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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企业
合并
税收政策
会计准则
差异
比较
企业合并税收政策与会计准那么规定的差异比拟
朝黎明
〔广东海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湛江, 524088〕
:会计准那么中的企业合并方式包括,控股合并、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三种,而税收政策所指的合并仅指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两种。会计准那么将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处理原那么,而税收政策中并没有此类划分。会计准那么与税收法规在企业合并的计税根底与账面价值确实定,以及收益确认等方面均存在差异。上述差异虽然体现了二者不同的政策理念,但也增加了企业纳税调整工作的难度。
关键词:企业合并;会计准那么:税收政策;纳税调整
企业会计准那么第20号--企业合并所指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两种情形。同时在企业会计准那么第20 号——企业合并应用指南中进一步明确,企业合并的具体方式分为控股合并、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三种。控股合并是指,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对被合并方的控制权,被合并方在合并后仍保持其独立的法人资格并继续经营,合并方确认企业合并形成的对被合并方的投资。吸收合并是指合并方通过企业合并取得被合并方的全部净资产,合并后注销被合并方的法人资格,被合并方原持有的资产、负债,在合并后成为合并方的资产、负债。新设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后法人资格均被注销,重新注册成立一家新的企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假设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23]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件〕所指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其中,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购置另一家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置、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所称非股权支付,是指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权和股份以外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当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
税法与会计准那么对企业合并的界定并不完全相同,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 合并的判断标志不同。会计准那么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后是否形成一个报告主体作为企业合并的标志,合并方式包括控股合并、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三种。而税法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是否成为同一个法人主体作为合并的标志。因此,税法中的合并仅指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税法将控股合并称为股权收购,并单独分为一类。
(二) 合并情形的分类不同。会计准那么将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两种情形,但是税法并没有此类划分。
本文仅对税收政策所指的合并〔即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有关税收政策与会计准那么进行分析,并比拟合并资产和负债的计税根底与账面价值的差异、以及合并会计收益与应税所得的异同,在此根底上,对合并税收政策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几点建议。
一、 企业合并的税收政策与会计准那么
(一) 企业合并的税收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假设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23]59〕号中,对企业合并的税收处理分为两种,即一般处理和特殊处理。
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①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目的;②被合并的净资产全部归属于合并方;③企业合并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合并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④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或者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方式完成企业吸收合并;⑤企业合并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合并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企业合并符合以上五条规定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局部,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适用特殊税务处理条件下,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根底,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根底确定;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根底,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根底确定。被合并企业亏损,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继承,可以在合并企业继续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其中股权支付的局部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非股权支付局部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根底。
如果不同时满足以上五个条件,那么适用一般税务处理政策。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根底;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二) 企业合并的会计准那么
1.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
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合并日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缺乏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合并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包括为进行企业合并而支付的审计费用、评估费用、法律效劳费用等,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为企业合并发行的债券或承当其他债务支付的手续费、佣金等,应当计入所发行债券及其他债务的初始计量金额。企业合并中发行权益性证券发生的手续费、佣金等费用,应当抵减权益性证券溢价收入,溢价收入缺乏冲减的,冲减留存收益。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合并中并入的资产和负债以购置日的公允价值入账。购置方对合并本钱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置方可识别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购置方对合并本钱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置方可识别净资 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其中合并本钱包括,购置方在购置日为取得对被购置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当的负债以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以及符合条件的预计负债。购置方在购置日对作为企业合并对价的资产、发生或承当的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科学出版社.2023:75
那么,会计准那么与税法在合并资产和负债的计税根底与账面价值确实定,以及与合并有关的应税所得与会计收益确实认方面有哪些差异?
