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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4717-2005
火灾报警控制器
4717
2005
火灾
报警
控制器
I C S 1 3.2 2 0.2 0一一C S访E J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 4 7 1 7-2 0 0 5 代替 G B 4 7 1 7-1 9 9 3 火 灾 报 警 控 制 器 F i r e a l a r m c o n t r o l u n i t s2 0 0 5-0 9-0 1 发布2 0 0 6-0 6-0 1 实施 中 华 人民 共 和国 国 家 质量 监督 检 验 检疫总 局,中 国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C.-p GB 4 7 1 7-2 0 0 5 J J J 月 U青 本标准的第 5,6,7,8 章内容为强制性,其余为推荐性。本标准参考了I S O 7 2 4 0-2,2 0 0 3(火灾探测报警系统第2 部分:控制和指示设备。本标准代替G B 4 7 1 7-1 9 9 3 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与G B 4 7 1 i-9 3 相比较,主要变化如下:1 本标准在技术要求方面引入了国际标准 I S O/F D I S 7 2 4 0-2:2 0 0 2中提出的最新要求,将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基本功能试验改为火灾报警功能、火灾报警控制功能、故障报警功能、屏蔽功能、监管功能、自检功能、信息显示与查询功能、系统兼容功能、电源功能、软件控制功能等项试验;2,本标准采用了最新版本的电磁兼容 国际标准,增加了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浪涌(冲击)抗扰度、电压暂降、短时中断和电压变化抗扰度等项试验,选择了适 当的严酷等级,与国际标准对应;3 本标准中关于产品安全性的要求增加泄漏电流试验;4 对软件控制的产品提出了软件文件要求;5 本标准增加了检验规则和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有利于产品的规模化生产。本标准自实施之 日 起,代替 G B 4 7 1 7-1 9 9 3 0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六分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辽宁省消防局;深圳市赋安安全系统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厉剑、宋 希伟、丁宏军、郭铁南、费春祥、张德成、郭树林、张学军、李丁、李宁、孙宇。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4 7 1 7 一 1 9 8 4 GB 4 7 1 7 一 1 9 9 3。GB 4 7 1 7-2 0 0 5 火 灾 报 警 控 制 器1 范 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灾报警控制器(以下简称控制器)的分类、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检验规则、标志和使用说明书。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 中安装使用的控制器,其他环境中安装的具有特殊性能的控制器,除特殊要求应由有关标准另行规定外,亦应执行本标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 日 期 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 日 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 B 1 5 6-1 9 9 3 标准电压 G B 1 2 9 7 8 消防电子产品检验规则 G B 9 9 6 9.1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 G B 1 6 8 3 8 消防电子产品环境试验方法及严酷等级 G B 1 6 8 0 6 消防联动控制设备通用技术条件 G B 4 7 0 6.1-1 9 9 8 家用和类似用途用电器的安全第一部分:通用要求(e q v I E C 6 0 3 3 5-1:1 9 9 1)G B/T 1 7 6 2 6.2-1 9 9 8 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静 电放电抗扰度试验(i d t I E C 6 1 0 0 0-4-2:1 9 9 5)G B/T 1 7 6 2 6.3-1 9 9 8 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i d t I E C6 1 0 0 0-4-3:1 9 9 5)G B/T 1 7 6 2 6.4-1 9 9 8 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 扰度试验(i d t I E C6 1 0 0 0-4-4:1 9 9 5)G B/T 1 7 6 2 6.5-1 9 9 8 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G d t I E C 6 1 0 0 0-4-5:1 9 9 5)G B/T 1 7 6 2 6.6-1 9 9 8 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i d t I E C6 1 0 0 0-4-6:1 9 9 6)3 分 类 控制器按应用方式分为:a)独立型(不具有向其他控制器传递信息功能的控制器);b)区域型(具有向其他控制器传递信息功能的控制器);c)集中型;d)集中区域兼容型。4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4.1 屏蔽状态d i s a b l e d c o n d i t i o nG B 4 7 1 7-2 0 0 5 控制器在屏蔽功能启动后所处的状态。4.2 监管信号 s u p e r v i s o r y s ig n a l 控制器监视的除火灾报警、故障信号之外的其他输人信号。4.3 监管报替状态s u p e r v is o r y s i g n a l c o n d i t i o n 控制器发出监管报警信号时所处的状态。