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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氯化钛
YST
655-2007
氯化
655
2007
YS/T655-2007前言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本标准由遵义钛业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由抚顺钛业有限公司参加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梁强、龚仕成、罗霖、赵以容、余毅、刘禹明。YS/T655-20074试验方法4,1产品化学成分及色度的仲裁分析方法按附录A的规定进行。4.2分析结果按GB/T8170的规定进行修约。4.3产品外观质量检验采用目视法。5检验规则5.1检查与检收5.1.1四氯化钛应由供方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或合同)的规定,并填写质量证明书。5.1.2需方可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或合同)的规定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或合同)的规定不符时,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20日内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仲裁取样应由供需双方共同进行。5.2组批四氯化钛应成批提交验收。每批产品重量不大于35t。5.3检验项目每批产品应进行化学成分、色度和外观质量的检验。5.4取样和制样5.4.1四氯化钛取样按GB/T3723的规定执行。5.4.2四氯化钛取样容器用洁净、十燥、带磨口塞的广口。5.4.3四氯化钛按批取样,每批取两份试样,每份品不小于100L,一份用于检验分析,另一份保留存查。特殊情况下,可增加取样份数。5.5检验结果的判定5.5.1化学成分检验不合格,判该批产点不合格。5.5.2色度检验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不合格。5.5.3外观检验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不合格。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6.1标志在检验合格的四氯化钛贮摧(或包装桶)上,应有如下标志:a)生产单位名称;b)产品名称及商标:c)批号;d)级别:e)毛重;)净重:g)包装日期:h)防雨、防倒置、防碰撞、防挤压标志。6.2包装、运输、贮存6.2.1包装产品包装按GB12463的规定执行。包装桶应满足GB/T325的规定,并要求包装桶干燥、清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