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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
R1001-2008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
R1001
2008
压力容器
压力
管道
设计
许可
规则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TSGR1001-2008)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R1001-2008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Design Appraisal Regulations for Pressure Vessel&Pressure Pi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8年1月8日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TSGR1001-2008)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R1001-2008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以下简称设计单位)的安全监察,确保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设计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规定范围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第三条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类别、级别的划分见附件A、附件B。第四条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设计(以下统称为设计)必须由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顾发的(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以下简称(设计许可证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以下简称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单位取得设计许可证)后,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从事许可范围内的设计工作。设计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的设计单位继续从事设计工作的,应当按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换证手续,逾期不办或者未被批准换证的,其(设计许可证)有效期满后不得继续从事设计工作。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设计单位在设计产品(系统)时,应当满足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并且还应当充分考虑产品能源利用和系统节能,提高能源利用率。第五条设计许可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由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贵审批。压力容器A级、C级和SAD级设计单位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受理和审批:D级设计单位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压力管道GA类CC1、CDI级设计单位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受理和审批:GB类。CC2、CC,CD2级设计单位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设计单位同时含有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的项目时,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受理和审批。第六条从事压力容器设计审核和批准的人员(以下统称审批人员)、从事压力容器分析设计的设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专业设计能力,并且经过专业考核合格,取得压力容器相应的审批人员、设计人员资格。-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