章、9.1.4、9.1.5.2、9.1.5.3、10.2.2 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本标准的第 6 章、9.1.4、9.1.5.2、9.1.5.3、10.2.2 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本标准代替 GB14886-1994道路交通信号灯安装规范。本标准与 GB14886-1994 相比,主要内容变化如下:扩大了适用范围,明确了本标准适用于城市道路和公路平面交叉口、城市道路和公路路段、城市道路和公路与铁路平面交叉口处信号灯的安装(1994 版的第 1 章;本版的第 1 章);细化了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依据(本版的第 4 章);增加了机动车信号灯和方向指示信号灯排列顺序(本版的 6.1)和需要单独控制左转非机 动车情况下非机动车信号灯排列顺序(本版的第 6.2.2);增加了道路交通信号灯安装数量规定(本版的第 7.1、7.2);细化了道路交通信号灯安装位置规定(本版的第 7.1、7.37.9);修改并细化了道路交通信号灯安装高度和悬臂长度规定(本版的 7.10、7.11);修改了道路交通信号灯安装方位规定(本版的第 8 章),使之与 GB14887道路交通信号灯相协调;增加了道路交通信号灯安装的设计和施工资质等方面的相关要求(本版的第 11 章)。本标准的附录 C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 A、附录 B、附录 D、附录 E、附录 F、附录 G 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第 6 章(信号灯排列顺序)的要求,自 2008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由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邱红桐、应朝阳、潘汉中、缪建新、郭永、祖永昶。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14886-1994 GB 148862006 1 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信号灯(以下简称信号灯)的设置条件、安装方式、排列顺序、安装数量和位置、安装方位、信号灯杆件、电缆线敷设、设计和施工资质等方面的相关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城市道路和公路平面交叉口(以下简称“路口”)、城市道路和公路路段(以下简称“路段”)、城市道路和公路与铁路平面交叉口(以下简称“道口”)处信号灯的安装。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14887 道路交通信号灯 GB/T 18226 高速公路交通工程钢构件防腐技术条件 GB 50220-1995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当量小汽车(PCU)passenger car unit 以45座的小客车为标准车,作为各种型号车辆换算道路交通量的当量车种。GB 50220-1995 的 2.0.5。注:换算系数参见附录A。3.2 机动车信号灯 motorvehicle signals 由红色、黄色、绿色三个几何位置分立的无图案圆形单元组成的一组信号灯,指导机动车通行。3.3 非机动车信号灯 non-motorvehicle signals 由红色、黄色、绿色三个几何位置分立的内有自行车图案的圆形单元组成的一组信号灯,指导非机动车通行。注:左转非机动车信号灯,由红色、黄色、绿色三个几何位置分立的内有自行车和向左箭头图案的圆形单元组成的一组信号灯,指导左转非机动车通行。3.4 人行横道信号灯 crosswalk signals 由几何位置分立的内有红色行人站立图案的单元和内有绿色行人行走图案的单元组成的一组信号灯,指导行人通行。3.5 方向指示信号灯 direction signals GB 148862006 2 由红色、黄色、绿色三个几何位置分立的内有同向箭头图案的圆形单元组成的一组信号灯,用于指导某一方向上机动车通行。箭头方向向左、向上和向右分别代表左转、直行和右转。绿色箭头:表示车辆允许沿箭头所指的方向通行;红色或黄色箭头:表示仅对箭头所指方向起红灯或黄灯的作用。3.6 车道信号灯 lane signals 由一个红色交叉形图案单元和一个绿色向下箭头图案单元组成的信号灯。红色交叉形表示本车道不准车辆通行;绿色向下箭头表示本车道准许车辆通行。3.7 闪光警告信号灯 flash alarm signals 由一个黄色无图案圆形单元构成的信号灯。工作状态闪烁,表示车辆、行人通行时应注意暸望,在确保安全后通过。3.8 道口信号灯 intersection of road and railway signals 由两个或一个红色无图案圆形单元构成的信号灯。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者一个红灯亮时,表示禁止车辆、行人通行;红灯熄灭时,表示允许车辆、行人通行。3.9 基准轴 geometric axis 垂直于出光面的水平投影面并通过出光面几何中心的一条直线。GB 14887-2003 的 3.2。3.10 信号灯安装高度 installation height of signals 由信号灯的最低点至路面的垂直距离。3.11 信号灯悬臂长度 cantilever length of signals 由信号灯灯杆立杆至信号灯最远点的距离。