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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行政
不作为
救济
郑州大学自考本科毕业论文
专 业
姓 名 李胜武
准考证号
论文题目 论行政不作为救济
2023年 3 月 6 日
论文评语:
论文建议成绩:
评审教师签名:
年 月 日
论文综合成绩:
辩论组长签名: 院系盖章:
年 月 日
学校自考办意见:
目 录
内容 1
一、行政不作为的概念和特点 2
〔一〕概念 2
〔二〕特点 2
二、我国行政不作为救济的现状 3
〔一〕我国对行政不作为的救济的法律规定 3
〔二〕 建立行政不作为的救济制度的必要性 4
三、行政不作为救济的方式 5
〔一〕确认违法 5
〔二〕限期履行 6
〔三〕责令赔偿 7
四、完善我国现行的行政不作为的救济制度的措施 8
〔一〕加强立法 8
〔二〕加强自身对行政不作为的监督 8
〔三〕完善行政不作为诉讼的判决形式 8
〔四〕努力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 8
〔五〕引入赔偿机制 9
〔六〕进一步改革和加强司法审查和监督的力度 9
〔七〕建立行政不作为追查制度 9
六、总结 10
参考文献 11
论行政不作为的救济
内容:近年来,中国的行政不作为问题已成为行政法研究的热点问题。行政不作为由于具有违法的性质,给社会和行政相对人带来更大的危害。为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公共利益和合法权益,有必要对行政不作为予以救济,救济方式主要是确认违法、限期履行、责令赔偿等救济措施。本文以行政不作为为研究对象,对行政不作为及其救济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行政不作为 确认违法 限期履行 责令赔偿
一、行政不作为的概念和特点
〔一〕概念
所谓行政不作为,指的是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所应当履行的行政义务,并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在逾期违法行政行为的过程中。根据行政法和行政法理论,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组织。接受委托的组织不能够凭借自身的名义从事行政方面的工作,委托人承当相应的后果,不能够构成行政主体。
〔二〕特点
。放弃维护公共利益和分配权,导致放弃了国家的义务。最直接的结果是不仅损害了自身利益,更损害了公共利益,会引发一定的危害。因此,这是一种冒犯,为此,不作为最根本的特征之一就是违法性。
。法律授予了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行政主体需要依法履行义务、行使权力,不能够放弃权力,更不能不履行义务。行政不作为其消极性主要通过不履行、延迟履行义务,放弃行政管理等表现出来。周佑勇:行政不作为构成要件的展开, 载中国法学,2023年第5期,第68页.
。由于行政行为的结果,由于没有明确的积极和明确的后果,损害是难以清楚地说明,从而有一定程度的隐蔽性。一般情况下,只有行政行为作为对人的合法权益构成直接侵害的,使得行政纠纷起诉至法院,由此确定行政主体应当承当的法律后果。贾亚莉:浅论行政不作为的遏制及救济方式,载商洛师范专科学校学报第19卷第1期,2023年3月,第58页.
。基于某种意义而言,行政不作为主要通过失职、渎职表现出来,导致政府职能出现错外,人为得剥夺了公民的行政权力,合法权益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我国行政不作为救济的现状
〔一〕我国对行政不作为的救济的法律规定
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只适用于具体的行政不作为,不包括抽象的行政不作为。这个规定太窄。然而,作为一个现代的法律体系,我们没有坐,中国的有关行政立法提供了行政不作为救济的必要手段,主要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制度的建立,使公民,在对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进行的侵犯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让他们及时救济的合法权益。对于诉讼救济,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提高行政不作为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并提供诉讼救济手段。
〔二〕 建立行政不作为的救济制度的必要性
1、 行政不作为具有危害性
行政不作为具有一定的危害性,因为它的危害是隐蔽的,所以它所造成的危害往往很大,难以防范。其危害表现为:
依法行政的职权。国家机关是依照法律所规定的程序以及职责所行使权力的主体。基于国家所规定的行政主体的前提下,行政主体没有履行大肆扩大的参照物,不履行义务必须履行的,无视法律规定的。因此,法律制度的严肃性受到了严重的损坏,威慑力下降,中国的法律制度构成了严重的威胁。行政不作为具有危害性,由于这种危害有隐蔽性,因此其所造成的危害往往很大,而且难以预防。其危害性的表现有:
易滋生腐败。政府不作为的行为越权、贪污受贿、越权、腐败和贿赂是权力做出超越法律的权威或不按法律程序的使用权来谋取私利,贪污受贿。行政不作为与不做或少做内事项的权力,这是不为法定职责,对光滑的国家法律的一大障碍,因此,国家应该在法令的削弱、收缩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使得行政相对人对于社会的公共利益不能够由于维修而构成一种非物质性腐败的隐形力量。
再次,侵犯了一定的社会合法权益。只要违法行为必然是违法行为,就会侵犯一定的社会合法权益。行政不作为属于行政相对人的侵权行为。国家机关以及相关的工作人员,一般情况下凭借着不同的行为进行国家行政职能方式的实现,此种管理职能是由法律所赋予的应当履行的要求。假设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不能够履行或者延迟履行,可以以不作为的方式履行规定的行政职能,如果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迟延,实施法定职能,会侵害行政主体的合法权益。最后,政府职能错位。现代政府的职能是为市场、企业、信息、社会秩序的协调提供效劳。如果有大量的行政不作为,政府会偏离公共权力这一功能,如市场交易关系的直接参与,市场应该引导而不是指导,管理,无论政府行为不能错位,导致市场失灵。
2、行政不作为救济存在的问题
在某种程度上,中国的立法已经确立行政不作为救济制度对行政不作为的发生起到威慑作用,中国的救济制度还存在较大的漏洞和缺陷。
首先,抽象行政不作为救济不完善。由于抽象行政不作为主要出现在行政立法的领域,行政主体不履行行政主体的义务,而这不作为我国立法尚未纳入行政救济的范围。