二、会计准那么与税收政策差异比拟
〔一〕合并资产和负债的计税根底与账面价值的差异比拟
根据前文内容,可以将合并中形成的资产和负债的计税根底与账面价值的差异归纳如下表:
表1:合并中形成的资产和负债的计税根底与账面价值比拟
适用条件
会计准那么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计价原那么
按照被购置方原账面价值
按照公允价值
税收政策
一般税收处理
特殊税收处理
一般税收处理
特殊税收处理
适用条件
支付对价
不支付对价
股权支付比例低于85%
股权支付比例超过85%,
股权支付比例低于85%
股权支付比例超过85%
吸收合并不需支付对价
非股权支付局部
股权支付局部
非股权支付局部
股权支付局部
计税根底
公允价值为计税根底
原有计税根底
公允价值为计税根底
原有计税根底
1.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会计准那么要求以被合并企业的原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价值。但是,按税法规定,如果合并符合一般税务处理条件时,那么以公允价值作为其计税根底,二者计量根底显然不同。如果符合特殊税务处理条件时,税法要求以被合并企业的原计税根底作为其计税根底,在原计税根底与原账面价值不相同时,二者仍会产生差异。
2.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会计准那么要求,合并资产和负债以公允价值入账。按税法的规定,合并符合一般税务处理条件时,其计税根底也以公允价值确认,此时计税根底与账面价值相同。但是,合并符合特殊税务处理条件时,税法却按照原计税根底作为合并资产和负债的计税根底,二者计量根底不同。
在合并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根底之间存在着显著的差异,这些差异使得会计准那么与税收法规的趋同性有所降低。
(二) 合并有关的会计收益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
合并收益包括三个组成要素,一是作为合并对价的财产转让损益;二是与合并相关的直接相关费用、手续费及佣金;三是合并净资产的入账价值〔或计税根底〕与合并本钱之间的差额。
1. 支付对价的财产转让损益确认比拟
合并企业支付对价形式不外乎有两种,即非股权支付和股权支付。其处理差异可以归纳如下表:
表2:合并企业支付对价的财产损益确实认比拟
合并企业
会计准那么
税法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一般处理
特殊处理
支付
非股权资产
不确认资产转让损益
确认资产转让损益
确认资产转让损益
不适用
支付
股权
股权的面值与被合并方净资产账面价值之间差异计入资本公积,资本公积缺乏冲减的计入留存收益。
发行股权的面值与公允价值之差计入“资本公积〞
发行股票的面值与公允价值之差计入“资本公积〞,因此,股权支付的局部也不确认相应的所得或损失。
收购企业股权支付局部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1〕非股权支付的转让损益
因特殊税务处理政策只适用于符合条件的股权支付局部,即非股权支付局部不适用特殊税务处理政策。同时,59号文件明确规定,非股权支付的局部,应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如果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按会计准那么的规定,支付的非股权资产不确认资产转让损益。税法那么确认资产转让损益,因此,会计准那么与税法规定不相同,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如果属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会计准那么要求确认所转让非股权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即会计准那么和税法均确认资产转让损益。不过,可能因所转让资产的计税根底与账面价值不同,即便二者均确认资产转让损益,但其计算得出的会计收益和应税所得也不一定相同,此时仍需要纳税调整。
〔2〕股权支付的转让损益
股权支付的局部,不管会计准那么还是税收政策,都不确认相关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因此,会计准那么和税收政策相同,不必纳税调整。
2. 支付的其他相关费用、佣金、手续费等处理差异
合并企业除了支付对价之外,在合并过程中还会发生一些与合并有关的其他支出,主要包括,支付的相关税费、佣金及手续费等。其处理差异如下表:
表3:支付的其他相关费用、佣金、手续费等处理差异
项目分类
直接相关费用
债务工具手续费、佣金
权益工具手续费、佣金
会计准那么
同一控制下的合并
计入当期损益
计入债务初始计量金额
计入资本公积或留存收益
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
计入合并资产本钱
计入资本公积
税收政策
一般税务处理
计入当期损益
特殊税务处理
计入当期损益
会计准那么与税法对直接相关费用的处理,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适用特殊税务处理政策,或者是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适用一般税务处理政策时,二者并无差异,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其他情况的组合中,处理方法不同,从而产生纳税调整事项。
发行债务工具所产生的手续费、佣金等,会计准那么要求计入债务的初始计量金额。而税收政策允许其计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