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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我国
行政
自由
裁量
存在
问题
解决
措施
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
闫莉阳
摘 要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开展,我国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加强法治建设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本方略的一个重要内容。在行政法学中,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权力的一项重要组成局部和主要表现形式。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主体提高行政效率的必要权限,它存在的目的是为了行政执法者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地处理问题。但是在实际情况中行政自由裁量权往往容易被滥用,损害人民群众的权益,解决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问题迫在眉睫。为了解决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问题,加强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对其从三个方面去分析,找出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问题,并提出相对的解决措施,以加强我国的法制建设。
关键词 行政自由裁量权 立法控制 滥用职权
Abstract With the progress and development of society, China has put forward the construction of a socialist country under the rule of law, to strengthen the rule of law is to build a socialist rule of law the basic strategy of an important part. In administrative law,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administrative power and the main form of expresson.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is the necessary authority of the administrative subject to improve the administrative efficiency. It exists for the purpose of administrative lawyers to deal with the 、problem flexibly according to the actual situation. However, in the actual situation,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is often easy to be abused, damage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people,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in our country is imminent. In order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strengthen the control of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analyze it from three aspects, find out the problems of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and put forward the relative solutions to strengthen China's legal system.
Key words Ative secretion Legislative control abuse
序 言
行政自由裁量权产生于资本主义制度,并由资本主义国家所确认,因它适应现代行政的需要,而具有普遍意义。随着社会的开展,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行政权的强化和扩张已经成为开展趋势,因而行政自由裁量权也逐渐在扩张。而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自由〞一方面提高了行政效率,另一方面它的自由性容易成腐败滋生的温床。如何有效的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使发挥其最大的作用成为当代社会面对的一大难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应该从立法控制、行政机关内部以及社会监督等方面防止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正确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
一、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根本概述
〔一〕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概念、特点和分类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法的一个根本概念,由于各国的政治背景,传统文化,法治制度的不同,国内外学者对其的概念众说纷纭。
(1)国外学者对行政自由裁量权概念的定义
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解释是:“指为法官和行政人员享有的,在他们认为适宜和必须的情况下行为或不行为的选择权;如果没有说明滥用自由裁量权,这种行为不能被推翻〞。罗豪才主编:行政法论丛〔第3〕,法律出版社,2023年第1版,第344页.
美国学者伯纳德认为,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官员或行政机关拥有从可能的作为或不作为中做选择的自由权。〞 [美]伯纳德.施瓦茨著,徐炳译:行政法,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567页.
(2)国内学者对行政自由裁量权概念的定义
国内对行政自由裁量权概念进行论述的是王岷灿先生,他在行政法概要中作出了这样的定义:“凡法律没有详细规定,行政机关在处理具体事件时,可以依照自己的判断采取适当方法的是自由裁量的行政措施〞。这是国内最早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表述,其后的概述都与其相似。〞
王名扬先生在美国行政法一书中认为:“自由裁量是指行政机关对于作出何种决定有很大的自由,可以在各种可能采取的行政方针中进行选择,根据行政机关的判断采取某种活动。行政机关自由选择的范围不限于决定的内容,也可能是执行任务的方法、时间、地点或侧重面,包括不采取行动的决定在内。〞
罗豪才先生在其主编的行政法学中这样定义:“自由裁量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行政机关根据其合理的判断,决定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利。〞
