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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校车
安全管理
条例
政策
校车平安治理条例政策
篇一:校车平安治理方法
山东省校车平安治理方法〔省政府令第295号〕
时间:2023-01-13 16:03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95号
山东省校车平安治理方法已经2023年12月31日省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郭树清
2023年1月12日
山东省校车平安治理方法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车平安治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平安,按照国务院校车平安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校车的平安治理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校车,是指依法获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七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校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喷涂统一的校车外观标识,放置统一标牌、装备统一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公共交通满足入学、寄宿制学校入学、提供校车效劳依次优先的原那么,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平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生数量和分布情况等要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开展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合
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内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同时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应中选择适当的校车效劳方式,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效劳。
第五条 校车平安治理应当遵照积极预防、依法治理、部门协作、各负其责的原那么,建立和完善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校车效劳提供者、学校和家庭互相配合的治理方式。
校车效劳提供者和装备校车的学校是校车平安的责任主体,对校车平安承当主体责任。
社会各方面应当为校车通行提供便利,协助保障校车通行平安。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营建和谐的社会言论环境,广泛宣传交通平安知识,关注学生乘车平安。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通过财政赞助、税收优惠、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校车效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校车运营和学生乘坐情况,对校车效劳提供者和装备校车的学校给予必要的补贴,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支持校车效劳所需财政资金的分担方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 县(市、区)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平安消费监视治理等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方便群众举报违犯校车平安治理规定的行为。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治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章 校车治理机制
第八条 校车平安治理实行以县〔市、区〕为主、分级治理、分工负责的治理体制。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平安治理工作负总责,组织制定并施行与当地经济开展水平和校车效劳需求相习惯的校车效劳方案和财政补贴方案,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平安治理职责;建立校车平安监管体系,统筹协调校车平安治理工作中的严峻事项。
第十条 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价格治理部门制定学生乘车费用承当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校车平安治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条例的规定,与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平安治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施行与当地经济开展水平和校车效劳需求相习惯的校车效劳方案;
〔三〕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等工作;
〔四〕加强对学校的监管,指导、催促学校建立完善校车平安治理制度,明确和落实校车平安治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平安教育,催促学校加强学生乘车治理;
〔五〕负责校车平安治理责任书备案治理工作,掌握学生上下学和现有校车情况以及校车需求,建立校车车辆及驾驶人治理档案,建立校车信息治理系统,采集录入校车信息。
篇二:校车平安治理条例 法律责任及处分规定
校车平安治理条例 法律责任及处分规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消费、销售不符合校车平安国家标准的校车的,按照道路交通平安、产质量量治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分。
第四十四条 使用拼装或者到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收缴并强迫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23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撤消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四十五条 使用未获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效劳,或者使用未获得校车驾驶资历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拘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获得道路运输运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运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除按照前款规定处分外,情节严峻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撤消其运营许可证件。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拘留该机动车,处2023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不按照规定为校车装备平安设备,或者不
按照规定对校车进展平安维护的,由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未获得校车驾驶资历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能够并处撤消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十八条 校车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责令改正,能够处200元罚款:
〔一〕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
〔二〕校车内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
〔三〕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四〕驾驶校车内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平安技术要求进展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平安隐患的校车内道路行驶;
〔五〕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校车驾驶人违犯道路交通平安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依法从重处分。
第四十九条 校车驾驶人违犯道路交通平安法律法规被依法处分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校车驾驶人条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取消校车驾驶
资历,并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
第五十条 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拘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并按照道路交通平安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分。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平安违法行为,依法拘留车辆的,应当通知相关学校或者校车效劳提供者转运学生,并在违法状态消除后立即发还被拘留车辆。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犯本条例规定,不避让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第五十三条 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能够处500元罚款。
随车照管人员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的,由学校或者校车效劳提供者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处分或者予以解聘。
第五十四条 获得校车使用许可的学校、校车效劳提供者违犯本条例规定,情节严峻的,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地点人民政府能够撤消其校车使用许可,由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收回校车标牌。
第五十五条 学校违犯本条例规定的,除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分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判;导致发
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截了当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峻的,撤消其办学许可证,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截了当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治理事务。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车平安治理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域发生校车平安严峻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截了当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 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视检验检疫、平安消费监视治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校车平安治理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截了当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八条 违犯本条例的规定,构成违犯治安治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治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发生校车平安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
篇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校车平安治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17号
校车平安治理条例已经2023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二年四月五日
校车平安治理条例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车平安治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平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按照本条例获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情况等要素,依法制定、调整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施行义务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开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内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同时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效劳。
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赞助、税收优惠、鼓舞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效劳。支持校车效劳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
和地点财政分担,详细方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支持校车效劳的税收优惠方法,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治理权限制定。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视检验检疫、平安消费监视治理等部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平安治理的有关工作。国务院教育、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平安治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平安治理工作中的严峻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平安治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平安治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施行与当地经济开展水平和校车效劳需求相习惯的校车效劳,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平安治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平安消费监视治理等有关部门按照本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平安治理的相关职责。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平安治理信息共享机制。
第六条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保障平安、经济适用的要求,制定并及时修订校车平安国家标准。
消费校车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质量量保证体系,保证所消费〔包括改装,下同〕的校车符合校车平安国家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厂、销售。
第七条 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平安是政府、学校、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社会各方面应当为校车通行提供便利,协助保障校车通行平安。
第八条 县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犯校车平安治理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治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章 学校和校车效劳提供者
第九条 学校能够装备校车。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运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按照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能够提供校车效劳。
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按照本地区实际情况,能够制定治理方法,组织依法获得道路旅客运输运营许可的个体运营者提供校车效劳。
第十条 装备校车的学校和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