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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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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教程民法总则教程 第一节第一节 民法概说 一、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民法是调整公民公民、法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1、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社会关系 2、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财产关系:财产所有和交换关系(所有权、合同之债、侵权之债)3、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人格和身份关系(人格权、身份权)立法例 1、民法通则第二条: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合同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二、民法与私法其他部门的关系二、民法与私法其他部门的关系 1、商法 2、公司法 3、婚姻家庭法 4、知识产权法 三、民法的重要意义 1、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的首要目的是赋权,使每一个民事主体都拥有充分的民事权利,并可以自由地行使这些权利 2、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四、民法的逻辑结构 民法总则 民事法律关系 主体制度 行为制度 民法 民法总则 民法物权 民法债权 五、民法的法源 1、成文法: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 普通民法:以民法典的形式就一般民事法律关系表现出来的法律规范,如法国民法典 特别民法:就某一民事法律关系做出特殊规定的法律规范,如合同法 2、习惯法 习惯:习惯法,善良风俗 惯例:商业惯例,行业惯例 3、判例 英美法是判例法 大陆法上的判例是重要辅助 我国实施案例指导制度 六、中国民法的历史发展六、中国民法的历史发展 我国民法典的制定过程 清末:1911大清民律草案 民初:(1929-1931)中华民国民法 台湾地区:中华民国民法 新中国:1986民法通则 民法典草案建议稿 澳门特别行政区:民法典 第二节第二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一)什么是民法的基本原则 1、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最基本的理念 民法的制度建设应服从民法的基本理念,如平等、自由、诚信等,如果没有基本理念的统摄,民法的具体制度就会丧失目的性。2、民法基本原则是抽象的民法规范 例如:平等原则 比较:自然人的行为能力规则 3、民法基本原则内涵丰富、有伸缩性 例如:意思自治原则 比较:有限责任公司的责任规则 4、民法基本原则贯穿民法始终 例如:诚实信用原则 比较:物权法定原则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1、民事立法的指导方针 2、民事法律行为的准则 3、民法解释的依据,漏洞补充 二、近现代民法基本原则的演变二、近现代民法基本原则的演变(一)近代民法的基本原则 法国民法典奠定了近代民法的基础,也形成了近代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1、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原则 2、契约自由原则 3、过错责任(自己责任原则)(二)、现代民法的基本原则 二战以后,世界经济和社会关系发生了巨大变化,因此现代民法对近代民法的基本原则进行了修正。1、针对所有权禁止权利滥用 2、针对契约自由适当限制契约自由 3、针对自己责任以严格责任补充过错责任 三、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三、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1、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契约自由原则 意义:自主、自愿、自由意义:自主、自愿、自由 作用:鼓励民事活动,实现真正的契约自由。作用:鼓励民事活动,实现真正的契约自由。