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行政
相对
法制
监督
论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法制监督
: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已经成为我国当前的重要任务。由于我国的行政法制是以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制度为核心,而行政相对人的地位和作用得到很大程度上的无视。笔者在本文中从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法制监督的概念理论入手,分别从当前我国行政相对人的地位、行政法制监督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探并讨了行政相对人在法制监督中的作用,希望从行政相对人的层面进一步推动我国的行政法治进程和完善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
关键词:行政相对人;地位;行政法制监督;作用
Concerning the administrative relative person and administrative legal supervision
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of socialist government by law society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task in our country at present. Because of our country's administrative legal system is based on the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main body and administrative system as the core, and the administrative relative person's status and the function get largely ignored. The author in this paper from the relative people of administrative supervision of legal system theory of concept, respectively from the current our country the administrative relative person's status, administrative legal supervision and the existing problem of the thorough analysis, and the administrative relative person for exploration in the role of the legal supervision, hope from the administrative relative person's level further push forward China's administrative legal process and perfect our country's administrative legal system.
Keywords: the administrative relative person; Status; Administrative legal supervision; role
目 录
I
Abstract II
引言 1
一、关于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法制监督的概述 1
〔一〕简析行政相对人及地位 1
〔二〕简述行政法制监督及开展 2
二、行政法制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 2
〔一〕行政法制监督的立法处于落后地位 2
〔二〕行政法制监督体系不健全 2
〔三〕行政法制监督程序不标准 3
〔四〕行政法制监督力度不够 3
〔五〕行政法制监督体制不健全,监督主体缺乏独立性 3
三、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制监督中的作用 3
(一)行政相对人是对行政主体乱用权力进行监督 4
(二)行政相对人是行政法制监督的执行力量 5
(三)行政相对人权利对法制监督具有促进作用 5
参考文献 6
引言
随着现代公共行政的开展,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行政相对人已不再是单纯的被管理者,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平衡的实现越来越具备现实根底。依法行政的目的不仅在于对政府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依法进行标准,防止权力的滥用,并使受到不法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权利及时得到补偿,而且也在于保证国家行政管理的有效和效率,使其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1]。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过程,行政相对人应当具有什么样的地位和作用是值得研究的问题。对政治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是政治学上一个永恒的话题,这一话题于当今正在、正准备走向法治的中国,更具现实意义。基于这样的背景,笔者将在接下来的篇幅中和大家一起来探讨这个问题。
一、关于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法制监督的概述
〔一〕简析行政相对人及地位
所谓行政相对人就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或组织[2]。贯穿于行政活动过程的主体主要是两个:行政机关自身和行政相对人。其中行政机关自身对于实现依法行政的决定性作用自不待言,它基于行政公务人员的依法行政观念、法律素质、明确的法律责任以及科学的内部权力运行方式设计等来实现依法行政。但仅靠行政机关自身的努力和自觉性也只是保证依法行政的一个方面,行政相对人作为行政活动的参与人在依法行政中占有重要地位。随着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行政相对人在现代行政法中的法律地位发生了重大转变[3]。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进一步提高相对人的法律地位,以逐步推动我国的行政法治进程,应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二〕简述行政法制监督及开展
