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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
Q7002-2007
桥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
Q7002
2007
桥式起重机
型式
试验
细则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Q70022007桥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桥式起重机型式试验工作,提高型式试验工作的质量,根据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通用桥式起重机、防爆桥式起重机、绝缘桥式起重机、电动单梁起重机、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防爆梁式起重机、电站桥式起重机、架桥机和冶金桥式起重机等桥式起重机的型式试验。第三条本细则的技术指标和要求引用了以下主要标准:(一)GB/T3811一1983起重机设计规范:(二)GB6067一19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三)GB/T5905一1986起重机试验规范和程序:(四)GB10183一1988桥式和门式起重机制造及轨道安装公差;(五)GB/T14405一1993通用桥式起重机:(六)JB/T1306一1994电动单梁起重机:(七)JB/T2603一1994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八)JB/T3695一1994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九)JB/T5897一1991防爆桥式起重机:(十)JB/T58981991淬火起重机;(十一)JB/T5899一1991料粑起重机:(十二)JB/T7688一1995冶金桥式起重机技术条件;(十三)JB/T8907一1999绝缘桥式起重机技术条件:(十四)JB/T102192001防爆梁式起重机;(十五)YS/T7一1991铝电解多功能机组技术条件:(十六)JB/T10381一2002柔性组合式悬挂起重机。第四条桥式起重机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制造单位)提供的样机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与设计文件一致;(二)按照规定需要进行型式试验的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合格:(三)自检合格。按照规定,样机需要进行监督检验的,型式试验应当在监督检验项目合格的基础上进行。第五条型式试验时,制造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技术文件:(一)设计文件,包括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主要零部件图及相关的计算资料:一1TSGQ70022007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二)自检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和安装、使用说明书:(三)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合格证明;(四)主要受力结构件、主要零部件、工作机构、操纵机构、电气和控制系统的检查记录或者合格证明;(五)制造过程的质量检验文件:(六)制造监督检验证明(适用于需要进行制造监督检验的)。样机的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主要零部件图,由制造单位、监检机构和型式试验机构三方签字,在制造单位封存,监检机构和型式试验机构只保留总图和主要受力结构件图。第六条型式试验一般在专用试验场或者制造单位内进行。特殊情况下可以在使用现场进行,但使用现场必须满足试验所要求的各种条件。型式试验在使用现场进行,制造单位应当征得使用单位同意,并且报告使用单位所在地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第七条型式试验时,试验条件应当至少满足以下要求:(一)试验现场的试验动力源、环境温度、空气相对湿度、海拔高度、风速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二)试验载荷的质量误差为1%;(三)试验现场的环境不得有易燃、易爆及腐蚀性气体,场地周围设置安全警戒线,试验场内应当有安全管理措施;(四)测量桥架等尺寸时,在室内或在无日光和温差的影响下进行,架桥机现场试验时选择无雨、无雪的天气进行,风速不超过5.5m/s,速度测试时的风速不超过3m/s;(五)起重机运行轨道的安装应当符合GB10183及其设计的要求,架桥机大车行走轨道的基础坚固密实,能承受架桥机的最大轮压。对使用性能和安全有特殊要求的型式试验项目,其试验条件应当依据设计图样和合同的要求执行。参加试验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规定。型式试验时,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将型式试验场所的条件进行详细记录。第八条型式试验用检测仪器设备应当经过检定合格,并且在检定的有效期内。第九条型式试验时,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对照设计文件,对样机进行检验,对样机的主要尺寸进行测量(以下统称为型式检验),并且进行纪录。具体的型式检验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见附件A。样机型式检验不符合要求,不得继续进行型式试验。第十条型式试验主要项目如下:(一)性能试验(包括绝缘试验、空载试验、额定载荷试验、静载试验、动载试验等):2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8GQ7002-2007(二)安全保护装置试验:(三)防爆运行试验:(四)连续作业试验:(五)结构强度试验。具体的型式试验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见附件B和附件C,各项型式试验应当进行详细记录。对设计有更高要求的,按设计要求执行。第十一条型式试验以产品型号规格(主参数)为基本单位进行,不同型号的产品分别进行型式试验,相同型号的系列产品按照规格从高向低覆盖。注:型号是指主要结构形式、主要受力结构件材料和主要工艺相同,主要机构符合系列配置要求的一种机型,其代号由产品品种(型式)、结构形式、主要参数组成,并且用字母、数字或其组合表示。第十二条型式试验结束后,型式试验机构在型式试验中发现受到损伤和产生缺陷的零部件、机构等,应当要求制造单位拆卸进行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型式试验机构提出分析和处理意见,制造单位应当进行处理。型式试验样机如果作为正式产品交付使用,型式试验完成后,制造单位应当根据型式试验的检查结果进行处理,保证产品符合出厂质量要求。第十三条型式试验结果判定原则如下:(一)本细则规定的型式试验项目全部符合规定,则样机型式试验综合判定为合格;(二)本细则规定的任何试验项目不符合规定,则样机型式试验综合判定为不合格。第十四条型式试验完成后,型式试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根据记录,向制造单位出具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见附件D),型式试验合格的,还应出具特种设备型式试验合格证(格式见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第十五条本细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细则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