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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3T
3207-2022
社区消防安全管理技术规范
DB23
3207
2022
社区
消防安全
管理
技术规范
ICS13.220.01CCS C 8023黑龙江省地方标准DB23/T 32072022社区消防安全管理技术规范2022-05-09 发布2022-06-08 实施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DB23/T 3207-2022I目次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总则.25消防安全职责和义务.26防火巡查、检查.67安全疏散逃生、灭火救援设施管理.78火灾隐患整改.89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及疏散演练.810微型消防站.911安全用电.912安全用火.1013安全用气.1114消防设施、器材.1115消防档案管理.1216智慧消防.13附录 A(资料性)防火巡査、检査记录.14附录 B(规范性)微型消防站器材装备配备标准.16参考文献.17DB23/T 3207-2022II前言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部分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黑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黑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黑龙江省龙和昌物业评估监理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隆维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燕海涛、杜长海、杨海丽、甄诚、王威、张嵩、郭平、侯圣奇、邰忠奇、赵博燕。DB23/T 3207-20221社区消防安全管理技术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消防安全职责和义务、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逃生、灭火救援设施管理、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及疏散演练、微型消防站、安全用电、安全用火、安全用气、消防设施、器材,消防档案管理、智慧消防。本文件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社区消防安全管理。未建立社区的城镇居民点的消防工作可参照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0517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GB 30122独立式感温火灾探测报警器GB 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8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26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444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査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社区指居住在一定区域内的人们所组成的多种社会关系的生活共同体。3.2社区消防网格员指一个社区的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组织中负责消防管理工作的人员。3.3业主指住宅物业的所有权人,包括具有住宅物业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3.4物业使用人指具有住宅物业的使用权,但不具有住宅物业所有权,依照法律和合同规定行使住宅物业部分权利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住宅物业承租人和其他实际使用住宅物业的人。3.5业主委员会DB23/T 3207-20222指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的一种特殊形式,由业主或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利益,执行业主大会决定。3.6物业服务企业指依法成立,具备专门资质并具有独立企业法人地位,依据物业服务合同从事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组织。3.7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3.8小型场所指不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但又具有一定规模的小购物场所、小住宿场所、中小饮食建筑、小公共娱乐场所、小医疗场所、小老年照料设施、小教学场所、小作坊等场所。3.9电动车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能源或辅助电源,能实现电助动或电驱动功能的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3.10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4总则4.1社区消防安全管理技术要求应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结合当前火灾的形势,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4.2街道办事处应成立消防安全组织,由街道办事处主任或者副主任负责,并明确至少 1 名工作人员专(兼)职负责日常社区消防工作。辖区常住人口超过 10 万人的街道办事处,应设立专门的消防办公室,并明确至少 1 名工作人员专职负责日常社区消防工作。4.3社区消防安全管理技术要求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规定。5消防安全职责和义务5.1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消防安全职责5.1.1社区居民委员会应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确定社区的消防安全责任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确定 1 至 2 名消防专兼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社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5.1.2社区居民委员会应确定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作为消防安全责任人,并应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a)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保障社区的消防安全,掌握社区的消防安全情况;b)将消防工作与社区服务、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c)安排经费,保障消防工作正常开展;d)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职责,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e)组织防火检査,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f)根据相关规定开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DB23/T 3207-20223g)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h)法律、法規、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5.1.3社区居民委员会应确定 1 名社区居民委员会副主任或委员作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并应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a)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b)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建立消防档案;c)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d)组织实施防火检査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e)组织管理社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f)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g)组织开展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h)组织电气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i)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5.1.4社区居民委员会应确定社区消防网格员,并应在辖区内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a)开展防火巡査和检査,排査火灾隐患;b)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c)建立管理辖区内基本信息台账;d)配合社区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开展其他消防安全工作。5.1.5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将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并成立由社区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社区消防专兼职管理人员、社区消防网格员等人员组成的社区消防安全管理组织,负责社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5.1.6社区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应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a)监督和指导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和小型场所履行消防安全职责;b)组织制定防火公约,与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和小型场所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c)开展社区消防宣传,普及消防知识;d)开展日常和高火险天气防火巡査、检査工作;e)定期开展火灾隐患排査工作,消除火灾隐患;f)建立和管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组织扑救初期火灾;g)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h)定期对物业服务人管理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情况进行检查;i)建立社区消防工作档案,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5.1.7社区内的每栋高层建筑应确定一名消防楼长、每个住宅小区应确定一名消防楼院长,由社区消防专兼职管理人员、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物业使用人或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人员担任,并应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a)组织开展防火巡査、检査,督促整改火灾隐患;b)检査屋顶疏散平台、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c)检査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有效;d)定期开展消防宣传,并针对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开展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和帮扶工作;e)配合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或其他机构,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5.2业主委员会的消防安全职责业主委员会应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DB23/T 3207-20224a)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b)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和开展消防安全工作;c)制定对业主、物业使用人的用电、用火、用气等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方案和年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d)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审核、列支、筹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消防车通道、公共消防安全疏散设施、共用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和改造;消防等共用设施设备出现故障损坏情况,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整改通知,或者专业机构出具检验、检测、评估整改报告的,应当启动维修资金的应急使用程序;e)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5.3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消防安全义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履行以下消防安全义务:a)遵守住宅小区防火安全公约和管理规约约定的消防安全事项,执行业主委员会有关消防安全管理的决定;b)按照不动产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建筑;c)配合物业服务人或业主委员会开展消防安全工作:d)按照法律规定承担建筑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的相关费用;e)做好自用房屋、自用设备和场地的消防安全工作,及时消除火灾隐患:f)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g)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消防义务。5.4物业服务人的消防安全职责5.4.1物业服务人应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a)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组织保障方案,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b)制定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具体部门或者人员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c)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宣传教育;d)开展防火巡査、检査,消除火灾隐患;e)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f)建立和管理微型消防站及其他消防组织;g)保障建筑内共用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h)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开展演练:i)应对高层建筑每年至少开展 1 次消防安全自我评估,对建筑高度超过 100m 的高层建筑每年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 1 次消防安全评估:j)督促业主、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义务;k)定期向所在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使用人通报消防安全情况,提示消防安全风险;l)消防等共用设施设备出现故障损坏情况,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整改通知,或者专业机构出具检验、检测、评估整改报告的,应当启动维修资金的应急使用程序,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m)物业服务人应将辖区内的小型场所纳入消防安全管理的范畴。n)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5.4.2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物业服务人应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DB23/T 3207-20225物业服务人与其他使用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并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5.5小型场所的消防安全职责社区内的小型场所应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a)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b)加强员工消防安全培训和教育,按要求设置消防提示、宣传标识;c)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预案,并每年至少组织员工开展 1 次演练;d)定期开展防火巡査、检査工作,及时消除火灾隐患;e)加强安全用电、用火、用气管理;f)按要求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定期进行维护保养;g)保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h)法律、法規、規章和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5.6其他消防安全职责5.6.1对尚未选聘物业服务人且未组建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社区消防网格员应组织业主、物业使用人签订防火协议,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小区内的住宅、小型场所开展防火巡査、检査,及时监督整改和消除火灾隐患。5.6.2对尚未选聘物业服务人且未组建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消防楼院长应负责组织业主、物业使用人开展消防安全工作,定期对建筑的公共部位开展防火巡査、检査,及时监督整改和消除火灾隐患。5.6.3建筑物以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等形式交由承包人、承租人、经营管理人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