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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汕头市
禁止
燃放
烟花爆竹
规定
第十五
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公告
汕头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2022年4月27日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2年6月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秩序,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直管区(含澄海区所辖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和南澳县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本辖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间和种类,并向社会公告。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党政机关办公场所、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
(二)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区内,公墓、烈士陵园;
(三)燃气管道、油气罐、油气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铺设地;
(四)军事设施,水利设施,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轨道交通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六)桥梁、隧道、地下管道、地下人行道、防空洞、竖井;
(七)景区、苗圃、公园、绿地以及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八)中央商务区、城市综合体、体育场馆、集贸市场、步行街、停车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九)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和上述各类场所以外的其他场所室内,以及其公共走廊、楼梯、电梯、屋顶、阳台、窗口;
(十)其他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第三条 因重大公共活动、重大节日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市或者区(县)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并由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燃放作业单位燃放。
前款所称的重大公共活动、重大节日,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本规定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公安部门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主管部门。
教育、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负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职责的部门以及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其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警示标识,并负责监管。
从事餐饮、住宿、婚庆、典礼、殡葬等服务的经营者,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时间内,应当及时劝阻服务对象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向公安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检查,督促管理责任人履行上述义务。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10”报警电话等途径,举报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受理举报单位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保密。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燃放烟花爆竹给国家、集体财产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