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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
2023
安全生产
法律法规
常识
平安生产法律法规常识
第一节 我国平安生产方针
“平安第一,预防为主〞是我国平安生产工作的根本方针。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中有明确规定。
一、劳动保护与平安生产
新中国建国之初,我国就明确提出实行劳动保护政策。即在实施增产节约的同时,必
须注意职工的平安、健康和必不可少的福利事业。
1987年1月26日我国制定的第一部劳动法(草案)规定我国劳动保护的方针是:“平安第一,预防为主〞。2023年公布施行的平安生产法明确规定:平安生产管理,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平安生产方针,是在长期工作实践中总结和提炼出来的,既是党和国家对平安生产工作的总要求,也是平安生产工作应遵循的最高准那么。
二、在工作中正确理解平安生产方针的含义
平安生产方针可以归纳为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 方针突出了“以人为本〞的思想。人的生命是最可珍贵的,人的生命权是人的其它一切权利的根底。只有劳动者的平安得到充分的保障,生产才可能顺利进行。
(2) “平安第一〞,是相对于生产而言的,即当生产和平安发生矛盾时,必须先解决平安问题,使生产在确保平安的情况下进行。这就是人们常说的“生产必须平安,不平安不得生产〞。这是人命关天的大事,劳动者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不要冒险作业。
(3) 在生产活动中,必须用辩证统一的观点去处理好平安与生产的关系。越是生产任务忙,越要重视平安,把平安工作搞好。否那么就会引发事故,生产也无法正常进行,这是多年来生产实践证明了的一条重要经验。
(4) 平安生产必须强调预防为主。如果我们能事先做好预防工作,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把事故隐患及时消灭在发生事故之前,这是最理想的。所以说,“预防为主〞是落实“平安第一〞的根底,离开了“预防为主〞,“平安第一〞是一句空话。
(5) 在事故发生后,要在事故调查的根底上,确定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不遵守平安生产法律、法规或玩忽职守、违章操作的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二节 平安生产法律法规与法律制度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平安,有效遏制生产平安事故的发生,我国公布了以平安生产法为代表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如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制度、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制度、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等,从法律上保证了平安生产的顺利进行。
一、平安生产主要法律法规
(一)平安生产法相关知识
1、根据平安生产法,从业人员享有五项权利
(1) 知情、建议权
平安生产法第45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平安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2) 批评、检举、控告权
平安生产法第46条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的平安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的平安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3) 合法拒绝权
平安生产法第46条规定:“从事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 遇险停、撤权
平安生产法第47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平安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应急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5) 保(险)外索赔权
平安生产法第48条规定:“因生产平安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2、从业人员的义务
(1)遵章作业的义务
平安生产法第49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平安生
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2)佩载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平安生产法第49条规定:“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应当正确佩载和使用劳动
防护用品。〞
(3)接受平安生产教育培训的义务
平安生产法第50条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
工作所需的平安生产知识,提高平安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4)平安隐患报告义务
平安生产法第50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平安因素,应当
立即向现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3、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规定
平安生产法第50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平安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结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两证才能上岗:一是特种作业资格证(技术等级证),二是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即平安生产培训合格证)。两证缺一即可视为违法上岗或违法用工。
(二)劳动法相关知识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并于1995年1月10日起施行。特种作业人员需要掌握的劳动法中的主要内容是:
1、第54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平安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2、第55条:“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3、第56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平安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平安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三)职业病防治法相关知识
特种作业人员需要掌握职业病防治法中以下主要内容:
1、职业病防止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职业病防治法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3、职业病防治法第13条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以下职业卫生要求: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分开的原那么;
(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它要求。〞
4、职业病防治法第28条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5、职业病防治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6、职业病防治法第32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7、职业病防治法第36条规定:“劳动者享有以下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效劳;
(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
业病防护措施;
(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
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5)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工伤保险条例相关知识
主要应当了解两条:
1、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商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2、第4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二、平安生产主要法律制度
1、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平安生产法从不同的方面规定了平安生产的监督管理。具体有以下几方面: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督管理
(2)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管理,包括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
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平安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批准和验收,并及时进行监督可归还查等。
(3)监督机关的监督。
(4)对平安生产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
(5)社会公众的监督。
(6)新闻媒体的监督。
2、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制度
平安生产法以及国务院关于特大平安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302号令)等法律、法规都对生产平安事故的报告作了明确规定,从而构成我国平安生产法律的事故报告制度。
(1)事故隐患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一旦发现事故隐患,应立即报告当地平安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和当地
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并申请对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进行初步评估和分级。
(2)生产平安事故报告
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必须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那么,以保
证事故调查处理的顺利进行。
首先,是生经营单位内部的事故报告。
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便于生产经营单位向上级报告和立即组织抢救,以免贻误抢救时机,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接着,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报告。
平安生产法第70条第2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3、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制度
(1)事故应急救援制度的要求
①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平安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负责建立特大平安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
③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
织;以上单位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时,也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④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配备的所有应急救援
器材和设备要进行经常性维修和保养,按要求及时废弃和更新,保证应急救器材和设备的正常运转。
(1)生产平安事故的调查处理制度
平安生产法律法规对生产平安事故的调查处理规定了以下六方面的内容:
①事故调查处理的原那么: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尊重科学。
②事故的具体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四不放过〞:事故原因和性质不查清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群众末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③事故调查组的组成。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因伤亡事故等级不同由不同的单位、部门
的人员组成。
④事故调查组的职责和权利。
⑤生产平安事故的结案。
⑥生产平安事故的统计和公布。
4、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平安生产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平安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任何生产平安事故的责任人都必须受到相应的责任追究。在实施责任追究制度时,必须贯彻“责任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坚决克服因人施罚的思想。无论什么人,只要违返了平安生产管理制度,造成了生产平安事故,就必须予以追究,决不应姑息迁就,不了了之。
生产平安事故责任人员,既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中对造成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也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中对平安生产负有领导责任的单位负责人,还包括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生产平安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或者有失职、渎职情形的有关人员。
正确贯彻这一制度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客观上必须有生产平安事故发生。要客观公正,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