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生产法讲座之四十七平安生产监管部门的职权(二)(3)对事故隐患的处理权平安生产监督检查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发现事故隐患并及时处理。因此,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有权并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排除;对于重大的、有现实危险的事故隐患,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平安的,有权并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有关设备、器材等。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只是一种临时性的行政强制措施,而不是正式的行政处分,因此,不需要经过行政处分法规定的有关程序。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隐患排除情况和平安生产条件依法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才能恢复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相关的设备、器材等。(4)对有关设施、设备、器材的处理权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设施、设备、器材是否符合保障平安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直接关系到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因此,平安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都明确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设施、设备、器材应当符合保障平安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在检查中,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平安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有权采取查封或者扣押措施。赋予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这项职权,是为了防止生产经营单位继续使用不能保障平安生产的设施、设备和器材,给平安生产造成威胁。查封主要适用于不可移动的设备、设施及器材等。采取查封措施的,未经允许,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擅“自启用。当然,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要慎重,其适用对象只能是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平安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什么是有根“据〞,实践中应当视具体情况而定。例如,对属于三无〞产品的设备、器材以及其他不需要检验、检测就可以发现其不符合有关保障平安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等,当然属于有根据〞;对于需要检验、检测后才能判断其是否符合要求的设施、设备、器材等,应当以检验、检测的结果来确定是“否属于有根据〞。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对设备、器材等,能够修理、更换的,责令予以修理、更换;不能修理、更换的,予以没收或者销毁;对于有关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