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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政府
保障
住房
建设
中的
角色定位
研究
13
中共内蒙古党校研究生毕业论文
论文题目
政府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的角色定位研究
所 学 专 业: 政治学
学 员 证 号:
学 员 姓 名: 闫智
工 作 单 位: 伊金霍洛旗安监局
指 导 教 师: 王虎
2023年11月
扉 页
内容
政府角色是使政府人格化,由政府的职责和阶级立场决定,指在一定时期内,为满足国家经济和社会开展的需求,政府所承当的责任和履行的职能。政府是为人民效劳的政府,作为公共物品的提供者,必须承当起住房保障的主体责任,因此政府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本文运用文献研究法和标准分析法,提出政府在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中应该主导者、财政投入者、供给者、监督者的角色,并对政府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角色不到位的表现及原因进行分析,认为政府责任缺失是保障性住房开展滞后的主要原因。在此根底上提出了如何使我国政府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角色准确定位的几点具体建议,如明确政府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将工作重心集中在前期规划与后期住房管理;健全法律法规,依法保证保障性住房建设;拓宽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渠道,加大资金投入;加强对保障性住房的监督管理等,以保证我国政府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角色的准确定位。
关键词:保障性住房;政府角色;公共物品;政府责任
目 录
一、导言 1
〔一〕选题意义和目的 1
〔二〕研究现状 2
1.关于政府是否应该介入保障性住房建设问题 2
2.关于政府在保障性住房中角色定位的问题 3
〔三〕研究方法 5
1.文献研究法 5
2.标准分析法 5
〔四〕创新点 5
二、相关理论概述 6
〔一〕保障性住房概念界定 6
1.保障性住房的根本含义 6
2.保障性住房的主要分类 6
〔二〕政府角色定位的相关概念分析 7
1.政府角色的内涵 7
2.政府角色定位 8
〔三〕政府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角色定位的理论依据 9
1.新公共效劳理论 9
2.政府干预理论 9
三、我国政府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应扮演的角色 10
〔一〕保障性住房的主导者 10
〔二〕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财政投入者 11
〔三〕保障性住房的主要供给者 12
〔四〕保障性住房运转的监督者 13
四、我国政府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角色不到位的表现 15
〔一〕政府重视程度不够 15
〔二〕保障房类型划分不清 16
〔三〕住房缺乏合理规划、质量偏差 16
〔四〕居民收入审查形同虚设 17
五、我国政府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角色不到位的原因分析 18
〔一〕政府责任缺失 18
〔二〕政策制度不完善,执行不力 18
〔三〕财政投入力度不够 19
〔四〕监管机制不健全 20
六、政府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的准确定位的措施分析 20
〔一〕明确政府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的主体地位 20
〔二〕将工作重心集中在前期规划与后期住房管理 21
〔三〕健全法律法规,依法保证保障性住房建设 22
〔四〕拓宽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渠道,加大资金投入 23
〔五〕加强对保障性住房的监督管理 24
结论 26
参考文献 28
致辞 29
建议:
1、 论文结构与内容过于繁琐。前两章的内容都没有必要写,大量的篇幅写了一些与主题无关的,两章内容只需概况成政府在保障性住房中的意义一段文字即可,作为文章的帽子;下面三章内容从第三章写起即可;且第四与第五章可以合在一起,写清问题及产生问题的原因;
2、 论文观点与引用材料陈旧。学校要求尽量用2023年以后的材料与观点,显然你的文章目前还没有到达这个要求。
王虎
政府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的角色定位研究
一、导言
〔一〕选题意义和目的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社会物质文化生活极大丰富,人民群众的社会保障水平也有了显著的提高,衣食这两项需求已根本得到保障,但是,面对目前不断上涨的房价,住房问题成为影响老百姓安居乐业的重要问题,有相当数量的中低收入人群对住房望而却步。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五条就明确规定:“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其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及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效劳〞[1]。面对高房价,政府不断出台新政策进行调控,并借鉴国外经验,实行保障性住房建设,减轻老百姓的经济负担,加快建设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以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近几年我国政府加大对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力度,但我国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开展仍很滞后,主要原因就是政府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的角色定位不准确,政府职能履行不到位,在政策执行中政府部门都相互扯皮推诿,防止承当责任。所以选择该题目作为笔者的研究课题,来探讨政府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角色的准确定位,以及通过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和完善我国的保障性住房体系,解决我国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二〕研究现状
1.关于政府是否应该介入保障性住房建设问题
现在学术界和社会界都普遍认为政府应该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
包宗华认为,住房是一种特殊的商品,既有经济属性又具有社会属性,占居民比重最大的中低收入家庭如果没有政府的帮助,就很难解决住房问题,这一点即是住房的社会性和政策性,因此政府有必要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介入住房问题,依靠政府来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2]。
尹卫红认为,由于住宅具有不可移动性、稀缺性和消费的不可替代性等特点,注定了住宅不能完全由市场来配置。在市场配置的同时,必须借助政府的力量来保护中低收入家庭的根本居住需求,实行 “双轨并行〞。高档住房,完全由市场机制来配置,保障性住房那么需要政府支持[3]。
