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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3836.14-2014
爆炸性环境
第14部分:场所分类
爆炸性气体环境
3836.14
2014
爆炸性
环境
14
部分
场所
分类
气体
ICS29.260.20K35GB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3836.14-2014/IEC 60079-10-1:2008代替GB3836.14-2000爆炸性环境第14部分:场所分类爆炸性气体环境Explosive atmospheres-Part 14:Classification of areasExplosive gas atmosphere(IEC 60079-10-1:2008,Explosive atmospheres-Part 10-1:Classification of areas-Explosive gas atmosphere,IDT)2014-12-05发布2015-10-16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GB3836.14-2014/IEC 60079-10-1:2008目次前言引言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24总则44.1安全原则44.2场所分类的目的55场所分类程序55.1总则55.2释放源65.3区域类型5.4区域范围6通风!6.1总则96.2通风的主要类型6.3通风等级6.4通风的有效!7文件97.1总则97.2图纸、记录表和数据表10附录A(资料性附录)释放源的示例11附录B(资料性附录)通风16附录C(资料性附录)危险场所划分举例29附录D(资料性附录)可燃性薄雾44图C.1危险场所区域优选符号29图C.2危险场所分类示意图43表A.1通孔对不同释放等级的影响12表B.1独立通风对区域类型的影响22表B.2在V。中多重释放的求和程序22表B.3多个1级释放的求和程序23表C.1危险场所分类数据表第1部分:可燃性物质明细及其特性42表C.2危险场所分类数据表第2部分:释放源明细表42IGB 3836.14-2014/IEC 60079-10-1:2008前言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GB3836爆炸性环境分为以下部分:第1部分:设备通用要求;第2部分:由隔爆外壳“d”保护的设备;第3部分:由增安型“e”保护的设备;第4部分:由本质安全型“i”保护的设备;第5部分:由正压外壳型“p”保护的设备;第6部分:由油浸型“o”保护的设备;第7部分:由充砂型“q”保护的设备;第8部分:由“n”型保护的设备;第9部分:由浇封型“m”保护的设备;第11部分:最大试验安全间隙测定方法;第12部分:气体或蒸气混合物按照其最大试验安全间隙和最小点燃电流的分级;第13部分:设备的修理、检修、修复和改造;第14部分:场所分类爆炸性气体环境;第15部分:电气装置的设计、选型和安装;第16部分:电气装置的检查与维护;第17部分:正压房间或建筑物的结构和使用;第18部分:本质安全系统;第19部分:现场总线本质安全概念(FISCO);第20部分:设备保护级别(EPL)为Ga级的设备。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部分为GB3836的第14部分。本部分代替GB3836.14-2000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4部分:危险场所分类,与GB3836.14-2000相比,主要的技术变化如下:增加了高闪点液体在压力下释放的可燃性薄雾的爆炸危险(见附录D);在释放速率中给出了很多液体和气体释放速率估算的热力学计算公式(见A.3)。本部分采用翻译法等同采用IEC60079-10-1:2008爆炸性环境第10-1部分:场所分类爆炸性气体环境(英文版)。本部分由中国电器工业协会提出。本部分由全国防爆电气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9)归口。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南阳防爆电气研究所、国家防爆电气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合隆防爆电气有限公司、深圳市锦铭科技有限公司、新黎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电光防爆电气有限公司、中石化青岛安全工程研究院。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王军、谢绍建、吴旭东、郑振晓、石晓贤、李晓宁、张卫华、赵红宇。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3836.14-2000。GB 3836.14-2014/IEC 60079-10-1:2008引言在可能出现可燃性气体或蒸气数量和浓度达到危险程度的场所,应采取防爆措施避免出现爆炸危险。GB3836的本部分提出了能够评定防止点燃危险的基本准则,并且给出了可用于降低这类危险的设计和控制参数指南。IGB 3836.14-2014/IEC 60079-10-1:2008爆炸性环境第14部分:场所分类爆炸性气体环境1范围GB3836的本部分规定了可能出现可燃性气体、蒸气或薄雾的危险场所分类(见注1、注2和注3),作为支撑正确选择和安装这些危险场所用电气设备的基础。本部分适用于在标准大气条件下(见注4),由于出现可燃性气体或蒸气与空气混合可能产生点燃危险的场所,但不适用于以下场所:a)煤矿瓦斯气体;b)火炸药加工和制造;c)出现可燃性粉尘或纤维可能引起的危险的场所(见GB12476.3);d)超出本部分所涉及的异常灾难性事故(见注5);e)医疗室内;f)居民住宅。本部分不考虑间接损害带来的影响,术语的定义和解释基于危险场所分类的主要原则和步骤一并提出。对于特定工业或特殊应用的危险场所范围的详细要求建议,可参照相关行业的设计规范。注1:可燃性薄雾可与可燃性蒸气同时形成或出现,尽管在压力下释放液体也可能产生可燃性薄雾,但本部分未考虑液体的危险(由于闪点),在这些情况下,严格生用气体和蒸气的区域划分可能不适合作为设备选择的基础。可燃性薄雾的资料见附录D注2:依据GB3836.15对设备进行选择和安装时,对薄雾危险不作要求。注3:对本部分来说,危险场所是指三维区域或空间。注4:如果影响可燃性物质的爆炸特性的变化可以忽略不计,则大气条件就包括在基准大气压力101.3kPa和温度20上下波动的变化。注5:本部分所述的灾难性事故的概念是属于那些不可预料的事故,例如,压力容器爆裂或管道破裂。注6:在任何加工装置内,不考虑其大小,除与电气设备相关的点燃源外,还可能存在很多点燃源。在这个意义上,为了确保安全,必须采取适当预防措施,也可采用本部分对其他点燃源进行判断。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2900.35-2008电工术语爆炸性环境用设备IEC60050(426):2008,IDTGB3836.1-2010爆炸性环境第1部分:设备通用要求(IEC60079-0:2007,MOD)GB/T5332-2007可燃液体和气体引燃温度试验方法(IEC60079-4:1975,IDT)IEC60079-4A对IEC60079-4:1966的第1次补充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4部分:点燃温度试验方法First supplement to IEC 60079-4(1966),Electrical apparatus for explosive gas atmos-pheres-Part 4:Method of test for ignition temperatureIEC60079-20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20部分:与电气设备使用有关的可燃性气体和蒸气的数据(Electrical apparatus for explosive gas atmospheres-Part 20:Data forflammable gases andvapours,relating to the use of electrical apparatus)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