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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农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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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农业 企业 税收优惠政策
农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篇一:农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以下所得,能够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工程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条例 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工程的所得,能够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以下工程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家畜、家禽的豢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行、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效劳业工程; 8.远洋捕捞。 【释义】本条关于农、林、枚、渔业工程中享受免税和减半征税的详细范围的规定。 本条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详细细化。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企业从事农、林、枚、渔业工程的所得,能够免征、减征所得税。但是,企业所得税法的这一条规定没有明确农、林、牧、渔业工程的详细范围是什么?哪些是免税的?哪些又是减税的?减税的又减多少?这些征询题确实是本条规定要答复的征询题。 与原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相比,本条的规定更加系统全面,法律层次也有所提高。原对内资企业从事农、林、枚、渔业工程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规定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标准性文件中;而对外资企业从事农、林、枚、渔业工程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在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第三款和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那么 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五条、第八十一条中。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对现行内资税法和外资税法相关规定进展了统一、调整、整合,本条那么进一步细化了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涉及的内容。 本条在详细细化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农、林、枚、渔业工程时,主要按照的是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 GB /T4754 -2023 〕的规定。分类标准主要按照我国现阶段各行业开展情况,按照国际通行的经济活动同质性原那么进展划分,并积极采纳了结合国全部经济活动的国际标准产业分类 的假设干规定。按该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分为四个层次,即门类、大类、中类、小类,一共20 个门类、95 个大类、396 个中类、9 13 个小类。 本条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中列举的农、林、牧、渔业工程,再按照与根本生活必需的关系远近,区分不同情况,分为免税和减半征收两类6 划分的标准主要是,涉及到国计民生最根底、最重要的工程,关系到最大多数人生计、健康的工程,以及最为薄弱、最需要扶持的工程给予免税待遇;对有一定收入,国家在一定期间仍鼓舞开展,仍需要扶持的工程施行减半征收;本条没有列明的工程及国家禁止和限制开展的工程,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税收优惠,即并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所列农、林、牧、渔业工程都有免税或减半征收的待遇。 因而,本条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一、享受免税优惠的农、林、牧、渔业工程的详细范围 〔一〕局部根底性农、林、收、渔业工程。 1 .蔬菜的种植。包括各种叶菜、根茎菜、瓜果菜、茄果菜、葱蒜、菜用豆、水生菜等的种植,以及蘑菇、菌类等蔬菜的种植。 2 .谷物的种植。指以收获籽实为主,可供人类食用的农作物的种植,如稻谷、小麦、玉米等农作物的种植。包括稻谷、小麦、玉米、高粱、谷子等谷物的种植。 3 .薯类的种植。包括马铃薯〔土豆、洋芋〕、甘薯〔红薯、白薯〕、木薯等的种植。 4 .油料的种植。包括花生、油菜籽、芝麻、向日葵等油料的种植。 5 .豆类的种植。包括大豆的种植和其他各类杂豆〔如豌豆、绿豆、红小豆、蚕豆等〕的种植。 6 .麻类的种植。包括各种麻类的种植,如亚麻、黄红麻、苎麻、大麻等的种植;用于编织、衬垫、填充、刷子、扫帚用植物原料的种植。 7 .糖料的种植。包括甘蔗、甜菜等糖料作物的种植。 8 .水果、坚果的种植。包括园林水果如苹果、梨、柑橘、葡萄、香蕉、杏、桃、李、梅、荔枝、龙眼等的种植;西瓜、木瓜、哈密瓜、甜瓜、草莓等瓜果类的种植;坚果的种植,如椰子等;在同一种植地点或在种植园内对水果的简单加工,如晒干、临时保存等活动。但不包括生水果和坚果等的采集。 9 .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属于农业科学技术方面的鼓舞优惠。 〔二〕中药材的种植。 主要指用于中药配制以及中成药加工的药材作物的种植。包括:当归、地黄、五味、人参、枸杞子等中药材的种植。但是不包括:用于杀虫和杀菌目的植物的种植。 〔三〕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包括育种和育苗、造林、林木的抚育和治理。 〔四〕家畜、家禽的豢养。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猪的豢养从家畜的豢养中别离出来,本条那么将两者合二为一,即家畜的豢养包括猪、牛、羊、马、驴、骡、骆驼等主要家畜,也包括在豢养家畜的同一牧场进展的鲜奶、奶油、奶酪等乳品的加工,在农〔牧〕场或农户家庭中对家畜副产品的简单加工,如毛、皮、鬃等的简单加工。家禽的豢养包括鸡、鸭、鹅、驼鸟、鹌鹑等禽类的孵化和豢养;相关的禽产品,如禽蛋等。但是不包括鸟类的豢养和其他珍禽如山鸡、孔雀等的豢养。 〔五〕林产品的采集。 指在天然森林和人工林地进展的各种林木产品和其他野生植物的采集活动。包括天然林和人工林的果实采集,如对橡胶、生漆、油桐籽、油茶籽、核桃、板栗、松子、软木、虫胶、松脂和松胶等非木质林木产品的采集;他野生植物的采集,如林木的枝 叶等的采集。但是不包括咖啡、可可等饮料作物的采集。 〔六〕农、林、牧、渔效劳业工程。 1 .灌溉效劳。是指为农业消费效劳的灌溉系统的运营与治理活动。包括农业水利灌溉系统的运营、治理。但是,不包括水利工程的建立、水利工程的治理。 2 .农产品初加工效劳。是指由农民家庭兼营或收买单位对收获的各种农产品〔包括纺织纤维原料〕进展去籽、净化、分类、硒干、剥皮、沤软或大批包装以提供初级市场的效劳活动,以及其他农产品的初加工活动。包括轧棉花、羊毛去杂质、其他类似的纤维初加工等活动;其他与农产品收获有关的初加工效劳活动,包括对农产品的净化、修整、晒干、剥皮、冷却或批量包装等加工处理等。 3 .兽医效劳。是指对各种动物进展的病情诊断和医疗活动。包括:畜牧兽医院〔站、中心〕、动物病防治单位、兽医监察等活动。但是,不包括对动物的检疫。 4 .农技推行。是指将与农业有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直截了当推向市场而进展的相关技术活动,以及技术推行的转让活动。 5 .农机作业和维修。 篇二:国家关于农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关于农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营业税 1.