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理论研究2023年第05期法制博览•52•行政机关处置商事主体间的举报投诉对民事优先原则的影响王瑞金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泰安271000摘要:法律法规的出台有时会出现意想不到的“远程影响”,市场监管总局出台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改变了原工商总局等几个部门的规定,扩展了举报主体的范围。个别平等商事主体就有可能会利用这个规定做有利于自己的举报,如果市场监管部门对此类举报处理不当,将严重影响司法部门、行政机关的权威,徒增讼累和销蚀商事主体的信赖利益,侵蚀民法自治原则和民事优先原则。在法律整体框架内合理解释部门规章并谨慎处置平等商事主体间的举报投诉,是实现依法行政的应有之义。关键词:举报投诉;产品质量;民事诉讼;具体行政行为;民事优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整合原工商、质监、食药、物价、知识产权等部门使用的“投诉、举报”“申诉”“投诉举报”“举报”“举报投诉”等不同概念的基础上,明确了市场监管领域内投诉和举报的内涵及对应的处置程序,明确了投诉的实名制,试图合理限制极少数职业索赔人滥用公共资源的行为。然而,正如《办法》出台前分散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药监总局等部门规章因解释的不同给恶意投诉举报人以制度套利空间一样,由于法律间缝隙的存在及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滞后,《办法》的出台并没有完全规避恶意投诉举报人的制度套利空间,反而给不诚信的商事主体利用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手段扰乱民事纠纷开了一个大大的口子。然而,对于已经进入司法程序后再举报产品质量问题等类似的纠纷进行行政处理,有违司法最终裁判权和民事优先的原则,介入这样的纠纷,特别是平等商事主体间的民事纠纷,不管从法理上还是情理上,都很难让一般的民众有这样处理是“公平正义”的法感。如果行政机关介入已经进入司法程序的平等商事主体间的产品质量等民事纠纷,对其进行行政调查乃至进行行政处罚甚至对已经进行了司法查封的涉案物品进行没收,那就达到了主动举报的商事主体期待的利用行政手段扰乱、迟滞司法裁判的目的。《办法》制定时保护消费者、促进高质量发展、让市场起决定作用等美好愿望,将上述可能并且已经实实在在出现的个案击了个粉碎。法律制定时应留意确保依法治国原则并注意避免对其他法律领域产生一些并不希望发生,或者将导致严重评价矛盾的“远程影响”。[1]上述情况的出现,大概就是这种非预期的“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