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生产法讲座之五十三生产平安事故的报告平安生产法第五章第七十条至第七十六条对生产平安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结案、生产平安事故的统计分析及公布等作了规定。关于生产平安事故的报告,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1.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的事故报告。平“安生产法第廿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平安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这里的事故现场〞是指事故具体发生“地点及事故能够影响和涉及的区域。有关人员〞包括事故的负伤者、事故具体“发生地点有关人员和事故涉及区域的有关人员。立即报告〞是指事故发生后即“刻报告,报告可以是直接报告也可以是逐级报告。本单位负责人〞一般是指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是本单位的其他负责人。2.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报告。生产经营单位发生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如实向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这里讲的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指平安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其中,煤矿事故指的是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发生重大、特大伤亡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应报告以下内容:(1)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类别;(2)事故的伤亡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直接原因的初步判断;(4)事故后组织抢救、采取的平安措施、事故灾区的控制情况;(5)事故的报告单位。3.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事故报告。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死亡、重大伤亡事故、特大伤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并按系统逐级上报。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一般死亡事故在事故发生后的24小时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煤矿事故报至省级煤矿平安监察机构。重大伤亡事故在事故发生后的24小时内报至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煤矿事故报至国家煤矿平安监察局。特大伤亡事故在事故发生后的24小时内报至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煤矿事故报至国家煤矿平安监察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家煤矿平安监察局)、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接到特大伤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作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