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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3883.6-2012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2部分:电钻和冲击电钻的专用要求
3883.6
2012
手持
电动工具
安全
部分
电钻
冲击
专用
要求
ICS25.140.20K64GB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3883.6-2012/IEC 60745-2-1:2008代替GB3883.6-2007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2部分:电钻和冲击电钻的专用要求Safety of hand-held motor-operated electric toolsPart 2:Particular requirements for drills and impact drills(IEC 60745-2-1:2008 Ed 2.1,Hand-held motor-operated electric tools-Safety-Part 2-1:Particular requirements for drillsand impact drills,IDT)2012-11-05发布2013-05-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GB 3883.6-2012/IEC 60745-2-1:2008目次前言III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一般要求5试验一般要求6空章7分类8标志和说明书9防止触及带电零件的保护10起动211输入功率和电流212发热213泄漏电流214防潮性315电气强度316变压器及其相关电路的过载保护17耐久性18不正常操作19机械危险20机械强度21结构22内部布线23组件24电源联接和外接软线425外接导线的接线端子426接地装置527螺钉与联接件528爬电距离、电气间隙和绝缘穿通距离529耐热性、阻燃性和耐电痕化530防锈531辐射、毒性和类似危险5附录9IGB 3883.6-2012/IEC 60745-2-1:2008附录K(规范性附录)电池式工具和电池盒9附录L(规范性附录)提供电源联接或非隔离源的电池式工具和电池盒9参考文献GB3883.6-2012/IEC 60745-2-1:2008前言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GB3883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是关于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标准,由第1部分通用要求和第2部分专用要求组成。GB3883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的组成如下:GB3883.1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一部分:通用要求GB3883.2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2部分:螺丝刀和冲击扳手的专用要求GB3883.3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二部分:砂轮机、抛光机和盘式砂光机的专用要求GB3883.4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2部分:非盘式砂光机和抛光机的专用要求GB3883.5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二部分:圆锯的专用要求GB3883.6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2部分:电钻和冲击电钻的专用要求-GB3883.7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2部分:锤类工具的专用要求GB3883.8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2部分:电剪刀和电冲剪的专用要求GB3883.9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2部分:攻丝机的专用要求GB3883.10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二部分:电刨的专用要求GB3883.11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2部分:往复锯(曲线锯、刀锯)的专用要求GB3883.12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2部分:混凝土振动器的专用要求GB3883.13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二部分:不易燃液体电喷枪的专用要求一-GB3883.14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二部分:链锯的专用要求GB3883.15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二部分:修枝剪的专用要求GB3883.16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二部分:钉钉机的专用要求GB3883.17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二部分:木铣和修边机的专用要求GB3883.18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二部分:石材切割机的专用要求GB3883.19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2部分:管道疏通机的专用要求GB3883.20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2部分:捆扎机的专用要求-GB3883.21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2部分:带锯的专用要求GB3883.22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二部分:开槽机的专用要求本部分为GB3883的第2部分:电钻和冲击电钻的专用要求。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部分代替GB3883.6-2007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二部分:电钻和冲击电钻的专用要求,与GB3883.6-2007比较,主要变化如下:在“标志和说明书”中,增加关于安全警告的内容(见8.12.1.1);在“组件”中,改换23.3;修改了附录K、附录L;对3.102、8.1、12.3、17.2、19.1、19.101、21.18、图101进行编辑性修改。本部分使用翻译法等同采用IEC60745-2-1:2008(2.1版)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2-1部分:电钻和冲击电钻的专用要求,与等同采用1EC60745-1:2006(4.0版)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一部分:通用要求制定的GB3883.1-2008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一部分:通用要求一起使用。本部分中写明“适用”的,表示GB3883.1-2008中的相应条文适用;本部分中写明“改换”的,则应以本部分中的条文为准;本部分写明“修改”的,表示GB3883.1-2008相应条文中的相关内容应以本GB 3883.6-2012/IEC 60745-2-1:2008部分修改后的内容为准,而该条文中其他内容仍适用;本部分写明“增加”的,表示除了符合GB3883.1-2008的相应条文外,还应符合本部分中所增加的条文。本部分由中国电器工业协会提出。本部分由全国电动工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68)归口。本部分起草单位:上海电动工具研究所。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潘顺芳、李邦协、李宏照、刘江。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3883.6-1985、GB3883.6-1991、GB3883.6-2007。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