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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安全常识之新经济组织中女职工劳动保护问题及其对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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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安全 常识 新经济 组织 女职工 劳动保护 问题 及其 对策
新经济组织中女职工劳动保护问题及其对策 最近,我们对杭州市新经济组织中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情况作了调查。据统计,杭州市各类新经济组织有12.6214万家,其中外资企业为2278家,由原乡镇企业改制的为10.6902万家,私营企业1.7034万家,共有职工149.26万人,其中女职工有62.69万多人,占42%左右。新经济组织的迅猛开展,为杭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开展作出了重要奉献。调查中我们发现,当前新经济组织中的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问题不少,亟待改善。 特点 调查结果说明,杭州市新经济组织中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的执法现状可分为好、中、差三类,各占比例分别为34.6%、34.6%、30.8%。 第一类是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做得比较好的企业。这局部企业多数是原国有企业转制过来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根底较好。其共同特点是:领导重视,组织健全,制度落实,重视教育。妇女的劳动权益根本有保障。 第二类是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一般的企业。这些企业大多是原规模较大的乡镇企业改制的,其特点:大都设有专门机构,并建立了一些制度,落实了局部措施。在效益好的时候女职工权益、劳动保护措施和福利待遇根本能按有关规定执行,但在效益一般和较差的时候就形同虚设,有的局部或全部取消了女职工特殊劳保待遇。 第三类是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较差的企业。这类企业主要在一些外资企业、繁荣企业中所占的比例较大,其特点:既无专门劳动保护机构和制度,更无工会和女职工委员会组织,根本上没有按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执行,个别企业甚至无视女职工的人身权益,随意延长工作时间,限制女职工人身自由等,严重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问题 从二类、三类企业中,发现侵害女职工权益的问题主要有: 1.不签劳动合同或者合同不标准 有的企业靠收取员工押金来维系劳动关系,有的只有口头协议,而且协议也多偏向保护法人和经营者的利益。有的即使签了合同,内容也不标准,没有女职工劳动保护条款,更无女职工特殊保护内容。使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缺乏法律约束力,女职工缺乏平安感。一旦侵犯了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发生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也很难受理,合法权益无法得到维护。 2.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根本的合法权益无法保障,特殊待遇难落实 据余杭市反映,有57%的企业女职工产假不能按规定享受,16%的企业不发女职工产假工资,有的企业对女职工仅录用18~23岁这一“黄金年龄〞段,结婚怀孕后就辞退,拒不承担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的责任。 3.劳动时间长,劳动环境差,投入劳动保护的经费少 一些企业老板为了多出产品、多出效益,违反劳动法,要求工人长期加班加点,有些企业在生产旺季每月加班在36个小时以上,不加班扣奖金,甚至下岗,致使一些企业女工不得不咬牙硬撑。个别企业还存在加班不按规定发加班工资,克扣或降低加班工资标准的情况。杭州伟东包装制品,系港商独资企业,全厂270人,女工为130人,常年四班三运转,职工满负荷超时工作,企业未建工会,妇女组织也没有,女职工的“四期〞保护没人管,按规定该有的夏季高温费至今也没有发。 上述问题说明,新经济组织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令人担忧。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根本还在于认识缺乏,重视不够,宣传教育还不够深入,保障组织和监督机制还很不完善。 目前,在这些企业中尚有相当数量的劳动者、企业经营者对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不甚了解,尤其是未建工会、妇联组织的企业更为严重;一些地方主管部门以经济效益为主要考核标准,而对女职工保护乃至整个职工的劳动保护重视不够,没有把这项工作提上议事日程。一些企业经营者素质较差,法制观念淡薄。有的经营者认为生孩子是女人自己和家庭的事,与企业无关。因而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拒不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还有少数经营者在在经营思想上短期行为较重,急功近利,竭泽而渔,不愿在劳动保护上多投精力、物力、财力。再有就是局部女职工自身法律知识缺乏,自我保护能力较低。她们大多数来自农村,不懂或不了解国家有关维护女职工特殊利益的法律法规,有的因怕被企业辞退,丢了饭碗,即使明知是企业严重侵害了自身利益也不敢抵抗,更不敢揭发。 对策 当前,我国正处于世纪之交,体制转变,结构转换的重要时期。在党的十五大精神有力推动下,在国有、集体企业深化改革的同时,多种所有制经济将会得到更大的开展,各类新经济组织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将显得更加突出和繁重。为了有效地贯彻实施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建议: 1.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 宣传工作要面向企业,深入基层。一方面要重点加强对企业经营者的法制教育,提高企业依法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自觉性;另一方面,要大力加强对广阔女职工的法制教育,不断提高她们的自我保护意识。在此根底上,要不断扩大宣传面,充分运用新闻媒体,努力在全社会营造重视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良好气氛。 2.进一步加大劳动监察力度 各级劳动部门要继续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进一步标准劳动关系的建立、终止和解除行为,催促新经济组织都要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女职工的各项劳动权益;要加大执法监察力度,认真开展日常巡视监察、专项监察、举报专查和劳动年检等活动,及时发现和纠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对那些不具备劳动平安和劳动卫生的企业,应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要重点查处那些对女职工“四期〞不实行特殊保护、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强迫女职工超时超强度劳动、雇用童工等各种违法行为,把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3.进一步加强领导,不断完善各项保护措施 各级党委、人大要进一步加大对新经济组织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贯彻情况的检查、催促力度,通过定期检查、视察、听取专项汇报等措施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分类处理,促进解决。各级政府要把做好这项工作作为推动经济开展、社会进步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列入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有关职能部门要从实际出发,针对女工劳动保护中面临的重点、难点问题,提出相应的制约措施,分步实施,逐步到位。 4.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组织网络 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三资企业的领导,明确统一管理部门,尽快解决三资企业多头领导、无统一归属的状况。各乡镇工办要有专人负责管理,并处理所属企业女职工权益方面的工作。同时,要重视和支持加快工会和女职委、妇联和党团等组织的组建步伐,通过这些组织的工作,更好地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施国强 赖忠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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