其次,这种缺陷和漏洞表达在行政不作为救济。行政不作为行政复议和诉讼救济在我国是一个具体的行政不作为不违背公共利益。行政复议是一个更高层次的监督行为,下级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行政机关的自我约束,很难保证救济的充分实现。
再次,行政不违反公共利益。公共利益作为个人利益作为一种人格存在。因此,损害了个人利益,假设个人利益包括了公共利益,从本质而言损害了公共利益,其于公共利益以及个人利益的损害根本保持一致,猪油公民享有公共利益,应当赋予公民的行政复议以及行政救济的请求。它也认为,在某些情况下,公共利益没有公民存在,即使个人利益包括公共利益、个人利益的救济不应作为公共利益的救济一样,因为个体有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差异。
最后,不完整的行政不采取行动。不完全行政不作为包括行政不作为以及延迟行政作为。行政不作为不仅包括具体的行政不作为,而且还包括抽象行政不作为,因为无论是具体行政不作为或是抽象行政不作为对于社会都会造成危害,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不作为构成了救助范围,以适应社会需要。
三、行政不作为救济的方式
〔一〕确认违法
这种做法表达在人民法院司法救济的认定决定上;表达在行政复议是行政复议。本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确认违法行为,它是指由主管机关审查,确认行政不作为的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已经存在,是一种违法行政行为的救济途径。采取这种救济的价值在于,它是其他救济的前提和根底,是其他救济的前提,是行政责任的直接依据。法律确认的作用表达在两个方面:
1、能够减少损失。在行政不作为,因为行政主体逾期不履行法定的具体行政义务,因此,有关期限后,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没有履行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这,如果行政主体责令履行表现不应作为行政相对人积极履行义务已无实际意义,甚至可能带来更大损失的当事人,这个时候只能使用声明确认违法,行政主体在行政不作为的时间是非法的,为了防止行政主体以减少损失的行为。
2、作为补偿的依据。当对行政相对人的行政不作为带来的现实,以确定损坏的后果,行政相对人普遍提出国家赔偿的要求,这个时候首先必须由官方认可的行为作为一种违法行为,为行政相对人申请国家赔偿的依据。从我国的实践经验,为实现案件的实际意义,一般也是正确的国家机关确认法律的行政主体是不违法的,因此,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被确定为行政相对人申请国家赔偿时的行政不作为不伤害甚至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利益而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必须先报关管理机关违反法律,为当局要求依法查处相关责任人的根底上。
〔二〕限期履行
这反映在人民法院的司法救济是履行判决;表达在行政复议是行政复议决定执行的行政复议机关,主要指国家的审查机关认为行政主体以及工作人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应当在一定的时间内履行救助义务。以下是相同的通过这两方面的行政主体的行政程序和行政行为的内容,因此责令履行义务的义务或对行政主体行政程序的存在,或者履行双方所存在的问题,法律法规并没有对此给予明确的规定,我国理论界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视图。事实上,根据不同的救济和性质的行为来确定。
1、对于人民法院救济的主体,因为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是主要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审查原那么的合理性,并辅以法律、行政行为一般是唯一合法的问题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不仅具有合法性的问题,但也有合理性的问题。因此,可以根据行政机关是否应当履行对行政行为或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义务。人民法院可以在审理行政案件的过程节制,进行实质审查的条件或行政相对人的相关事实的根底上,然后作出判断,要求执政党执行双方当事人的行政责任。在自由裁量行政案件并不是个例,在一般情况下,判断只能判断行政主体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答复或做出相应的决策,但由于现代社会的快速开展,行政权力日益扩大,更多的专业性强,对行政行为做出判断的自由裁量权需要有丰富的管理知识和经验,政策应该有一个深刻的具备上述条件的法官人民法院要求的理解是不现实的和不必要的,如果要求人民法院作出实体判决,存在先天的缺乏。所以具体内容的答复或决定应当根据行政机关的相关规定作出自己的决定,不能由法院裁决或者裁决。当事人如有异议,只能向其他机关寻求救济。
2、行政复议机关救济的主体,行政复议机关对于所必须履行的义务涉及到了具体的专业知识的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具有适当的权限,你可以做一个合法、合理的判断,因此,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请求行政复议决定,应当通过对行政程序的责任或义务的行政主体的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主体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要求行政主体履行双重义务。
无论哪一个主体作出决定,执行的最后期限应确定履行期限,以防止行政机关的行为再次,以保护合法权益的行政相对人。至于履行期限,有法定期限,按法定期限确定。没有法律规定,可以参照主体的内部规那么来确定期限。
〔三〕责令赔偿
这反映在人民法院的司法救济是判决的赔偿;表达在行政复议是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赔偿的行政复议,是指国家机关的审查,明确已经构成了行政不作为,同时给行政相对人带来了真正的、明确的损失,因此需要实行行政主体的赔偿救济。下述属于相同的国家赔偿法对行政不作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赔偿没有明确规定,但中国的行政诉讼法列举了许可证发放、人身权、财产权的保护和养老金支付的三种行政不作为违法案件。行政复议法使得这种扩张性的规定,如对受教育权的保护作为一种行政不作为,并提供行政复议不可。国家赔偿法规定了行政相对人在其他违法行为和其他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