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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S51
010-2022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竹叶粉
010
2022
食品安全
地方
标准
竹叶
DBS51DBS51DBDBS S 51/010-202251/010-2022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竹叶粉2022-07-21 发布2022-09-01 实施四 川 省 卫 生 健 康 委 员 会四 川 省 卫 生 健 康 委 员 会发 布四川省地方标准DBS 51/0102022I前言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则编写。本标准由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四川雅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四川省食品安全学会、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四川大学华西公共卫生学院、森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锦瑶、谢静华、袁亚、林黎、雍莉、吴德举、刘科亮、倪梦梅、兰祎婷、刘敏、郭沁、王燃、竹金华、崔古俊、许毅、兰真。本标准为首次发布。DBS 51/01020221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竹叶粉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术语和定义”中定义的竹叶粉。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 500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009.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T 5009.19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GB 5009.8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膳食纤维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9077粒度分布 激光衍射法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306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竹叶抗氧化物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 123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DBS 51/010202223术语和定义竹叶粉以禾本科竹亚科植物牡竹属(DendrocalamusNees)的梁山慈竹(Dendroclamus farinosus)和箭竹属(FrgesiFranch.emend.Yi)的箭竹(Frgesi)叶片为原料,经过清洗、烫漂、护色、干燥、杀菌、超微粉碎等工艺加工制成的粉末制品。4技术要求4.1 原料要求4.1.1 竹叶:新鲜、无霉变、无虫蛀、无杂质。4.1.2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 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绿色取适量样品,置于白色瓷盘中,在充足的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形状、杂质,嗅其气味,尝其滋味。滋、气味具有竹叶特有的香气,无异嗅、无异味状态粉末状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4.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总酚a(质量分数)/%0.8GB 30615 附录 A 中 A.4水分(质量分数)/%6.0GB 5009.3总灰分(质量分数)/%13.5GB 5009.4蛋白质/(g/100g)8.0GB 5009.5膳食纤维/(g/100g)45.0GB 5009.88粒度b(D60)/m18GB/T 19077铅(以 Pb 计)/(mg/kg)1.0GB 5009.12镉(Cd)/(mg/kg)0.05GB 5009.15总汞(Hg)/(mg/kg)0.02GB 5009.17总砷(以 As 计)/(mg/kg)0.1GB 5009.11六六六/(mg/kg)0.02GB/T 5009.19滴滴涕/(mg/kg)0.02GB/T 5009.19a:总酚指标包含了酚酸和黄酮的含量。b:D60为样品总量的60%。4.4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 3 的规定。DBS 51/01020223表 3微生物限量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 g 表示)检验方法ncmM菌落总数/(CFU/g)521035104GB 4789.2大肠菌群/(CFU/g)5210102GB 4789.3 第二法致病菌沙门氏菌500-GB 4789.4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51100103GB 4789.10 第二法霉菌/(CFU/g)50GB 4789.15 第一法注: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微生物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微生物指标最高食品安全限量值。a:样品的采集按 GB 4789.1 执行。4.5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4.6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4.7 食品添加剂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8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依照 JJF1070 中规定的检验方法检验。5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5.1标签5.1.1 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检总局令【2009】第 123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5.1.2 标签应标明:推荐摄入量不超过 6 g/天。婴幼儿、孕妇及乳母不建议食用。5.2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5.3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异味、无污染;运输过程中应防雨、防潮、防暴晒。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5.4贮存应贮存在清洁卫生、通风、防潮、无异味处,严禁与有毒有害、易污染的物品混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