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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3883.2-2012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2部分:螺丝刀和冲击扳手的专用要求
3883.2
2012
手持
电动工具
安全
部分
螺丝刀
冲击
扳手
专用
要求
ICs25.140.20K64G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883.2一2012/1EC60745-2-2:2008代替GB3883.2-2005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2部分:螺丝刀和冲击扳手的专用要求Safety of hand-held motor-operated electric tools-Part 2:Particular requirements for screwdrivers and impact wrenchesSafety of hand-held motor-operated electric tools-Part 2:Particular requirements for screwdrivers and impact wrenches(IEC 60745-2-2:2008 Ed 2.1,Hand-held motor-operated electrictools-Safety-Part 2-2:Particular requirements for screwdrivers andimpact wrenches,IDT)2012-11-05发布2013-05-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GB3883.2-2012/IEC60745-2-2:2008目次前言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I4一般要求5试验一般要求6空章17分类18标志和说明书29防止触及带电零件的保护210起动211输入功率和电流212发热213泄漏电流214防潮性215电气强度216变压器及其相关电路的过载保护317耐久性318不正常操作319机械危险320机械强度321结构322内部布线23组件24电源联接和外接软线25外接导线的接线端子26接地装置27螺钉与联接件28爬电距离、电气间隙和绝缘穿通距离29耐热性、阻燃性和耐电痕化30防锈31辐射、毒性和类似危险5附录6IGB3883.2-2012/EC60745-2-2:2008附录K(规范性附录)电池式工具和电池盒6附录L(规范性附录)提供电源联接或非隔离源的电池式工具和电池盒6参考文献7GB 3883.2-2012/IEC 60745-2-2:2008前言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GB3883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是关于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标准,由第1部分通用要求和第2部分专用要求组成。GB3883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的组成如下:GB3883.1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一部分:通用要求GB3883.2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2部分:螺丝刀和冲击扳手的专用要求GB3883.3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二部分:砂轮机、抛光机和盘式砂光机的专用要求GB3883.4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2部分:非盘式砂光机和抛光机的专用要求GB3883.5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二部分:圆锯的专用要求GB3883.6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2部分:电钻和冲击电钻的专用要求GB3883.7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2部分:锤类工具的专用要求GB3883.8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2部分:电剪刀和电冲剪的专用要求GB3883.9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2部分:攻丝机的专用要求-GB3883.10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二部分:电刨的专用要求GB3883.11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2部分:往复锯(曲线锯、刀锯)的专用要求GB3883.12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2部分:混凝土振动器的专用要求GB3883.13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二部分:不易燃液体电喷枪的专用要求GB3883.14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二部分:链锯的专用要求GB3883.15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二部分:修枝剪的专用要求GB3883.16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二部分:钉钉机的专用要求GB3883.17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二部分:木铣和修边机的专用要求GB3883.18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二部分:石材切割机的专用要求GB3883.19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2部分:管道疏通机的专用要求GB3883.20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2部分:捆扎机的专用要求GB3883.21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2部分:带锯的专用要求GB3883.22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二部分:开槽机的专用要求本部分为GB3883的第2部分:螺丝刀和冲击扳手的专用要求。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部分代替GB3883.2-2005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二部分:螺丝刀和冲击扳手的专用要求,与GB3883.2-2005比较,主要变化如下:在“标志和说明书”中,增加关于安全警告的内容(见8.12.1.1);在“机械强度”中,增加“对冲击扳手不适用”(见20.5);在“结构”中,增加“对冲击扳手不适用”(见21.32);在“组件”中,改换23.3;修改了附录K、附录L;一对范围、3.102、8.1、12.4、17.2、24.4进行编辑性修改。本部分使用翻译法等同采用IEC60745-2-2:2008(2.1版)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2-2部分:螺丝刀和冲击扳手的专用要求,与等同采用IEC60745-1:2006(4.0版)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一部分:通用要求制定的GB3883.1-2008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一部分:通用要求一起使用。GB3883.2-2012/LEC60745-2-2:2008本部分中写明“适用”的,表示GB3883.1一2008中的相应条文适用;本部分中写明“改换”的,则应以本部分中的条文为准:本部分写明“修改”的,表示GB3883.1一2008相应条文中的相关内容应以本部分修改后的内容为准,而该条文中其他内容仍适用;本部分写明“增加”的,表示除了符合GB3883.1一2008的相应条文外,还应符合本部分中所增加的条文。本部分由中国电器工业协会提出。本部分由全国电动工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68)归口。本部分起草单位:上海电动工具研究所。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顾菁、李邦协、李宏照、刘江。本部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3883.21985、GB3883.2-1991、GB3883.2-2005。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