立法例:立法例: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四条第四条 合同法合同法第四条第四条 限制:禁止以表面的自由掩盖实质上的不自由限制:禁止以表面的自由掩盖实质上的不自由 2、平等原则 内容:在同一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地位是平等的。意义:经济基础平等,主体地位平等,法律保护平等 作用: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立法例:民法通则第三条 3、公平原则 意义:交易的公平和对等 作用:确定法律关系的性质和内容 立法例:民法通则第4条,合同法第5条、54条(显失公平)4、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意义:来自于善意履行,后发展为诚实信用原意义:来自于善意履行,后发展为诚实信用原则。则。作用:可用于解释和评价民事主体的行为,也作用:可用于解释和评价民事主体的行为,也可以用来补充法律漏洞可以用来补充法律漏洞 立法例:立法例: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四条第四条 合同法合同法第六条第六条 5、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意义:一切权利的行使不得超出正当界限和限意义:一切权利的行使不得超出正当界限和限度度 作用:特别用于限制所有权的滥用作用:特别用于限制所有权的滥用 立法例:立法例: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六条第六条 6、公序良俗原则 意义: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 作用:对民事法律行为有解释评价的作用,也有漏洞补充的作用 立法例:民法通则第六条 第三节第三节 民法方法论导论 一、法律逻辑概说一、法律逻辑概说 逻辑学发源于古希腊,也译为“逻各斯”,亚里士多德是逻辑学的奠基人。但是亚里士多德的逻辑学是形式逻辑,即以符号化的方式进行推理,包括归纳推理、溯因推理和演绎推理三种。形式逻辑是数学的逻辑基础,每一位数学家都可以说是逻辑学家。但形式逻辑不能用以进行法律分析。法律逻辑也注重推理,但并不注重形式,不能符号化,而是注重内容的正确性,因而法律推理是非形式推理,是由一系列的价值判断组成的逻辑结构。关于形式逻辑与非形式逻辑的区别,请看以下两个推理:A、因为1+1=2,所以2+2=4。B、因为甲侮辱了乙,侵害了乙的人格尊严,因此应当进行赔礼道歉。这两个判断有什么不同呢?A是一个数理逻辑的例子,运用了基本的形式逻辑推理方法,即由于一加一等于二,所以二加二必然等于四。依此类推,四加四等于八,四加八必然等于十二。整个的数学体系就是建立在这样的一个符号化、公式化的形式逻辑的推理基础之上的。而B是一个法律逻辑的例子,这个推理表面上看是与数理逻辑一样的因果关系推理,即因为甲使用了侮辱性的词语给乙造成了人格损害,而法律规定每一个人的人格尊严都应当是受保护的,因此某人必须为其行为承担责任。但是,这个结论的正确性的关键并不是推理,而是建立在每一个判断的正确性基础之上的。C、因为甲辱骂了乙,而法律保护每一个人的财产权,因此甲应当进行损害赔偿。这句话表面上看也是一个推理,最后的结果也是对的,因为法律的确规定侵害他人的人格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损害赔偿等责任。但是,这个推理过程包含着巨大的瑕疵,即其中第二个判断与事实之间没有关系,因此这个推理过程是错误的、不连贯的,得出的结论也便是不能接受的。错误的推理在生活中可能会以十分荒谬的样子出现,比如:D、因为他的腿受伤了,所以手缠上了纱布。这个推理的错误十分明显,即因果关系的错乱。单独看这两个句子都是对的,然而两句话之间没有联系。判断这个推理的正误应当加上一个被省略的判断,即人受了外伤应当对伤口进行包扎,所以伤在腿上就应当包扎腿,而不是手,所谓“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就是针对西医来说的。因此这是一个错误的推理。但是,中医就不能够这样判断了。比如下句:E、他头痛,所以应该用热水泡泡脚。这个推理单看两句话也都是对的,并且其间有密切的联系,因为推理过程中省略的部分是中医理论中的经络关系。中医是中国特有的医学理论,与现代西方理论有着本质的不同。在中医理论中,人体是一个相互联系的整体,特别是经络体系。根据这个整体理论,引起头痛的原因是导向整个经络的,而脚是全身经络集结的地方,因此用热水泡脚可能会缓解甚至消除头痛。所以这个推理并不是错误的。上述两个推理清楚地表明了系统应用对于非形式逻辑推理的重要性。在D推理中,必须适用现代医学理论进行判断;而在E推理中,必须适用中医进行判断。如果适用错误的系统来进行推理,则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法律逻辑是建立在一系列的法律概念基础之上的,因此正确的法律推理必须建立在正确的概念基础之上。