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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已改政府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的角色定位研究1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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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已改 政府 保障 住房 建设 中的 角色定位 研究 13
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中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内容 作为公共物品的提供者,必须承当起住房保障的主体责任,因此政府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本文运用文献研究法和标准分析法,综合分析各个方面的影响,得出的观点是在保障性住房建设环节,政府应该扮演着主导者、监督者等角色,综合分析见阶段政府在管理保障性住房建设中环节却在的缺陷及其产生原因,在此根底上提出了如何使我国政府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角色准确定位的几点具体建议,如明确政府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将工作重心集中在前期规划与后期住房管理;加大政策的支持力度,尤其是公布针对性的法律文件,为保障性住房建设提供相应的法律支持;拓宽保障性住房的融资途径,在该领域投入更多资金;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监督管理保障性住房。通过以上途径,准确定位政府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所扮演的角色。 关键词:保障性住房;政府角色;公共物品;政府责任 一、导言 〔一〕选题意义和目的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社会物质文化生活极大丰富,人民群众的社会保障水平也有了显著的提高,衣食这两项需求已根本得到保障,但是,面对目前不断上涨的房价,住房问题成为影响老百姓安居乐业的重要问题,有相当数量的中低收入人群对住房望而却步。世界人权宣言当中有这样具体的规定:“享受维持自身生活以及家人生活需要的生活标准,是所有人的根本权利。这些标准涉及人们衣食住行等不同方面。〞 [1]。面对高房价,政府不断出台新政策进行调控,同时参考国外开展的成功之道,推出针对新的保障性住房,降低百姓的生活本钱,加快建设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以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近几年我国政府加大对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力度,可是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进程却长期停滞,主要原因是政府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的角色定位不准确,政府职能履行不到位,在政策执行中政府部门都相互扯皮推诿,防止承当责任。所以选择该题目作为笔者的研究课题,来探讨政府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角色的准确定位,以及通过转变政府职能,全方位提高我国保障性住房机制,效劳于我国中低收入家庭。 二、相关理论概述 〔一〕保障性住房概念界定 1.保障性住房的根本含义 社会保障性往往是因为特殊用途而存在的住宅,一般情况下,其主要是为了满足特定人群的住房需求,而且是国家牵头建设的工程之一,与此同时,在改住房建设完成后,其出售价格和出租标准都要符合政府的相关规定,是一种特别的住房 [8]。 2.保障性住房的主要分类 〔1〕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房往往是因政策需求导向而存在的社会保障新住宅,由于减免了工程报建中的局部费用,其本钱稍低于普通的商品住房,但是从经济和使用的角度来看,其往往是较好的选择。对于保障性住房来说,国家的政策优惠就是最稳定的保障,同时政府对经济适用房的建设标准、住房申请人群给予限定,对经批准的行政性收费实行减半征收、出售价格按保微小利润的原那么,使一些有一定支付能力的低收入家庭可以拥有自己的住房。大多数时候,此类低收入家庭往往具备一定支付能力,并且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9]。除此之外,经济适用房还包括两限房,为了限制房价的快速增长,采取了限制地价和户型的措施,也是一种优惠性政策。 〔2〕廉租房 廉租房是为解决困难家庭的居住问题,所有权归政府所有,同时以较低的想那些经济水平有限的家庭出租。需要注意的是,低收入者家庭往往不是廉租房的所有者,他们只是拥有使用权。廉租房禁止出售,而且出租的对象也仅限于城镇当中的低收入者。在现阶段,房价持续走高,经济适用的开展进入瓶颈期,廉租房的产生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有效解决了低收入者家庭住房方面的问题。