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家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工作所获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摘自国务院令[1993]第13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1993]136号第六条 以下工程免征营业税: (五)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技术培训,家禽、家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免征农业税2005年12月29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经表决决定,农业税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废止农业税条例、取消农业税后,并不意味着农民不再交税。假设农民经商、创办企业,还需要缴纳相应的税种。 2.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土地出租征税征询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82号)精神,对单位或个人将土地、水面等发包(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从事农业消费所收取的承包金(租金),可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假设干工程免征营业税的(财税字[94]002号) 第三条的规定免征营业税。——摘自苏地税发[2023]72号通知 3.单位和个人将其拥有的人工用材林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并获得货币、物资或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工程征收营业税。假设转让的人工用材林是转让给农业消费者用于农业消费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对假设干工程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02号〕规定,可免征营业税。——摘自国税函[2023]700号批复 〔二〕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1.对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获得的所得,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征询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为了鼓舞重点龙头企业加快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方法,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征询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征询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规定执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工程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所得税抵免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方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执行。——摘自农经发[2023]008号 2.自2023年1月1日起,对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获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获得的范围,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征询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的规定确定。——摘自财税[2023]171号 3.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征询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的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1)通过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认定为重点龙头企业;(2)消费运营期间符合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转监测治理暂行方法的规定;(3)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此外,重点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截了当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且控股子公司符合前三条的规定,可享受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摘自国税发[2023]124号 4.对渔业企业的优惠政策:(1)对获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历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从事远洋捕捞业务获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2)对获得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渔业企业,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务获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近海及内水捕捞业务获得的所得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3)国有农口远洋渔业企业和其他国有农口渔业企业从事渔业类初加工获得的所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征询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的规定征免所得税。(4)渔业企业兼营免税业务和征税业务的,必须将免税业务和征税业务分别核算。划分不清的,一律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5)从事远洋、外海捕捞业务的内资渔业企业应将“远洋渔业企业资历证书〞或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等材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摘自财税[1997]114号 5.对国有农口企业的优惠政策(1)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 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获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农口企事业单位与其他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从事上述各业的所得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2)对边境贫困的国有农场、林场获得的消费运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3)除上述政策外,国有农业企事业单位还可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遇有优惠政策穿插的情况,在详细执行时,可选择适用其中一项最优惠的政策,不能两项或几项优惠政策累加执行。(4)免税的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必须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否那么,应全额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摘自财税[19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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