第一,保障性住房的责任主体是政府。实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目的是保障公民的根本居住权,维护社会稳定,是政府提供公共效劳的根本内容,理应由政府担负主要责任。再者,住房保障的代价是沉重的,保障性住房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局部,是一项规模庞大的需要投入大量资金的工程工程,只有政府有能力调动全社会的资源去支持。再次,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是各个环节紧密关联的复杂程序,必须以政府的权威和系统组织能力来实施。这都要求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责任主体只能是政府,政府应该而且必须介入到保障性住房建设中来。
第二,保障性住房建设是政府的“社会责任〞,不该把问题简单推到企业身上。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是为满足中低收入家庭的根本居住要求,保障性住房是一种“准公共物品〞,承当社会收入再分配功能,政府应作为直接的投资人并承当主体责任,维护社会稳定,因此由政府主导保障性住房建设责无旁贷。文小蓉在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的分析文中认为,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住房的商品化程度越来越高,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住房在社会各个阶层的分配不公,结果有钱人住高档别墅,没钱人只能穷居陋室。所以要有政府的保障,才能行使公平的居住权,解决社会矛盾[4]。
第三,为保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顺利进行,就必须建立健全的住房保障法律体系。如果把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相关事项纳入法律法规、把政府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承当的主体责任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把保障性住房建设完全纳入法制的轨道,这将能保证保障性住房建设进程,是保障性住房的作用充分发挥。保障性住房建设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一局部,要像其他社会保障一样,必须以健全、完备的法律体系为支撑,只有政府才能使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管理制度化和标准化。
2.关于政府在保障性住房中角色定位的问题
黄俊峰在保障性住房制度改革中的政府角色研究中一文中提到,从政府角色分析,在保障公民居住权中政府将发挥出独有的地位和作用,但是在我国保障性住房制度改革中,政府到底应该扮演何种角色?这些角色作用的效果和程度如何?学术界没有清晰地答复[5]。近年来,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进程缓慢开展滞后,主要原因在于政府角色的不到位,因此,深入研究我国政府在保障性住房扮演的角色十分有必要,对于完善我国保障性住房制度,提高保障性住房建设效率,推进整个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都具有深远影响。
郭士征在关于住房保障的假设干理论问题一文中提到,在住房保障中政府无疑是最重要的责任主体。政府作为国家的行政机关,提供公共物品与公共效劳是其根本职能,因此,保障全体公民有房可住是政府应尽的责任。另外,政府也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非政府组织的关系,但是保障性住房的“参与〞方式应该是需要市场化的,例如政府委托购置、开发商开发建设,或者引入产权方式等皆是按照市场的规律从而来获得利润是必须的,所谓有利润更能增强做事的动力。从这方面来说,政府在住房保障中并不一定要承当起全部的责任,支持其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相应地承当起一定责任,所以,建设保障性住房,应以政府为主导,鼓励市场与社会共同参与到这项事业中来。基于此,政府在住房保障中要做到权责明确、各负其责、执行有力、措施得当、切实落实各项政策措施[6]。
王平在住房制度改革与政府职能中提出,住房制度改革以来,局部居民的居住条件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改善,但是,由于政府职能发挥不到位,致使商品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保障性住房的保障功能也不够明显,制约了住房制度的改革[7]。政府履行保障性住房建设职能,完善保障性住房制度,切实做好住房保障工作的同时,也要做好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工作,不应该干预过度,积极引导市场社会力量共同参与。
综上所述,简单的概括下他们的观点:政府必须对社会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保障承当主体责任;我国保障性住房开展存在许多问题,需要建立完善的保障性住房体系。
〔三〕研究方法
1.文献研究法
目前,对政府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角色正确定位的问题理论界己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文中对该问题进行了大量的信息搜集、分析许多文献资料,在对现有成果继承的根底上进行开展创新,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2.标准分析法
根据研究的需要,要把一定的价值判断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研究事物的应然与实然状态是什么样,对选择有关条件下事物开展的结果做出“正确与错误、好与坏〞的判断。
〔四〕创新点
本课题的创新点是探讨政府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的角色定位问题,尤其是研究保障性住房建设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的政府定位问题,通过深入分析,对政府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角色准确定位提出可行性建议。
二、相关理论概述
〔一〕保障性住房概念界定
1.保障性住房的根本含义
社会保障性住房是我国城镇住宅建设中较具特殊性的一种类型住宅,它通常是指根据国家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政府统一规划、统筹、提供给特定的人群使用,并且对该类住房的建造标准和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给予限定,起社会保障作用的住房[8]。
2.保障性住房的主要分类
〔1〕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房是指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一种政策性商品住宅,由于减免了工程报建中的局部费用,其本钱稍低于普通的商品住房,兼具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它的保障性主要表达在国家的优惠政策上,通过国家统一制定方案、政府划拨土地免收土地出让金、城市根底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同时政府对经济适用房的建设标准、住房申请人群给予限定,对经批准的行政性收费实行减半征收、出售价格按保微小利润的原那么,使一些有一定支付能力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得住房。这类低收入家庭有一定的支付能力,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9]。需要指出的是两限房也属于经济适用房的范围,通过限定地价和户型从而到达降低房价的目的,也是一种优惠性政策。
〔2〕廉租房
廉租房是为解决困难家庭的居住问题,属于政府或机构拥有,以低租金租赁给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对廉租住房不具有产权,是一种非产权的保障性住房。廉租房只出租不出售,出租给城镇居民中的最低收入人群。在房价持续上涨、经济适用房走入困境、百姓居住难的背景下,廉租房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