行政法制监督是指监督主体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是否合法、合理,是否遵纪守法所进行的法律监督[4]。主要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专门行政监督机关〔行政监察、审计〕的监督、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和组织的监督等。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自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已经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监督体系,主要包括外部监督体系和内部监督体系两局部。外部监督是指来自行政机关系统外的监督主体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又称异体监督,主要有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社会监督〔包括社会团体、社会舆论和公民〕的监督。与外部监督体系并列,内部监督是我国行政机关系统内的自我监督体系,又称同体监督,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专职监督机关的监督,如监察和审计机关的监督;二是非专职监督机关的监督,主要有上下监督、主管监督、职能监督三种形式[5]。上下监督即各行政机关因隶属关系所形成的监督,主管监督即行政机关对被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职能监督即政府对政府职能部门就其主管工作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对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二、行政法制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行政法制监督的立法处于落后地位
行政法制监督立法是建立和完善行政法制监督机制的前提和保证。监督主体执行监督职能,必须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以有关法律为准绳。如果缺乏行政法制监督立法,就会造成监督机关无法可依,行使监督缺乏标准和依据。我国目前行政法制监督的有关法律还比拟少,有些领域甚至还是空白,所以立法的滞后给行政法制监督带来了消极影响。
〔二〕行政法制监督体系不健全
从外表上看,我国行政法制监督体系健全,多元监督主体以多样化方式和途径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但实际上,虽然监督主体多元但并未产生监督合力,这种多元监督力量事实上构成了一种耗散结构,作用分散低效,缺乏对多元力量的整合协调机制,使得在“完善〞的多元监督体制之下存在着“漏监〞、“虚监〞、“难监〞等怪现象。
〔三〕行政法制监督程序不标准
行政法制监督方式可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三种方式有机结合,全方位进行,才能取得较好的监督效果。从一定意义上说,事前预防的监督功能比事后追惩功能更为重要。但是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将监督工作的重点放在查错纠偏的追惩性的事后监督上。行政法制监督程序不标准表达在具体的监督实施中,监督违法违纪多,监督权力行使过程少;事后审查多,日常渗透少;具体的微观事项监督多,全面的宏观控制少。
〔四〕行政法制监督力度不够
行政法制监督体系中各个监督机制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软监督〞、“虚监督〞和“漏监督〞现象。受制于中国传统官本位思想的影响及行政体制的安排,社会公众对政府的重大决策及实施情况知之甚少,知情权匮乏导致行政相对人的积极性和参与度过低,并且行政相对人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与制约力难以抗衡强大的行政权力,即使监督也多是“敢怒不敢言〞,从而使监督流于形式。
〔五〕行政法制监督体制不健全,监督主体缺乏独立性
在我国行政法制监督体系中,监督体制多元无序,各种监督主体之间的关系没有理顺,在运行机制上缺乏应有的沟通和协调,致使监督主体之间的相互推诿或重复监督现象严重,影响了行政监督的有效性。如我国权力机关的监督还远未被重视,司法监督的独立也未真正实现等这些都严重影响了监督主体独立监督职责的发挥,难以到达监督的目的。
三、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制监督中的作用
行政相对人的作用,是行政相对人作为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对作为法律关系另一方的行政主体所具有的积极功能。在很长时期内,由于附庸和弱者地位的存在,行政相对人除了服从行政主体的决定外,几乎是谈不上对行政主体有积极作用的。不过,在当代行政法中,行政相对人已不是只能对行政主体消极服从或至多实施消极防卫。事实上,当代行政法由于扩展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并增强了其地位,因而也导致他们具有对行政主体的积极干预作用——即个体权利对行政权力直接、有效的影响[6]。行政主体固然可以用处分、强制方法来迫使行政相对人守法,但以此方式实施法律是极为低效、消极的。最有效最积极的方式应当是广阔行政相对人能以其主动性、自觉性全面遵守法律、法规,形成对行政来源,其中特别是行政复议监督、行政诉讼司法监督更需要当事人自己直接主动提起。行政相对人作为行政活动的参与人和依法行政的约束者,在实现依法行政过程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一)行政相对人是对行政主体乱用权力进行监督
行政主体作为行使国家权利的主体,本身应依法行政。但拥有权利的人往往容易滥用权力,特别是在我国这样行政诉讼法还不很完备和成熟的国家,在实践中往往出现行政主体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违法行政的情况,这种行为极大地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作为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行政相对人除履行相应得义务,如维护行政主体各种行政权力正常行使的义务、配合行政主体正常行使有关权利的义务和服从行政权利行使结果的义务,同样地享有相对应的权力[7]。而行政相对人的这种权利那么是专对行政主体主张的权利,包括实体上的权利和程序上的权利。实体上的权利包括:以各种形式和渠道参与行政管理的权利,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抵抗行政主体非法侵害的权利、合法权利受行政主体保护的权利、受益权等。程序上的权利主要有:对行政主体做出不利于自己的处理决定的申辩权、对行政主体有关活动的了解权、对行政主体的行政处理不服而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相对人作为行政监督的主体,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通过行政监督的方式促使行政主体防止和克服行政弊端,对行政活动加以制约和牵制,从而完善政府行政,促进依法行政[8]。
(二)行政相对人是行政法制监督的执行力量
行政行为内容的实现,不仅需要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活动,更需要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的维护、配合和服从,才能保证行政行为内容的有效实现。行政主体依法行政不仅要求行政主体守法,也要求行政主体贯彻实施法律,实现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行政管理内容。首先,行政主体需要与行政相对人共同有效的实施法律,行政主体在依法做出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管理的同时,要求行政相对人履行相应的义务,保证实现行政相对人法定的权利和促进行政相对人履行法定的义务,从而行政相对人有与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