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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中卫市招商引资的若干政策规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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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中 市招 引资 若干政策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招商引资的假设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城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市招商引资的假设干政策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七月九日   中卫市招商引资的假设干政策规定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外来投资者创业,促进中卫市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开展,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引资的假设干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规定。   一、关于市场准入和注册登记政策   第一条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明确限制的领域外,我市市场经营领域和投资领域均欢送国〔境〕内、外企业、自然人投资者进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将经营范围核准为“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准审批前,不得经营;法律、法规未规定审批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条凡申办企业,符合企业法人条件,经营项目需前置审批而暂未取得批准文件的,可核发有效期一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允许其在银行开户〔不含外汇账户〕、刻制公章、财务专用章,经营范围可核“筹建〞,待企业完备前置审批手续后,再核定其经营范围。   第三条放宽注册资本缴付期限。对新设立内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允许其首期缴付额到达注册资本额的10%,其余局部可在1-2年内分期到位。所核发的营业执照注明注册资本和实缴资本。   第四条放宽企业集团设立条件。企业集团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到达人民币2023万元,拥有3个控股子公司的可登记为企业集团。   第五条凡来我市投资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资金全部自筹,不需要平衡资源条件的,不再由有关部门进行项目审批,实行项目备案制。环保部门依据企业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依法进行审批。市、县工商、旅游和商务等部门依据企业提供的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等材料,依法进行注册登记。凡来我市投资的地方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简化程序,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实行核准制。其他部门做好相应配套效劳。 二、关于税收政策   〔一〕内资企业优惠政策   第六条凡在我市新办生产性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前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商贸和效劳型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3年;投资、合资、合作兴办旅游产业〔不包括旅行社和流通产业〕,6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局部;外商投资旅游企业〔不包括流通类企业〕,一律免征3%的地方所得税;兴办旅游商品生产的外商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自获利年度起,6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地方局部。   第七条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的企业,在2023年以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15%优惠税率的企业,在减半征收所得税时,按15%税率计算出应纳所得税额后,减半执行。   第八条在我市海原县新办的工业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加工农副产品的企业,在免税5年期满后,再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兴办旅游商品生产的外商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自获利年度起,7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局部。   第九条经国家农业部等部委认定的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暂免征所得税。   第十条现有企业〔不包括金融保险、邮电通讯、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效劳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的批发兼营和其他非零售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待业人员超过原企业从业人员50%〔含50%〕的,免征所得税3年,超过30%〔含30%〕的,免征所得税2年。   第十一条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效劳于企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效劳、技术承包所得,免征所得税。其他专门从事技术推广和技术效劳、咨询、培训的经济实体取得的技术性效劳收入,从其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免税期满后,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继续免征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局部,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十二条科技特派员的创业企业和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效劳的企业,其技术效劳和劳务所得,免征所得税。   第十三条区外的内资企业收购、兼并我市资不抵债和长期亏损企业,从收购、兼并的次年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再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区内企业兼并、收购比照执行。 第十四条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在70%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税5年。 第十五条经国家和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从认定年度起,免征所得税5年。   第十六条鼓励企业提高技术开发经费的开支比重。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或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进行国产化研制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其费用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含10%〕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七条来我市兴办畜牧业项目的,从受益年度起5年内免征牧业税和草原使用费。   第十八条企业利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23年修订〕所列的废弃资源作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利用率在30%以上的,免征所得税5年。  〔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所有来我市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政策规定给予税收减免。   第二十条设在宁夏美利造纸工业园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宁政函[2023]81号文件“入园企业为国家鼓励类项目的,在2023年以前所得税减按15%执行,并自获利年度起,享受3年免征,2年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入园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按照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执行,到期后,地方所得税局部2年内由当地财政通过支出渠道予以支持;入园的内资和外资企业在3-5年内上缴地方增值税局部,也由当地财政通过支出渠道支持企业开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外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期较长的项目;从事能源、交通根底设施项目;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经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二条来我市设立的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23年以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三条外商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法免税、减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值到达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他已经执行15%税率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出口产值比重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四条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除依法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外,对其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局部〕在3年内由同级财政列支支持企业。   第二十五条来我市兴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经区商务、科技等部门认定属于先进技术企业的,依法免征和减征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局部。   第二十六条外商投资企业利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23年修订〕所列资源进行生产的所得,在作为生产性企业享受两年免征所得税、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后,对其缴纳的所得税中的地方留成局部,给予返还2年的照顾。   第二十七条凡经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两年免征所得税、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后,对其缴纳的所得税中的地方留成局部,给予返还3年的照顾。   第二十八条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当年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十九条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国家明确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三十条来我市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置的国产设备,凡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税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除国发[1997]37号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其购置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额缺乏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比设备购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额延续抵免,但延续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该条款适用于内资企业〕   第三十一条鼓励在华外商投资企业到我市再投资,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外资比例不低于25%〔实际投资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第三十二条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中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局部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的,应当交回已退税款。   第三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含区外投资者〕来我市投资兴办的企业,技术先进,投资额大〔2亿元以上〕,投资期长〔20年以上〕,对我市经济开展具有重大支撑和带动作用的项目,市人民政府将在以上优惠政策的根底上,作为个案给予财政贷款贴息等政策扶持。   第三十四条外资企业中的管理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税前免除项目,参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通知〔宁政发[1999]86号〕相关条款标准的5-10倍执行。   〔三〕增值税优惠政策   第三十五条生产销售农膜、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合肥、国家允许生产销售的农药和饲料等产品,免征增值税。   第三十六条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建材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第三十七条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第三十八条在2023年以前,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的增值税税负超过3%的局部,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第三十九条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减半征收增值税。   第四十条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增值税的起征点按国家增值税起征点上限执行,即:增值税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第四十一条国家级新产品从投产之日起3年内,自治区级新产品从投产之日起两年内,将其新增增值税地方局部列支返还给企业,继续用于科技成果转化。   第四十二条独资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合资合作兴办农林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等农林牧畜产业化项目的,除享受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外,自生产经营之日起3年内,由当地财政按年度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局部列支支持企业。   第四十三条对自治区重点培育的优势产业、高新技术中试产品、开展潜力大、带动力强的产品,在生产初期,经营困难的,经地方政府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增值税地方局部列支支持照顾。   第四十四条内外资企业涉及市、县共享税列支支持的,按照预算收入入库级次分别由市、县财政列支支持。   三、关于引进技术和引进人才政策   第四十五条允许技术、管理资本等生产要素按奉献参与收益分配。鼓励企业通过各种形式引进科技和经营管理人才,企业用于奖励引进人才的奖励经费可以列入本钱。专利、商标及其他科研成果等各类知识产权均可作价入股或参与收益分配,入股或参与收益分配的比例,由知识产权所有人与企业自行商定。   第四十六条以科技成果作价出资的,一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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