而正确的概念来自正确的概念系统。比如,上述例子C中的法律概念就存在着系统应用错误,即把关于财产关系的法律概念应用到了人身关系上。综上所述,在非形式逻辑推理过程中,推理必须建立在正确的判断基础上,并且是一系列相关的正确判断才可以得出正确的结论。这些判断是否正确并不像数学逻辑那样有公式可循,而是必须经过主观价值判断才能够得出。所谓价值判断,是指人们对各种社会现象的是与非、善与恶的判断。由于社会现象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组成的,并不像动植物乃至于原子世界那样是绝对客观的,因此在处理这些现象时必须依赖人们的主观价值判断。这不仅仅是心理学或社会学处理的问题,也是法学问题。价值判断不是孤立的,而是存在于不同的系统中。不同的社会科学学科就是不同的价值系统比如社会学系统、经济学系统和法学系统等。现代各种社会学科就是各个不同的价值判断体系。正确的法学判断应当尽量在法学系统中作出,其他的价值系统可作为参考系统来使用。二、二、法律分析模型之一:法律关系法律分析模型之一:法律关系 法学所要处理的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问题,其目的是要实现社会正义和公平。因此,在法学分析方法上不能够采用价值中立的数理逻辑,而必须正视复杂的社会关系,采用建立在价值判断基础上的非形式逻辑分析方法。作为法学的非形式逻辑方法,其基本的分析模型有两个,一个是法律关系,一个是法律行为。这两个分析模型在民法上也称为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行为。法律关系与社会生活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虚拟的社会关系。在社会生活中存在着两类不同的社会关系,一种是自发的社会生活关系,如朋友关系;另一类是经法律调整后形成的规范化的社会关系。前者是真实存在的,后者是法律虚拟的。但是,这两类社会关系并不是截然分开的。民事法律关系往往以自发的社会关系为基础,如朋友之间的一般生活关系是不受法律调整的,但朋友之间若发生借贷就要受民法的调整而成为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 人们的社会生活中所发生的各种生活事实经过不同法律范畴的法律规范的调整,便可以抽象为各种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试判断下列各例:C、甲去商店买了一台电视。D、甲于2014年1月1日生了一个男孩。上述两个例句分别表述了一个生活事实,但C可以归纳为民法上的买卖关系,即买卖 合同之债,受债权法调整;而D则可以分别适用民法两部分的法律,其一是民法总则,其二是婚姻家庭法。首先,男孩的出生事实造成了一个新的民事主体的诞生;其次,一个新的亲子关系也得以产生。男孩作为新的民事主体在民法总则中有规定,但孩子尚幼小,因此母亲对孩子有监护权,在其成年之前都可以代其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至于母子之间的亲子关系则受婚姻家庭法的调整。生活事实与法律事实 法律关系是由法律事实引起的。人们在生活中可能会进行很多行为,也会遇到很多人为的或非人为的事情,这些统称为生活事实。但并不是每一个生活事实都可以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只有法律事实才可以。请看下列例子:E、甲画了一幅画。F、甲请自己的好朋友乙去餐馆吃了一顿饭。G、甲在驾车途中突然遇到泥石流而发生车祸,导致车子毁坏,人受伤。上述E例中的甲没有与其他人发生关系,而是自己画了一幅画,但是这也是法律事实,即创作事实,它产生了一个新的著作权;F例中的甲请乙吃饭,看上去是一种社会活动,但实际上这两人之间并没有发生法律关系的意思,而只是为了增进友情,因此不能发生法律关系,但二者与餐馆之间则可以发生餐饮合同法律关系,受债权法调整;G例中的甲也没有与其他人发生关系,但所遇到的情况也是一项法律事实,即突发事件导致汽车受损、本人受伤,这辆车的保险公司应当依照保险合同予以赔偿,受合同法调整。法律事实与生活事实的不同在于,生活事实是多种多样的,但法律事实是经过抽象的,只能是法定形式,并引起相应的法律关系。三者之间的关系可表示为:生活事实=法律事实=法律关系 我国民法上的法律事实有两种,一是法律行为,一是法律事件。前述例子中E是法律行为,F是生活事实,G是法律事件。此外,不法行为也可能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如侵权行为即会引起侵权法律关系。因此,广义地讲,法律行为既包括合法行为,也包括不法行为。法律行为是民法的另一重要分析模型。三、三、民法分析模型之二:法律行为民法分析模型之二:法律行为 广义的法律行为包括合法行为,也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