综上所述,我国学者在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定义时,他们对行政自由裁量权所持的观点总的来说是一致的,很难说哪个观点最科学最完善。从行政管理的角度来说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基于公平效率的原那么,在政策、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情势依照一定的价值标准并结合自身的意志判断所作出的一种非制度化“自由〞选择权。
(1)从本质上来看,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法律法规的伦理性适用。我国的法令法规在现实情况中必定会有它涉及不到的领域,纵然在它所能涉及的领域,也只是原那么性的框架。而行政自由裁量权依赖行政人员个人意志选择和道德判断,这就恰恰说明行政自由裁量权具有伦理性。
(2)从来源上看,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来自于法律法规的直接授权。法律法规直接赋予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它的行使主体是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3)从适用功能上看,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既有优点又有缺点。一方面,行政自由裁量权填补了法律法规的缺乏之处,在实际生活中提高了行政的管理工作的效率;另一方面,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机动性又决定了它容易被行政主体滥用。
为了增强行政机关标准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防止其滥用行政权力,进一步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制约和监督,针对不同行政自由裁量行为制定不同的审查标准,并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科学的分类。国外的学者将行政自由裁量权具体划分为两大类:一是具体适用法律和政策的行政自由裁量权,二是具有立法性的行政自由裁量权。
一般情况下,具体适用法律和政策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第一选择性自由裁量,选择性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律、法规对相关的职权行使规定的相对笼统。由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的原那么性条文,加以选择。
第二自由性自由裁量,即法律、法规对如何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未作出明确而又具体的规定。行政机关基于行政职权,在不背离立法精神、一般法律原那么、以及人民群众利益的条件下,自行决定作出适当的处理。
第三紧急性自由裁量,如果国家出现战争、灾害和经济危机等特殊情况时,国家的生存受到了威胁,人民遭遇紧急的危难。为了维护国家平安与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整体利益。政府在这种紧要关头可以发布紧急命令,实施军事管制来要求人民承当一定的义务,假设有违反,那么依法惩罚。
第四附条件的行政自由裁量,即法律、法规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规定了具体的领域和幅度,由行政机关根据实际在该领域和幅度内给予机动的处理。
〔二〕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合理性主要表达在两个方面:
第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保存深刻表达了立法精神。20世纪以来,由于世界历经了两次世界大战,经济和科技都得到了空前的开展。社会的进步同时也使得社会生活变得越来越复杂,导致了政府的职能在一点点扩大。但是由于立法者并不能准确无误的预见每一件案件都与法律法规一一对应,机械的法治理论逐渐的限制了政府的职能发挥。因此在法治的根底上以“人治〞为辅,所以行政自由裁量的存在更能表达法治的伦理性,表达法的精神。
第二,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保存大大提高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随着社会的开展,行政机关所管理的领域在不断地扩大,因此所要处理的问题就会变得越来越复杂。在现实生活中,考虑到现实问题的复杂多变等因素,必须赋予行政机关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保证处理个案的效率同时又不失公正。
面对复杂的社会问题,法律条文不可能与每个实际中的案情完美结合。而行政自由裁量权既能够填补法律的缺乏,使行政机关灵活的依照具体问题作出决定,又能够对社会事物进行有效的管理,而不是盲目机械的依照法律法规作出决策。
行政自由裁量权成为行政权力中不可或缺的一局部,它的存在使行政机关能够灵活的处理问题,又在很大程度上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也是促进我国政府开展的必要条件。
二、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切有权利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条万古不易的经验。〞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商务印刷馆1961.第154页.
权力是一把双刃剑,我们在看到行政自由裁量权为我们带来积极影响时,也应该看到它带来的负面影响,这是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存在的问题。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一些执法不严,不符合法律标准的现象常有发生。
在实际生活中,行政机关要依据实际情况和具体对象做出灵活的判断,就必须被授予相应的自由裁量权。它的动因必须符合立法目的和精神,它应该契合情理、公正客观、适度并且不能带有任何恶意。因此,行政自由裁量权必须公正地加以运行,并且在法律要求的范围内行使,才符合授权的本意。
可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具有一定自由度,主要受到行政执法人员个人判断的影响。一旦行政工作人员的自身素质不符合法治要求,导致行政自由裁量权缺乏程序约束以及必要的监督,它的运行就会偏离本意。相对人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其最突出的表现就是滥用自由裁量权。恰是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滥用的情况,对其进行有效的控制就成为重中之重。
(一)滥用职权
在日常执法过程中常常会有假公济私,刻意打击报复等现象发生,这些都是滥用职权的主要表现形式。由于行政执法机关不按照法律赋予的权利处理案情,导致行政当事人的权利遭受到侵害,严重可危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具体来讲,滥用职权可以分为两种:一是行政主体恶意滥用他们手中的权力,来为自己谋取利益。二是行政主体使用行政自由裁量权仅凭自己的主观判断,很少考虑客观情况,背离法的原那么和法的精神。所以,“执法自由裁量不应是专断、模糊不清、捉摸不定的权力,而应是法定的,有一定之规的权力〞 劳伦斯▪ M▪弗里德曼法律制度,李琼莫、林欣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6月第1版
。尽管了解到滥用职权的表现形式,但在日常执法中如何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仍是一项很艰巨的任务。执法工作人员必须具备较高职业道德和自我监督意识。
(二)行政处分显失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