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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强制
戒毒
行政复议
申请书
强迫戒毒行政复议申请书
强迫戒毒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欧某某,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经常居住地(略),身份证号码(略)。现因吸毒被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区分局强迫隔离于某某市公安局强迫戒毒所。
被申请人: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略)
地址: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路x号
复议恳求:
1、撤销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区分局(某某)强戒决字(2023)00x00号强迫隔离戒毒决定书
2、立即停顿对申请人的强迫隔离措施。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23年8月21日因被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区分局以涉嫌贩卖毒品罪带回巡查警察大队办公室征询话,随即被刑事拘留。9月26日因证据缺乏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区分局却不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而是在9月27日改成为期两年的强迫隔离戒毒,显然没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按照。
1、强迫隔离戒毒程序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对吸毒成瘾人员决定予以强迫隔离戒毒的,应当制造强迫隔离戒毒决定书,在执行强迫隔离戒毒前送达被决定人,并在送达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决定人的家属、所在单位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被决定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查清其身份后通知。〞本案中被申请人2023年8月22日做出(某某)强戒决字(2023)00x00号强迫隔离戒毒决定书,却直到9月27日本才让申请人在该强迫隔离戒毒决定书上签收,甚至申请人家属直到9月30日向被申请人主动询征询才得知申请人被强迫隔离戒毒,明显违犯了禁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法定程序,没有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2、强迫隔离戒毒证据缺乏
禁毒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与三款规定“吸毒成瘾人员应当进展戒毒治疗。吸毒成瘾的认定方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视治理部门、公安部门规定〞。这说明只有被申请人通过法定程序被认定为“吸毒成瘾〞的条件下,被申请人才有权对申请人戒毒治疗。本案中被申请人从未对申请人进展“吸毒成瘾〞认定,就直截了当决定对申请人强迫隔离戒毒,显然缺乏关键证据而不能成立。
3、申请人已无法被检测为吸毒成瘾
公安部、卫生部吸毒成瘾认定方法(以下简称认定方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认定吸毒成瘾,应当由两名以上人民警察进展,并在作出人体生物样本检测结论的二十四小时内提出认定意见,由认定人员签名,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加盖所在单位印章〞。认定方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委托戒毒医疗机构进展吸毒成瘾认定的,应当在吸毒人员末次吸毒的七十二小时内予以委托并提交委托函。超过七十二小时委托的,戒毒医疗机构可以不予受理〞。从申请人被刑事拘留到无罪释放转为强迫隔离戒毒已经超过37天远远超过认定方法所规定的“二十四小时内〞与“七十二小时内〞,显然申请人已无法被检测为吸毒成瘾。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区分局于2023年8月22日作出的(某某)强戒决字(2023)00x00号强迫隔离戒毒决定书,严峻违犯法定程序却缺乏关键证据支持,显然应当被撤销。申请人按照禁毒法、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向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望依法纠正被申请人错误,解除对申请人人身强迫措施。
此致
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xx
二O一四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