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2023年1期湖南行政学院学报(双月刊)No.1,2023(总第139期)JOURNALOFHUNANADMINISTRATIONINSTITUTEGeneralNo.139治理研究收稿日期:2022-11-10作者简介:蒋逸天,男,江苏常州人,东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行政法学。国资委信息公开监管职能的理论证成蒋逸天(东南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00)摘要:从现有制度框架上看,现行法并未明确规定国资委的信息公开监管职能。但在实践中,国资委已开始以督导和指导的名义投入到国有企业信息公开相关工作中,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从法律性质上看,国资委“督导”工作的性质为“准监管属性”,蕴含着“实践先行”和“试点推广”的政治智慧。国资委信息公开监管职能的法定化具有理论必要性和现实可行性,不仅能够匹配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的改革方向、契合党中央反腐倡廉的顶层设计,同时有助于吸纳既有国资委信息公开监管的实践成果、消弭国有企业信息公开难于监管的制度困境。在具体制度构建层面,国资委应当在“管”与“不管”间寻求平衡,在推动信息公开的同时,充分尊重国有企业的自主决策权。关键词:国资委;国有企业;信息公开;监管职能中图分类号:DF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3605(2023)01-0031-11一、问题提出:国资委是否有权监管国有企业信息公开?在深化国家机构改革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监督的背景下,国有企业信息公开工作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明确指出国有企业应当实施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通过完善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信息公开制度,依法依规、及时准确披露国有资本信息,建设阳光国企。以之为基础,《关于推进中央企业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国资发〔2016〕315号)、《关于全面推进中央企业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办公厅函〔2018〕112号)等文件陆续出台,形成了以中央企业信息公开为试点,全国范围内国有企业信息公开工作逐步推进的整体格局。从实践层面看,自2015年以来,国有企业信息公开工作主要由国资委主导和推动。2016年6月,国资委根据国企国资改革总体部署,将中央企业信息公开工作列入“十项改革试点”,将中粮集团等4家企业确定为试点单位。2016年底,国资委向各中央企业印发了《关于推动中央企业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国资发〔2016〕315号),对中央DOI:10.16480/j.cnki.cn43-1326/c.2023.01.01132企业开展信息公开工作作出安排部署。2018年7月,国资委向中央各企业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