4 信号灯设置条件 4.1 信号灯设置条件总则 4.1.1 信号灯设置时应考虑路口、路段和道口三种情况。4.1.2 应根据路口形状、交通流量和交通事故状况等条件,确定路口信号灯的设置。可设置专用于指导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信号灯及相应配套设施。4.1.3 应根据路段交通流量和交通事故状况等条件,确定路段信号灯的设置。4.1.4 在道口处,应设置道口信号灯。4.1.5 在设置信号灯时,应配套设置相应的道路交通标志、道路交通标线和交通技术监控设备。4.2 路口信号灯设置 路口按形状主要可分为:十字形、斜交、T 形、Y 形、错位 T 形、错位 Y 形、多路、环形路口。4.2.1 十字形路口、斜交路口、T 形路口、Y 形路口 当相交的两条道路均为干路时,应设置信号灯。当相交的两条道路中有一条为支路时,应根据交通流量(详见 4.3)和交通事故状况等条件,确定是否设置信号灯。注 1:本标准中的干路指在设计速度、机动车车道条数、道路宽度和断面形式等方面符合GB50220-1995第7章规定的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大中城市)和干路(小城市),以及双向四车道以上(含)的公路。注 2:本标准中的支路指在设计速度、机动车车道条数、道路宽度和断面形式等方面符合GB50220-1995第7章规定的支路和以下道路,以及双向四车道以下的公路。4.2.2 错位 T 形路口 错位间距小于 50m 时,可视为一个十字路口或斜交路口,按 4.2.1 条设置信号灯。GB 148862006 3 错位间距大于 50m 时,可视为两个 T 形路口,分别按 4.2.1 设置信号灯。注:错位间距指两条错位道路相邻的路缘线间距离。4.2.3 错位 Y 形路口、多路路口 应进行合理交通渠化后,根据交通流量和交通事故状况等条件确定信号灯的设置。4.2.4 环形路口 应根据环形路口通行能力、交通流量和交通事故状况等条件确定信号灯的设置。4.3 用于路口指导机动车通行的信号灯设置的交通流量条件 4.3.1 机动车高峰小时流量条件 路口机动车高峰小时流量超过表1所列数值时,应设置信号灯。表1 路口机动车高峰小时流量 主要道路单向 车道数/条 次要道路单向 车道数/条 主要道路双向高峰小时流量/(PCU/h)流量较大次要道路单向 高峰小时流量/(PCU/h)750 300 900 230 1 1 1200 140 750 400 900 340 1 2 1200 220 900 340 1050 280 2 1 1400 160 900 420 1050 350 2 2 1400 200 注 1:主要道路指两条相交道路中流量较大的道路。注 2:次要道路指两条相交道路中流量较小的道路。注 3:车道数以路口五十m以上的渠化段或路段数计。注 4:在无专用非机动车道的进口,应将该进口进入路口非机动车流量折算成当量小汽车流量并统一考虑。注 5:在统计次要道路单向流量时应取每一个流量统计时间段内两个进口的较大值累计。4.3.2 任意连续 8h 的机动车小时流量条件 即路口任意连续8h的机动车平均小时流量超过表2所列数值时,应设置信号灯。表2 路口任意连续 8h 机动车小时流量 主要道路单向车道数/条 次要道路单向车道数/条 主要道路双向任意连续8h平均小时流量/(PCU/h)流量较大次要道路单向任意连续8h平均小时流量/(PCU/h)750 75 1 1 500 150 750 100 1 2 500 200 900 75 2 1 600 150 900 100 2 2 600 200 GB 148862006 4 4.4 路口非机动车信号灯设置 对于机动车单行线上的交叉口,在与机动车交通流相对的进口应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非机动车驾驶人在路口距停车线25m范围内不能清晰视认用于指导机动车通行的信号灯的显示状态时,应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其它特殊情况下,如通过交通组织仍不能解决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冲突,宜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4.5 路口人行横道信号灯设置 在采用信号控制的路口,已施划人行横道标线的,应相应设置人行横道信号灯。4.6 路口方向指示信号灯设置原则 在有专用转弯机动车道的路口,若采用多相位的相位设置方式,应设置方向指示信号灯。在全天24小时均不采用多相位的相位设置方式的路口,不应设置方向指示信号灯。4.7 车道信号灯设置 在可变车道入口和路段、隧道、收费站等地,应设置车道信号灯。在城市快速路进出口等地视实际情况可设置车道信号灯。4.8 闪光警告信号灯设置 在需要提示驾驶人和行人注意暸望、确认安全后通过处,宜设置闪光警告信号灯。4.9 路口信号灯设置的交通事故条件 4.9.1 对 3 年内平均每年发生 5 次以上交通事故的路口,从事故原因分析通过设置信号灯可避免发生事故的,应设置信号灯。4.9.2 对 3 年内平均每年发生一次以上死亡交通事故的路口,应设置信号灯。4.10 路口信号灯设置的综合条件 4.10.1 当表 1、表 2 和 4.9 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条件达到 80%时,路口应设置信号灯。4.10.2 在不具备上述条件但有特别要求的路口,如常用警卫工作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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