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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 1014-2021 液氨使用与储存安全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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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 1014-2021 液氨使用与储存安全技术规范 DB11 1014 2021 使用 储存 安全技术 规范
ICS 13.300 CCS G 09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 10142021 代替 DB11/T 10142013 液氨使用与储存安全技术规范 Safety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use and storage of liquid ammonia 2021-12-28 发布 2022-04-01 实施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11/T 10142021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一般要求.3 5 液氨场所安全要求.5 DB11/T 10142021 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代替DB11/T 10142013液氨使用与储存安全技术规范。与DB11/T 10142013液氨使用与储存安全技术规范相比,除结构性调整和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增加了液氨重大危险源企业确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要求(见4.1.4);修改了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要求(见4.2.1,2013版的4.2.1);修改了企业应急预案的编制依据(见4.3.4,2013版的4.3.4);增加了企业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要求(见4.3.6);修改了氨气体浓度报警仪的类型(见4.4.1.10,2013版的4.5.1.1);增加了对压力表和液位计的具体要求(见4.4.1.12);修改了液氨装卸用管的具体要求(见5.2.2,2013版的5.2.4);增加了钢瓶储存的要求(见5.3.1,2013版的5.3.1);修改了切断阀的具体要求(见5.4.5,2013版的5.4.5)。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北京市应急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由北京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实施。本文件起草单位: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城市安全与环境科学研究所。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杰、陈星光、李培省、赵明、吴芳谷、郝凯瑞、贾海江、马智慧、王小庆、温亚男、唐萌、李东雪、李洁、王慧、颜会珠、孙赟、常诚、要栋梁、张璞、陈晓玲、黄广渊。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DB11/T 10142013。本次为第一次修订。DB11/T 10142021 1 液氨使用与储存安全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液氨使用与储存的一般要求和液氨场所安全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液氨的使用与储存。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2893.5 图形符号 安全色和安全标志 第5部分:安全标志使用原则与要求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7231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 GB 12158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 GB l6804 气瓶警示标签 GB 18218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T 29639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GB 30077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要求 GB/T 37243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8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072 冷库设计标准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T 50493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 AQ 7015 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 JB/T 7658.12 氨制冷装置用辅助设备 第12部分:紧急泄氨器 SBJ 12 氨制冷系统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TSG R0005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DB11/T 384(所有部分)图像信息管理系统技术规范 DB11/T 1320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检测技术规范 GBZ 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本文件。3.1 DB11/T 10142021 2 液氨场所 liquid ammonia space 液氨钢瓶储存区和储罐区、装卸区、用氨厂房的统称。3.2 储罐区 storage tank district 由一个或若干个液氨储罐组成的相对独立的储存区域。3.3 钢瓶储存区 steel cylinder storage district 储存若干个液氨钢瓶的相对独立区域,包括液氨钢瓶储存仓库和棚库。3.4 现场处置方案 on-site disposal program 针对具体的装置、场所或设施、岗位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3.5 用氨厂房 ammonia plant 在生产工艺或系统中使用液氨以及充装液氨的车间,包括氨制冷机房、充装间、用氨生产车间和冷库库房等。3.6 冷库库房 cold storehouse 冷库建筑物主体及为其服务的楼梯间、电梯、穿堂等附属房间。3.7 氨制冷机房 ammonia refrigeration machine room 氨制冷机器间和设备间的总称。3.8 机器间 machine room 安装氨制冷压缩机的房间。3.9 设备间 equipment room 安装氨制冷辅助设备的房间。3.10 液氨重大危险源 liquid ammonia major hazard installations DB11/T 10142021 3 液氨数量超过(含)10t的生产单元或储存单元。4 一般要求 4.1 设施建设 4.1.1 液氨场所宜布置在企业厂区边缘地带,并位于企业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冷库应按照GB50072 布置。