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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4
2367-2022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2367
2022
固定
污染源
挥发性
有机物
综合
排放
标准
ICS13.040.40CCS Z 6044广东省地方标准DB44/23672022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Integrated emission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for stationary pollutionsource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06-01 发布2022-09-01 实施发 布DB44/23672022I目次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24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45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56企业厂区内及边界污染控制要求.127污染物监测要求.138实施与监督.14DB44/23672022II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本文件由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归口和组织实施。本文件起草单位: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晖、杨威强、赵秀颖、孙西勃、刘志阳、张永波、廖程浩。本文件经广东省人民政府2022年5月16日批准。本文件自2022年9月1日起实施。本文件由广东省生态环境厅解释。DB44/236720221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企业厂区内及边界污染的控制要求、监测和实施与监督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现有工业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注:在国家和我省现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凡是无行业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控制的污染源,应当执行本文件。国家或我省发布的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对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未做规定的,应执行本文件中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37822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758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HJ/T 3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丙烯腈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 38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T 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 194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 373固定污染源监测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501水质 总有机碳的测定 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583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HJ 584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HJ 604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HJ 644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32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HJ 733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HJ 734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38环境空气 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 739环境空气 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59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HJ 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 1153固定污染源废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溶液吸收-高效液相色谱法HJ 1154环境空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溶液吸收-高效液相色谱法WS/T 7572016局部排风设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DB44/236720222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固定污染源stationary pollution sources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设施或者建(构)筑物,通过排气筒或者建筑构造(如车间等)向大气中排放的污染源。来源:GB 162971996,定义3.7,有修改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注:在表征VOCs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以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以TVOC表示)、非甲烷总烃(以NMHC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来源:GB 378222019,定义3.1,有修改总挥发性有机物total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TVOC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对废气中的单项VOCs物质进行测量,加和得到VOCs物质的总量,以单项VOCs物质的质量浓度之和计。注:实际工作中,应按预期分析结果,对占总量90%以上的单项VOCs物质进行测量,加和得出。来源:GB 378222019,定义3.2,有修改非甲烷总烃non-methane hydrocarbonNMHC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的质量浓度计。来源:GB 378222019,定义3.3无组织排放fugitive emission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敞开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来源:GB 378222019,定义3.4密闭closed/close污染物质不与环境空气接触,或者通过密封材料、密封设备与环境空气隔离的状态或者作业方式。来源:GB 378222019,定义3.5密闭空间closed space利用完整的围护结构将污染物质、作业场所等与周围空间阻隔所形成的封闭区域或者封闭式建筑物。注:该封闭区域或者封闭式建筑物除人员、车辆、设备、物料进出时,以及依法设立的排气筒、通风口外,门窗及其他开口(孔)部位应当随时保持关闭状态。来源:GB 378222019,定义3.6DB44/236720223VOCs 物料VOCs-containing materials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物料,以及有机聚合物材料。注:本文件中的含VOCs原辅材料、含VOCs产品、含VOCs废料(渣、液)等术语的含义与VOCs物料相同。来源:GB 378222019,定义3.7,有修改挥发性有机液体volatile organic liquid任何能向大气释放VOCs的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0.3 kPa的单一组分有机液体或混合物中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0.3 kPa的组分总质量占比大于等于20%的有机液体。来源:GB 378222019,定义3.8,有修改真实蒸气压true vapor pressure泡点蒸气压有机液体工作(储存)温度下的饱和蒸气压(绝对压力),或者有机混合物液体气化率为零时的蒸气压。注:在常温下工作(储存)的有机液体,其工作(储存)温度按常年的月平均气温最大值计算。来源:GB 378222019,定义3.9,有修改浸液式密封liquid-mounted seal液体镶嵌式密封浮顶的边缘密封浸入储存物料液面的密封形式。来源:GB 378222019,定义3.10,有修改机械式鞋形密封mechanical shoe seal通过弹簧或配重杠杆使金属薄板垂直紧抵于储罐罐壁上的密封形式。来源:GB 378222019,定义3.11双重密封double seals浮顶边缘与储罐内壁间设置两层密封的密封形式,又称双封式密封。下层密封称为一次密封,上层密封称为二次密封。来源:GB 378222019,定义3.12气相平衡系统vapor balancing system在装载设施与储罐之间或者储罐与储罐之间设置的气体连通与平衡系统。来源:GB 378222019,定义3.13泄漏检测值leakage detection value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仪器探测到的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点的VOCs浓度扣除环境本底值后的净值,以碳的摩尔分数表示。来源:GB 378222019,定义3.14现有企业existing facilityDB44/236720224本文件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或者备案的工业企业或者生产设施。来源:GB 378222019,定义3.16新建企业new facility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或者备案的,以及已建成投产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建设项目。企业边界enterprise boundary企业或者生产设施的法定边界。若难以确定法定边界,则指企业或者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来源:GB 378222019,定义3.20重点地区key regions大气污染较为严重,有进一步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需要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和肇庆市行政区域。4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新建企业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自 2024 年 3 月 1 日起,应符合表 1 的排放要求。表 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单位:mg/m3序号污染物项目最高允许浓度限值1苯22苯系物注1403NMHC804TVOC注2,注3100注1:苯系物包括苯、甲苯、二甲苯、三甲苯、乙苯和苯乙烯。注2:根据企业使用的原料、生产工艺过程和有关环境管理要求等,筛选确定计入TVOC的物质。注3:待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实施。收集的废气中 NMHC 初始排放速率3 kg/h 时,应当配置 VOCs 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当低于80%。对于重点地区,收集的废气中 NMHC 初始排放速率2 kg/h 时,应当配置 VOCs 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当低于 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 VOCs 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当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较生产工艺设备做到“先启后停”。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者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当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者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当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者采取其他替代措施。进入 VOCs 燃烧(焚烧、氧化)装置的废气需要补充空气进行燃烧、氧化反应的,排气筒中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当按公式(1)换算为基准含氧量为 3%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利用锅炉、工业炉窑、固废焚烧炉焚烧处理有机废气的,烟气基准含氧量按其排放标准规定执行。实实基基OO2121DB44/236720225式中:基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质量浓度,mg/m3;实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质量浓度,mg/m3;基O干烟气基准含氧量,%;实O实测的干烟气含氧量,%。进入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中废气含氧量可以满足自身燃烧、氧化反应需要,不需另外补充空气的(燃烧器需要补充空气助燃的除外),以实测质量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但装置出口烟气含氧量不得高于装置进口废气含氧量。其他VOCs处理设施,以实测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不得稀释排放。排气筒高度不低于 15 m(因安全考虑或者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具体高度以及与周围建筑物的相对高度关系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当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时,应当在废气混合前进行监测,并执行相应的排放控制要求;若可以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对混合后的废气进行监测,则应当执行各排放控制要求中最严格的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台账,记录废气收集系统、VOCs 处理设施的主要运行和维护信息,如运行时间、废气处理量、操作温度、停留时间、吸附剂再生/更换周期和更换量、催化剂更换周期和更换量、吸收液 pH 值等关键运行参数。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 3 年。5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执行范围与时间新建企业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自 2024 年 3 月 1 日起,无组织排放控制应当按照本文件的规定执行。重点地区的企业应符合无组织排放特别控制要求。VOCs 物料存储无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