按照规定,大多数廉租房都是一居室或两居室,前者一般是38m2,而后者那么是20m2,始于实用性较强的“小户型〞。 〔3〕政策性租赁房 政策性租赁房即在政府的主导下,专门为低收入者家庭提供了可租赁住房,租金往往和市场价格相符,然后政府再给与这些租户一定的财政补贴,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这是对于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重要补充,通过更实惠的出租取代购置,从根本上改变了为经济适用房的用途,即和廉租房无异。 三 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中管理现状分析 房地产问题一直是我国争论较大的行业之一,同时也引起了政府的高度重视,于是很对针对性的法律文件随之产生,例如关于坚决遏制局部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等,大大促进了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进程,使得广阔的中低收入者因此得益。但是在保障性住房建设过程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府重视程度不够 住房是一种兼具商品与公共产品双重属性的特殊商品,市场是追求利润的主体,经历过市场化改革的住房成为市场追逐利润的对象,低收入群体不具备购置高价格商品房的能力,那么保障性住房的供给必须是政府的责任,而理应为满足公民根本的居住需求提供效劳的政府,对保障性住房建设重视程度不够,政府资金投入远远缺乏,没有有效履行政府公共管理的职能,放弃了自己应尽的责任,导致保障性住房市场供求关系失衡,有很多低收入者竭尽全力、终其一生也难实现拥有住房的愿望。 〔二〕保障房类型划分不清 现阶段,我国保障性有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和政策性租赁,有局部地方政府为了增加财政收入,把廉租房也公开向社会出售搜集资金,模糊了廉租房本来面目。不同种类的住房没能形成合力,难以全方位满足所有家庭的住房需求,导致没能很好定位不同的城镇住房保障对象,于是就导致对于一些对象的保障多读,而对一些对象的保障那么严重缺乏,导致一些“租不到、买不起〞的家庭随之出现[16]。而且,围绕经济适用房的丑闻在媒体屡屡可见,有的地方政府违反制度规定擅自把经济适用房的用途变更,有的地方政府不为经济适用房做抵押贷款,从而使很大一局部符合条件的家庭不能购置住房,造成大量经济适用房弃购的现象发生,经济适用房的作用也随之打了折扣。并且各类型保障性住房之间衔接的有空白处,保障房类型划分不清,覆盖面狭窄,造成住房保障对象界限区分不清,保障房供给缺乏和过度保障同时存在。 〔三〕住房缺乏合理规划、质量偏差 站在政府的角度,对于保障性住房领域的政策贯彻实施缺少具体的操作细那么,地方政府总是根据地方自身利益,而不是真正的急百姓所急,思百姓所需,制定不合理的保障性住房政策,规划设计也缺乏合理性,我的家乡伊金霍洛旗是一个居于五线的县级小城市,在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过程中就没有科学的规划,也没能针对保障性住房有关规定的实施制定具体的方案,很多时候都是出现一个问题解决一个,但是往往是按住了葫芦起来瓢,各种问题应接不暇,缺乏前瞻性和稳定性,造成方法规那么的执行效果大打折扣。此类现象并不是个例,而属于很多地方的通病,导致现阶段在实施保障性住房政策方面遭遇较多的阻碍,难以形成全方位的保障机制。所以,各地政府应该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保障性住房政策,充分考虑眼前利益与长远目标的关系,设计出科学合理的保障性住房规划。另一方面,还存在这样的现象:有关单位所建设的住房质量难以达标,距离政府规定的硬性标准相差巨大,这也不利于保障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 〔四〕居民收入审查形同虚设 按我国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规定,保障性住房只能出租或出售给中低收入、购置能力有限的家庭。可是在保障性住房申请过程中,这一规定往往已变味失去了保障性住房的意义。尽管很多地方政府出台保障性住房建设实施方法,简化审核程序以方便老百姓申请保障性租房,外来务工人员、农民工等都有资格申请,但政府始终未能建立起一个全国性的公民财产收入信息系统,也就导致各级地方政府履行审查职能效率非常低下,使保障性住房的保障作用难以真正发挥。尽管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起到了一定作用,使一局部低收入家庭解决了住房问题,但有相当一局部保障性住房被高收入人群或已有住房的家庭租用或购置的现象频繁曝光于媒体群众,究其原因,政府无疑是最应该被问责的,形同虚设的居民收入审查制度,程序的公开透明性缺乏,都是造成该现象的原因所在。 四、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政府责任缺失 经历了住房的商品化改革,住房成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同时具备商品属性与公共物品的属性的双重特性。从住房的双重属性的角度以及社会经济高度开展,社会贫富差距拉大,相当一局部低收入群体没有能力购置高价格的商品房,具有公共产品属性的保障性住房应该由政府来提供。基于该背景,国务院也相继公布了针对性的法律文件,保障性住房制度开始重新建立起来。