4.4 自 检状态t e s t c o n d i t i o n 控制器进行 自 检功能时所处的状态。4.5 正常监视状态q u i e s c e n t c o n d i t i o n 控制器接通电源后,无火灾报警、故障报警、屏蔽、监管报警、自 检等发生时所处的状态。5 一般 要求5 1 总则 控制器应满足本标准 5.2 整机性能、5.3 软件文件、5.4 主要部(器)件性能及试验、标志、使用说明书中的各项要求,否则不能声称其符合本标准。5.2 整机性能5.2.1 一般要求5.2.1.1 控制器主电源应采用 2 2 0 V,5 0 H z 交流电源,电源线输人端应设接线端子。5.2.1.2 控制器应设有保护接地端子。5.2.1.3 控制器能为其连接的部件供电,直流工作 电压应符合国家标准 G B 1 5 6 规定,可优先采用直流 2 4 V o5.2.1.4 控制器应具有中文功能标注和信息显示。5.2.2 火灾报带功能5.2.2.1 控制器应能直接或间接地接收来 自火灾探测器及其他火灾报警触发器件的火灾报警信号,发出火灾报警声、光信号,指示火灾发生部位,记录火灾报警时间,并予以保持,直至手动复位。5.2.2.2 当有火灾探测器火灾报警信号输人时,控制器应在 1 0 s 内发出火灾报警声、光信号。对来 自火灾探测器的火灾报警信号可设置报警延时,其最大延时不应超过 1 min,延时期间应有延时光指示,延时设置信息应能通过本机操作查询。5.2.2.3 当有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报警信号输入时,控制器应在 1 0 s 内发出火灾报警声、光信号,并明确指示该报警是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报警。5.2.2.4 控制器应有专用火警总指示灯(器)。控制器处于火灾报警状态时,火警总指示灯(器)应点亮。5.2.2.5 火灾报警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当再有火灾报警信号输人时,应能再次启动。5.2.2.6 控制器采用字母(符)一 数字显示时,还应满足下述要求:5.2.2.6.1 应能显示当前火灾报警部位的总数。5.2.2.6.2 应采用下述方法之一显示最先火灾报警部位:a)用专用显示器持续显示;b)如未设专用显示器,应在共用显示器的顶部持续显示。5.2.2.6.3 后续火灾报警部位应按报警时间顺序连续显示。当显示区域不足以显示全部火灾报警部位时,应按顺序循环显示;同时应设手动查询按钮(键),每手动查询一次,只能查询一个火灾报警部位及 GB 4 71 7-2 0 0 5相关信息。5.2.2.7 控制器需要接收来自同一探测器(区)两个或两个以上火灾报警信号才能确定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时,还应满足下述要求:5.2.2.7.1 控制器接收到第一个火灾报警信号时,应发出火灾报警声信号或故障声信号,并指示相应部位,但不能进人火灾报警状态。5.2.2.7.2 接收到第一个火灾报警信号后,控制器在6 0 s 内接收到要求的后续火灾报警信号时,应发出火灾报警声、光信号,并进人火灾报警状态。5.2.2.7.3 接收到第一个火灾报警信号后,控制器在 3 0 m i n内仍未接收到要求的后续火灾报警信号时,应对第一个火灾报警信号 自动复位。5.2.2.8 控制器需要接收到不同部位两只火灾探测器的火灾报警信号才能确定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时,还应满足下述要求:5.2.2.8.1 控制器接收到第一只火灾探测器的火灾报警信号时,应发出火灾报警声信号或故障声信号,并指示相应部位,但不能进人火灾报警状态。5.2.2.8.2 控制器接收到第一只火灾探测器火灾报警信号后。在规定的时间间隔(不小于 5 mi n)内未接收到要求的后续火灾报警信号时,可对第一个火灾报警信号 自动复位。5.2.2.9 控制器应设手动复位按钮(键),复位后,仍然存在的状态及相关信息均应保持或在 2 0 s 内重新建 立。5.2.2.1 0 控制器火灾报警计时装置的 日 计时误差不应超过 3 0 s,使用打印机记录火灾报警时间时,应打印出月、日、时、分等信息,但不能仅使用打印机记录火灾报警时间。5.2.2.1 1 具有火灾报警历史事件记录功能的控制器应能至少记录 9 9 9 条相关信息,且在控制器断电后能保持信息1 4 d o5.2.2.1 2 通过控制器可改变与其连接的火灾探测器响应阂值时,对探测器设定的响应阑值应能手动可查。5.2.2.1 3 除复位操作外,对控制器的任何操作均不应影响控制器接收和发出火灾报警信号。5.2.3 火灾报赞控制功能5.2.3.1 控制器在火灾报警状态下应有火灾声和 或光警报器控制输出。5.2.3.2 控制器可设置其他控制输出(应少于6 点),用于火灾报警传输设备和消防联动设备等设备的控制,每一控制输出应有对应的手动直接控制按钮(键)。5.2.3.3 控制器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后 3s 内应启动相关的控制输出(有延时要求时除外)。5.2.3.4 控制器应能手动消除和启动火灾声和 或光警报器的声警报信号,消声后,有新的火灾报警信号时,声警报信号应能重新启动。5.2.3.5 具有传输火灾报警信息功能的控制器,在火灾报警信息传输期间应有光指示,并保持至复位,如有反馈信号输人,应有接收显示。对于采用独立指示灯(器)作为传输火灾报警信息显示的控制器,如有反馈信号输人,可用该指示灯(器)转为接收显示,并保持至复位。5.2.3.6 控制器发出消防联动设备控制信号时,应发出相应的声光信号指示,该光信号指示不能被覆盖且应保持至手动恢复;在接收到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反馈信号 1 0 s内应发出相应的声光信号,并保持至消防联动设备恢复。5.2.3.7 如需要设置控制输出延时,延时应按下述方式设置:a)对火灾声和 或光警报器及对消防联动设备控制输出的延时,应通过火灾探测器和 或手动火 灾报警按钮和 或特定部位的信号实现;b)控制火灾报警信息传输的延时应通过火灾探测器和 或特定部位的信号实现;c)延时应不超过 1 0 min,延时时间变化步长不应超过 1 m in;d)在延时期间,应能手动插人或通过手动火灾报警按钮而直接启动输出功能;GB 4 7 1 7-2 0 0 5 e)任一输出延时均不应影响其他输出功能的正常工作,延时期间应有延时光指示。5.2.3.8 当控制器要求接收来自火灾探测器和 或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1 个以上火灾报警信号才能发出控制输出时,当收到第一个火灾报警信号后,在收到要求的后续火灾报警信号前,控制器应进入火灾报警状态;但可设有分别或全部禁止对火灾声和 或光警报器、火灾报警传输设备和消防联动设备输出操作的手段。禁止对某一设备输出操作不应影响对其他设备的输出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