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I:10.13796/j.cnki.1001-5019.2023.01.008过失不作为犯结果回避可能性的体系化判断———以货拉拉案为分析样本叶良芳,袁玉杰摘要:结果回避可能性是过失犯结果归责的必要条件,只有蕴含实质危险性的实行行为支配了构成要件结果的发生,才能将结果归属于行为。过失不作为犯的结果回避可能性是一种法规范层面的体系化判断,应当通过过失不作为确定结果回避可能性的判断时点,然后以合义务替代行为理论作为判断标准,确认个案的法规范有效性。具体而言,首先,基于注意义务与作为义务的功能性互补关系,应采取结果原因支配说判断是否存在保证人注意义务违反行为。其次,利用合义务行为作为因果流程的检验标准,合义务行为必须是最低限度符合保证人注意义务的行为,对应结果是案件时空内的同一法定损害结果,被害人行为等介入因素只是客观定量条件。最后,应以风险升高理论定量判断损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即通过经验通常性和合法则性的双重判断,以50%的比例确定是否存在结果回避可能性。关键词:过失不作为犯;保证人注意义务;结果回避可能性;合义务行为;过失不作为竞合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5019(2023)01-0070-10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下网络犯罪治理对策研究”(20&ZD200)作者简介:叶良芳,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袁玉杰,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浙江杭州310008)。对于过失不作为犯,将损害结果归责于行为人的关键,是看其客观上是否具有结果回避的可能性。但是,与故意犯罪相比,过失犯罪属于非典型的、例外的犯罪,刑法总则规定并未描述过失实行行为的结构,刑法分则罪名也往往以空白罪状的方式规定具体过失行为,故其实行行为结构相当模糊。而实行行为是判断过失不作为犯结果回避可能性的重要前提。学界通说认为,过失犯的行为不法是违反了客观的注意义务(结果回避义务),不作为犯的行为不法在于违反了保证人地位的作为义务①。注意义务和作为义务往往交叉重叠却功能各异,若不加以区分,极易将日常生活或行政法上的注意义务直接视为刑法上的作为义务。因此,如何认定过失不作为犯的义务违反,对结果回避可能性的判断而言,是必须解决的先行问题。在过失不作为场合,由于此类行为对损害结果并无直接的现实支配力,只能依靠法规范来补足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联性,才能将结果归因于行为,此即结果回避可能性的规范判断。目前学界普遍采用合义务替代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