为了切实贯彻落实保障性住房制度,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比方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管理、廉租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方法、个人收入统计制度、公积金制度等,但是,在保障性住房建设进程中仍存在很多问题,例如保障性住房房源供给存在较大缺口,缺少具体的配套措施,准入与退出机制不完善。主要原因在于政府片面追求经济开展速度,把房地产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却无视了社会上中低收入群体的最根本的居住权,政府在保障性住房这个方面没能有效的履行自己的经济职能,政府责任缺失,导致我国保障性住房开展的滞后。 〔二〕政策制度不完善,执行不力 目前,我国虽出台了一系列保障性住房的制度方法,但至今还没有一部专门关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法律法规。很多政策往往只针对一些突发性问题,而就整体来看,其发挥的作用有限;即使国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可是缺少了针对性的标准,法律执行的过程中难免摇摆不定,促使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缺乏稳定性,保障性住房政策就很难做到真正的贯彻落实。同时,政策本身的制定有问题,与目标偏离,供给经济适用房的目的是为了满足那些没有能力购置市场商品房的人群,但很多地方政府却将经济适用房看做是一种薄利商品房,政策与目标偏离,定位不清晰。政府 在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中扮演的角色及承当的责任意义重大,每个环节都需要认真处理,并且要配套相应的监管机制,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做到及时反响,及时修正。 〔三〕财政投入力度不够 住房问题被称为是我国新时期建设开展的一座大山,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是民生工程的重要问题,政府也一直很重视在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财政支持,这是建设和谐社会必不可少的一局部,但同时保障性住房建设也是收益微小、投资巨大的大工程。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开展滞后,供给缺乏,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缺乏资金的支持,政府作为公共物品的提供者,在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投入力度不够,严重影响了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进程。目前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中央财政支出,土地出让收入和住房公积金。近几年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下降,土地出让所获收益不具有可持续性等问题造成地方财力缺乏。一方面政府要搞城市根底设施建设,以及承当教育医疗等支出,所以,很多地方政府在划拨土地专门用于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时,往往持反对态度;除此之外,因为土地出让所获收益不可持续性的特点,“土地财政〞为地方政府所创收入降低,造成地方财政整体水平下降,因此投入到保障性住房方面的资金也远远不够,没有了足够的资金支持,如期完成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方案也被迫落空,成为各个地方政府的约定俗成。 〔四〕监管机制不健全 缺乏协调的住房保障组织机构。目前,没有建立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相配套的监督机构,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相对应的机构只有住房保障部,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下级单位,很多地方性政府都没有对保障性住房的管理引起足够重视,更不用说设置专门的监管机构。另一方面,国务院多部门分别掌握着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管理权,政府部门权力职责界限模糊,使职能相互交叉,缺乏有效的沟通协调,部门之间互相扯皮,竞相争功的现象频发。由于缺乏统一的管理机构和完善的监督机制,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不能很好的协调,导致在实际的建设阶段,很多政策都没能落实到实处,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这也成为限制保障性住房建设水平长期止步不前的瓶颈因素。此外,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查制度的不完善以及个人收入不透明造成的权力寻租空间,都不能保证保障性住房供给真正需要住房的低收入住房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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