4.1.2 液氨场所应与生活区、办公区分开布置。员工宿舍不应与液氨场所设置在同一座建筑物内。4.1.3 用氨厂房、液氨钢瓶储存仓库、储罐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 GB 50016 中的火灾危险性场所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的要求,且液氨钢瓶储存仓库、氨制冷机房、充装间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4.1.4 构成液氨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应依据 GB/T37243 的要求,确定不同类型防护目标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是否满足风险基准的要求。4.1.5 液氨场所的安全疏散及消防车道应按照 GB50016 的规定设置。4.1.6 液氨管线不应通过有人员办公、休息和居住的建筑物及人员密集场所。4.1.7 构成液氨重大危险源的液氨场所,应在明显位置悬挂“重大危险源安全警示牌”。4.2 人员管理 4.2.1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其他从业人员应接受安全培训,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应上岗作业。4.2.2 企业应配备至少 1 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 1 名在班液氨岗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冷库企业的液氨岗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制冷设备维修工”或“制冷工”三级以上(含三级)的职业资格,且持“制冷设备维修工”或“制冷工”三级以上(含三级)职业资格的人员应不少于 1 人。4.2.3 构成液氨重大危险源的企业,液氨储存设施操作人员应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等教育及以上职业教育水平。4.2.4 企业宜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4.3 制度管理 4.3.1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4.3.2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a)安全生产责任制度;b)安全生产例会制度;c)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d)安全检查管理制度;e)设备设施(含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f)检维修管理制度;g)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制度;h)灭火器材、防护器材、劳保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i)作业环境氨浓度检测制度;j)用电管理制度;k)安全作业管理制度;DB11/T 10142021 4 l)安全费用投入保障制度;m)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n)应急管理制度;o)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4.3.3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评审和修订周期不超过 3 年,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修订。4.3.4 企业应按照 GB/T 29639 的要求编制综合、专项应急预案,并应针对氨泄漏、火灾、断水等多发事故风险,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构成液氨重大危险源企业应编制重大危险源专项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并留存演练记录。4.3.5 企业应按照 GB 30077 的要求,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邻近专职救援队签订救援协议,配备必要的、完好的应急装备、物资,并由专人负责保养和维护。4.3.6 企业应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4.4 设备设施要求 4.4.1 设备 4.4.1.1 液氨场所应设置风向标。风向标应设在液氨场所内人员容易看到的高处。4.4.1.2 企业应针对漏氨重点部位,特别是管道法兰、阀门法兰和设备法兰等,制定检修维护计划,并建立相应记录。记录中应明确检查部位、方法、人员、周期等内容。4.4.1.3 企业应依法办理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应由具有相关资质的检验机构定期检验,安全附件(压力表、安全阀等)应由具有相关资质的检验机构定期校验,并出具有效检测合格报告,不具备有效检测合格报告的设备设施不应使用。4.4.1.4 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不应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4.4.1.5 氨制冷系统用阀门应采用专用钢制阀门,不应使用灰铸铁阀门。4.4.1.6 液氨场所应按照 GB/T 2893.5、GB 2894、GB 7231、SBJ1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的要求,设置相应的安全标识。制冷设备和管道应按照 GB/T 2893.5 和 SBJ 12 的要求涂刷色漆或粘贴色标,并标注设备和管道内介质类别和流向等。4.4.1.7 液氨场所的控制室或值班室应配备有效的应急通讯器材和应急抢修防爆工具。4.4.1.8 液氨场所配置的灭火器数量和类型应符合 GB 50140 的有关要求,并确保灭火器在有效期内。4.4.1.9 液氨场所应设置符合 GB 50057 规定的防雷装置和 GB 12158 规定的防静电装置:a)非冷库液氨场所的液氨储罐、充装系统管道、阀门等金属设备设施应设置符合 GB 12158 规定的防静电装置;b)对氨制冷机房内的制冷管道、水管等各种金属干管应做等电位联结。氨制冷机组及贮氨器、低压循环桶、中间冷却器、卧式蒸发器和氨液分离器等制冷辅助设备宜做等电位联结;c)防雷防静电装置应定期检验,并具有有效期内的检测合格报告。检测报告存档备查。4.4.1.10 可能发生氨泄漏的非冷库库房的液氨场所应设置固定式氨气体浓度报警仪(有毒气体探测器),室内可能发生氨泄漏的非冷库库房的液氨场所尚应设置事故排风机。冷库氨气体浓度报警仪和事故排风机的设置尚应符合 AQ7015 和 GB50072 的要求。4.4.1.11 液氨场所事故排风机应采用防爆型,当发生事故而被切断电源时,应能保证事故排风装置的可靠供电。液氨场所应急照明系统的灯具、开关和配电线路的防爆应符合 GB50058 和 DB11/T1320 的有关要求;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备用电源,照明持续时间不应小于 30min。4.4.1.12 压力容器设备的液位计应标注最高和最低安全液位,压力表刻度盘应划出指示工作压力的红线。液位计和压力表显示面应无损且清洁、有效,安装位置应便于操作人员观察。DB11/T 10142021 5 4.4.2 设施 4.4.2.1 企业应设置对事故状态下泄漏的液氨和消防废水进行收集与储存的事故储存设施,包括事故应急池、备用输转罐、储罐区围堤或装置围堰等。4.4.2.2 事故储存设施有效容积应根据发生事故的设备及系统容量、事故时消防用水量及可能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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