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及监察一、女职工劳动保护保护妇女的权益,保护女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平安与健康,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政策。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人运动中,保护女工一直是工人阶级斗争的重要内容,自1925年召开的第二次全国劳动大会到1948年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每次都把保护妇女权益,女工应受到特殊保护〞作为斗争纲领之一。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的历次宪法都明确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遵照这个原那么,建国以来,我国政府在制定和发布的许多有关女工的法规和条例中,都曾对女职工的产假休息、福利待遇、卫生设施和特殊保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1988年7月21——日,我国发布了第一部综合性女工保护法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94年7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又重申了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当今世界,一个社会对于劳动者、妇女和儿童的态度如何,是衡量这个社会文明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保护妇女权益,加强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是国家经济开展的百年大计。我国的女职工一方面担负着经济建设的责任,另一方面还承担着养育后代的天职。她们既是巨大的劳动资源,又是生产劳动资源的资源,对她们实行特殊的保护,不仅是保护女职工本人,也是保护子孙后代,是全社会应当共同承担的一项社会职责,是关系到生育、养育优秀的中华民族子孙后代、培育出色的劳动者、建设繁荣富强国家的大事。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根本内容1·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具体规定(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2)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3)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4)女职工产假为9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胎,加15天产假;流产的,根据医务证明,给一定的产假;(5)有不满一周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在哺乳期内,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的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